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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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泗洪县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维修保养的公务用车。主要车型为轿车、商务车、普通面包车、客车、货车、新能源车等。服务内容包括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汽车轮胎更换、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和其他有关项目的服务。不包含特种执法车辆、摩托车、新车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保、汽车装潢。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JSZC-*-JZCG-K2024-0020

项目名称:泗洪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采购

最高限价(如有):工时单价:本次项目采购的工时单价不接受超过7元的报价。 (2)材料进销差价率:本次项目采购的材料进销差价率不接受高于10%的报价。

采购需求:


一、服务内容

1、泗洪县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维修保养的公务用车。主要车型为轿车、商务车、普通面包车、客车、货车、新能源车等。服务内容包括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汽车轮胎更换、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和其他有关项目的服务。不包含特种执法车辆、摩托车、新车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保、汽车装潢。

2、适用范围:本次框架协议采购人的范围是泗洪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响应供应商不得对采购人的范围作任何附加条件的限定。

3、框架协议期限。本次框架协议期从本框架协议合同签署之日起2年。

4、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且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预付合同总价10%款项;剩余款项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履约评价结束且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

5、在本次框架协议之前已开展相关采购并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在履约期内的由采购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执行本协议。

★以下“服务条款”、“质量要求”、“维修程序”、“履约管理要求”均为为最低服务要求,不接受负偏离,响应文件中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函电子件(承诺函格式见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二、服务条款

1、有固定场所对托修方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保证托修方及时用车。

2、须承诺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3、须承诺应为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提供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泗洪县区应能在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

4、场地应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设有业务接待室、客户休息区、预检工位、机电、钣金、喷漆工位、总成维修车间、配件库,并标识清楚。

5、人员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6、设备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设备清单参考如下:

(1)仪表工具: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燃油压力表、液压油压力表、真空表、空调检漏设备、轮胎气压表、外径千分尺、内径千分尺、量缸表、游标卡尺、扭力扳手。

(2)专用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轮胎轮辋拆装设备、车轮动平衡机、四轮定位仪、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汽车举升设备(不少于2台)、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冷媒鉴别仪、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车身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备、悬架试验台、喷烤漆房及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调漆设备、新能源车辆维修设备(电池拆卸车、电池升降机、电池搬运车)。

(3)检测设备:尾气分析仪、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性能检验设备、砂轮机、台钻(含台钳)、气体保护焊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抢修服务车。

7、应对送修的各级各单位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一车一档,开展跟踪服务。

8、须承诺为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定期保养的车辆办理优惠索赔,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送修的各级各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10、免费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洗车。

11、须承诺单独建立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管理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单独核算维修费用,并认真、及时、准确地编报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情况统计表。

12、须承诺将无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车辆维修信息录入工作,单独核算维修费用,且录入的信息真实、准确。

13、须承诺如成交后不将维修业务转包至非成交供应商,不替非成交供应商代开具定点维修车辆范围的车辆维修发票。

14、须承诺应将服务承诺对外公示,接受送修的各级各单位监督并让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放心,提供《 (略) 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2014版),便于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对价格的直接查询、核对。另也要将工时单价、材料进销差价率与结算有关的制度告知送修人。

15、须承诺按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执行“三级”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 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6、须承诺如泗洪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车辆需到成交供应商处维修保养,应在本次采购承诺和报价(最高限价)范围内提供服务。

17、须承诺如在合同期内发生经营场所变更,应于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报交易中心,经交易中心确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低于采购时的条件,方可继续履行合同。

18、成交供应商可提供的其他免费及优惠服务。

三、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提供维修服务时,本项目包含的各项内容均须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略) 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略) 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2、在各级各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汽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等,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业规定: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4、成交供应商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配件质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三包”。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四、维修程序

(一)送修手续

1.承修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详细填写《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执行价格一览表》中相关内容(“故障诊断、维修项目、作业内容”、工时单价、工时定额、材料进销差价率),交由托修方确认,确认完毕后双方盖章。

2.对维修车辆承修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

(二)维修费用

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 (略) 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2014版)所确定工时定额标准及不高于响应文件承诺的工时单价、材料进销差价率计算维修费用。

