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106破37号浙江益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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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0106破37号浙江益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略) 西 (略)

公告

(2024)浙 0106 破 37 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24年7月31日裁定受理浙江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8月 5日指定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 (略) 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 (略)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本案适用破产简易审理流程。

浙江 (略) 债权人应在2024年9月29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上 (略) 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12楼;联系人:祝律师、滕律师;联系方式:*、057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 (略)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浙江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 (略) 、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请准时参加(具体参会方式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6日


,浙江

(略) 西 (略)

公告

(2024)浙 0106 破 37 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24年7月31日裁定受理浙江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8月 5日指定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 (略) 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 (略)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本案适用破产简易审理流程。

浙江 (略) 债权人应在2024年9月29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上 (略) 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12楼;联系人:祝律师、滕律师;联系方式:*、057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 (略)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浙江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 (略) 、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网络会议),请准时参加(具体参会方式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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