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康有为纪念小学金兰苑学校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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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康有为纪念小学金兰苑学校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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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略) 荔湾区康有为纪念小学金兰苑学校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略) 荔湾区康有为纪念小学金兰苑学校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

(三)预算金额:2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控制单价(元) 计量单位
1 人员要求:1
服务开始时间:**日
一、服务范围:1.为学校就工作上的有关问题,适时提供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有关法律信息。2.为学校草拟、审查、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事务文书;参加学校对外重大合同谈判及签订活动。3.就学校发生的民事、劳动、行政管理纠纷和其他重大法律事务,代为书写诉讼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根据学校的授权可以代理参与诉讼、调解、仲裁、和解、复议等活动。4.根据学校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学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5.代办房地产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代办资信调查;律师见证;为组建企业集团和企业股份制改组提供法律服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6.协助学校搞好对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7.根据学校要求,办理其他法律事务。8.其它未限定服务方式详见律师所业务范围。9.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学校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二、人员配备1.由一名专职律师到学校进行法制宣传工作。2.根据以上服务范围和学校需求安排一名专职律师开展工作。三、工作时间1.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法制宣讲。2.随时联系专职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四、服务期限**日至**日 1 20,000

(五)议价发起时间:**日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年度法律顾问服务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 (略) 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关耀斌 *

采购单位: (略) 荔湾区康有为纪念小学金兰苑学校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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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略) 荔湾区康有为纪念小学金兰苑学校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略) 荔湾区康有为纪念小学金兰苑学校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DDYJ-2024-*

(三)预算金额:2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控制单价(元) 计量单位
1 人员要求:1
服务开始时间:**日
一、服务范围:1.为学校就工作上的有关问题,适时提供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有关法律信息。2.为学校草拟、审查、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事务文书;参加学校对外重大合同谈判及签订活动。3.就学校发生的民事、劳动、行政管理纠纷和其他重大法律事务,代为书写诉讼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根据学校的授权可以代理参与诉讼、调解、仲裁、和解、复议等活动。4.根据学校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学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5.代办房地产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代办资信调查;律师见证;为组建企业集团和企业股份制改组提供法律服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6.协助学校搞好对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7.根据学校要求,办理其他法律事务。8.其它未限定服务方式详见律师所业务范围。9.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学校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二、人员配备1.由一名专职律师到学校进行法制宣传工作。2.根据以上服务范围和学校需求安排一名专职律师开展工作。三、工作时间1.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法制宣讲。2.随时联系专职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四、服务期限**日至**日 1 20,000

(五)议价发起时间:**日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年度法律顾问服务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 (略) 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关耀斌 *

采购单位: (略) 荔湾区康有为纪念小学金兰苑学校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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