2、维修结算总费用=工时费用(工时单价×工时定额×90%)+材料费用[材料购进价格×(1+材料进销差价率%)]。上述所有费用均为含税价。

3、上述工时单价、材料进行差价率均为含税金额。

4、工时定额: (略) 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 (略) 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2014版)下浮10%执行。

5、最高限价

(1)工时单价:本次项目采购的工时单价不接受超过7元的报价。

(2)材料进销差价率:本次项目采购的材料进销差价率不接受高于10%的报价。

6、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 (略) 场价格变化的影响,供应商须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7、在框架协议期间,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工时单价和维修材料、配件进销差价率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不得上调。

(三)车辆交接手续

1、在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承修方在对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一份维修出厂合格证和承修方盖章的《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结算单》。

2、送修方应在接到承修方通知后与承修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送修方应仔细检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应立即在结算单上盖章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承修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并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于核查。

4、如送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单上盖章,则视为送修方同意接受结算单中的内容。

5、结算单一式两份,由送修方和承修方各自保管。

6、托修方将确认后的结算单相关内容,在“苏采云”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信息录入。

五、框架协议合同授予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托修方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六、履约管理要求

1、管理形式

通过满意度调查、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对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开展履约及售后服务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将在框架协议系统公布。

2、 管理标准

在监管检查中,如发现以下情形,视为不合格项。交易中心在核实情况后将对相关责任供应商予以处理:

2.1入围产品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服务承诺和框架协议规定。

2.2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

2.3具体项目成交价高于其入围价格或服务承诺。

2.4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

2.5满意度调查中采购人反馈不满意,经核实确系供应商责任。

2.6无正当理由放弃入围资格或退出框架协议。

2.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管理措施

对履约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行为,按以下措施处理:

3.1整改

入围供应商在框架协议系统中存在不合格行为,交易中心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限定时间完成整改。被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供应商,视作差评,记录在案。

3.3暂停交易资格

对拒不接受交易中心约谈,或者规定时间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的供应商,暂停其框架协议交易资格三个月,并在框架协议系统公示。

3.4终止交易资格

供应商在被发现存在恶意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或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两次被开具《责令整改通知单》,解除当期框架协议,同时报请财政部门,列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4、实施方案、制度方案、服务要求按照采购需求制定;并提出合理实施要求。

七、用户评价与反馈机制

1、交易中心将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在“苏采云”系统中向采购人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2、采购人对合同履约反馈与评价将同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监管部门,如入围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两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响应声明及承诺函

2.信用信息

3.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具有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资质(提供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表或在有效期内的维修企业许可证书)

三、获取征集文件

时间:


(一)征集文件提供时间:**日至**日18:00。

(二)获取地点及方式: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提供的时间内,通过“苏采云”系统或泗洪县政府采购网点击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使用CA锁进入系统,找到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CA”数字证书办理:“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意源CA。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 (略) 通用。宿迁地区CA数字证书办理联系方式:*;宿迁地区苏采云技术支持客服电话:0519-*、0519-*。

(三)本项目共分一个包。供应商参与多个包投标的,应按包分别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未按要求获取征集文件导致无法投标的,后果自负(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四)售价:0元。

(每天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


“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获取征集文件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潜在供应商应在“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获取征集文件,并于2024年8 月26日9:30(北京时间)前递交征集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供应商信用信息

1.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http://**.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http://**)。

2. 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方式:由征集人在审查现场查询信用信息,网页截屏打印,与其他征集文件一并保存。网页截屏应当留有(或注明)查询时点的网页地址和网络时间标记。信用查询记录(网页截屏和《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情况说明》)由征集人授权的经办人签字确认。

4.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征集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财政部门监督电话:0527-*

七、对本次征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征集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地址:泗洪县仁和路5号

联系人:朱楠

联系电话:0527-*

2.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地址:泗洪县仁和路5号

联系人:朱楠

联系电话:05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楠

电话:0527-*



项目概况


泗洪县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维修保养的公务用车。主要车型为轿车、商务车、普通面包车、客车、货车、新能源车等。服务内容包括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汽车轮胎更换、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和其他有关项目的服务。不包含特种执法车辆、摩托车、新车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保、汽车装潢。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JSZC-*-JZCG-K2024-0020

项目名称:泗洪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采购

最高限价(如有):工时单价:本次项目采购的工时单价不接受超过7元的报价。 (2)材料进销差价率:本次项目采购的材料进销差价率不接受高于10%的报价。

采购需求:


一、服务内容

1、泗洪县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维修保养的公务用车。主要车型为轿车、商务车、普通面包车、客车、货车、新能源车等。服务内容包括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汽车轮胎更换、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和其他有关项目的服务。不包含特种执法车辆、摩托车、新车质保期内的免费维保、汽车装潢。

2、适用范围:本次框架协议采购人的范围是泗洪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响应供应商不得对采购人的范围作任何附加条件的限定。

3、框架协议期限。本次框架协议期从本框架协议合同签署之日起2年。

4、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且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预付合同总价10%款项;剩余款项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履约评价结束且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

5、在本次框架协议之前已开展相关采购并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在履约期内的由采购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执行本协议。

★以下“服务条款”、“质量要求”、“维修程序”、“履约管理要求”均为为最低服务要求,不接受负偏离,响应文件中提供加盖公章的承诺函电子件(承诺函格式见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二、服务条款

1、有固定场所对托修方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保证托修方及时用车。

2、须承诺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3、须承诺应为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提供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泗洪县区应能在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

4、场地应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设有业务接待室、客户休息区、预检工位、机电、钣金、喷漆工位、总成维修车间、配件库,并标识清楚。

5、人员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6、设备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设备清单参考如下:

(1)仪表工具: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燃油压力表、液压油压力表、真空表、空调检漏设备、轮胎气压表、外径千分尺、内径千分尺、量缸表、游标卡尺、扭力扳手。

(2)专用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轮胎轮辋拆装设备、车轮动平衡机、四轮定位仪、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汽车举升设备(不少于2台)、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冷媒鉴别仪、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车身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备、悬架试验台、喷烤漆房及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调漆设备、新能源车辆维修设备(电池拆卸车、电池升降机、电池搬运车)。

(3)检测设备:尾气分析仪、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性能检验设备、砂轮机、台钻(含台钳)、气体保护焊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抢修服务车。

7、应对送修的各级各单位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一车一档,开展跟踪服务。

8、须承诺为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定期保养的车辆办理优惠索赔,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送修的各级各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10、免费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洗车。

11、须承诺单独建立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管理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单独核算维修费用,并认真、及时、准确地编报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情况统计表。

12、须承诺将无 (略) 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车辆维修信息录入工作,单独核算维修费用,且录入的信息真实、准确。

13、须承诺如成交后不将维修业务转包至非成交供应商,不替非成交供应商代开具定点维修车辆范围的车辆维修发票。

14、须承诺应将服务承诺对外公示,接受送修的各级各单位监督并让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放心,提供《 (略) 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2014版),便于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对价格的直接查询、核对。另也要将工时单价、材料进销差价率与结算有关的制度告知送修人。

15、须承诺按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执行“三级”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 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6、须承诺如泗洪县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车辆需到成交供应商处维修保养,应在本次采购承诺和报价(最高限价)范围内提供服务。

17、须承诺如在合同期内发生经营场所变更,应于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报交易中心,经交易中心确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低于采购时的条件,方可继续履行合同。

18、成交供应商可提供的其他免费及优惠服务。

三、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提供维修服务时,本项目包含的各项内容均须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略) 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略) 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2、在各级各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汽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等,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

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业规定: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4、成交供应商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配件质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三包”。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四、维修程序

(一)送修手续

1.承修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详细填写《公务用车维修费用执行价格一览表》中相关内容(“故障诊断、维修项目、作业内容”、工时单价、工时定额、材料进销差价率),交由托修方确认,确认完毕后双方盖章。

2.对维修车辆承修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

(二)维修费用

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 (略) 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2014版)所确定工时定额标准及不高于响应文件承诺的工时单价、材料进销差价率计算维修费用。

2、维修结算总费用=工时费用(工时单价×工时定额×90%)+材料费用[材料购进价格×(1+材料进销差价率%)]。上述所有费用均为含税价。

3、上述工时单价、材料进行差价率均为含税金额。

4、工时定额: (略) 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 (略) 机动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2014版)下浮10%执行。

5、最高限价

(1)工时单价:本次项目采购的工时单价不接受超过7元的报价。

(2)材料进销差价率:本次项目采购的材料进销差价率不接受高于10%的报价。

6、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 (略) 场价格变化的影响,供应商须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7、在框架协议期间,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工时单价和维修材料、配件进销差价率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不得上调。

(三)车辆交接手续

1、在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承修方在对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一份维修出厂合格证和承修方盖章的《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结算单》。

2、送修方应在接到承修方通知后与承修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送修方应仔细检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应立即在结算单上盖章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承修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并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于核查。

4、如送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单上盖章,则视为送修方同意接受结算单中的内容。

5、结算单一式两份,由送修方和承修方各自保管。

6、托修方将确认后的结算单相关内容,在“苏采云”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信息录入。

五、框架协议合同授予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托修方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六、履约管理要求

1、管理形式

通过满意度调查、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对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开展履约及售后服务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将在框架协议系统公布。

2、 管理标准

在监管检查中,如发现以下情形,视为不合格项。交易中心在核实情况后将对相关责任供应商予以处理:

2.1入围产品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服务承诺和框架协议规定。

2.2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

2.3具体项目成交价高于其入围价格或服务承诺。

2.4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

2.5满意度调查中采购人反馈不满意,经核实确系供应商责任。

2.6无正当理由放弃入围资格或退出框架协议。

2.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管理措施

对履约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行为,按以下措施处理:

3.1整改

入围供应商在框架协议系统中存在不合格行为,交易中心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限定时间完成整改。被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供应商,视作差评,记录在案。

3.3暂停交易资格

对拒不接受交易中心约谈,或者规定时间未按《责令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的供应商,暂停其框架协议交易资格三个月,并在框架协议系统公示。

3.4终止交易资格

供应商在被发现存在恶意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或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两次被开具《责令整改通知单》,解除当期框架协议,同时报请财政部门,列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4、实施方案、制度方案、服务要求按照采购需求制定;并提出合理实施要求。

七、用户评价与反馈机制

1、交易中心将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在“苏采云”系统中向采购人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2、采购人对合同履约反馈与评价将同步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监管部门,如入围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两年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响应声明及承诺函

2.信用信息

3.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中小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具有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资质(提供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表或在有效期内的维修企业许可证书)

三、获取征集文件

时间:


(一)征集文件提供时间:**日至**日18:00。

(二)获取地点及方式: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提供的时间内,通过“苏采云”系统或泗洪县政府采购网点击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使用CA锁进入系统,找到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CA”数字证书办理:“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意源CA。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 (略) 通用。宿迁地区CA数字证书办理联系方式:*;宿迁地区苏采云技术支持客服电话:0519-*、0519-*。

(三)本项目共分一个包。供应商参与多个包投标的,应按包分别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未按要求获取征集文件导致无法投标的,后果自负(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四)售价:0元。

(每天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


“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获取征集文件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潜在供应商应在“苏采云”系统(网址:http://**)获取征集文件,并于2024年8 月26日9:30(北京时间)前递交征集文件。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供应商信用信息

1.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http://**.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http://**)。

2. 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3.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方式:由征集人在审查现场查询信用信息,网页截屏打印,与其他征集文件一并保存。网页截屏应当留有(或注明)查询时点的网页地址和网络时间标记。信用查询记录(网页截屏和《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情况说明》)由征集人授权的经办人签字确认。

4.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征集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财政部门监督电话:0527-*

七、对本次征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征集人信息


采购包1

单位名称: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地址:泗洪县仁和路5号

联系人:朱楠

联系电话:0527-*

2.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单位地址:泗洪县仁和路5号

联系人:朱楠

联系电话:05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楠

电话: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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