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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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15号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镇沅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 (略) 镇沅县者东镇樟盆村民委员会迤樟盆村民小组、谢家村民小组、何家村民小组、麦子地村民小组,木厂村民委员会新村村民小组、老鹰塘村民小组、柯掌山村民小组、中山村民小组、南达村民小组,学堂村民委员会大山村民小组、钟家寨村民小组,麦地村民委员会外麦地村民小组、大竹箐村民小组,凹龙村民委员会老王村村民小组、刘家村村民小组、小凹龙村民小组,帮海村民委员会户回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0828公顷,其中农用地1.0828公顷(其中耕地0.1246公顷,全为旱地;园地0.8219公顷;林地0.0630公顷;其他农用地0.0733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2.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普政发〔2022〕73号)标准执行。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9月9日—2024年9月13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2024年8月1日 | ||||||||||||
附件【附件.pdf】 附件【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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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15号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镇沅县人民政府组织拟定了《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本项 (略) 镇沅县者东镇樟盆村民委员会迤樟盆村民小组、谢家村民小组、何家村民小组、麦子地村民小组,木厂村民委员会新村村民小组、老鹰塘村民小组、柯掌山村民小组、中山村民小组、南达村民小组,学堂村民委员会大山村民小组、钟家寨村民小组,麦地村民委员会外麦地村民小组、大竹箐村民小组,凹龙村民委员会老王村村民小组、刘家村村民小组、小凹龙村民小组,帮海村民委员会户回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0828公顷,其中农用地1.0828公顷(其中耕地0.1246公顷,全为旱地;园地0.8219公顷;林地0.0630公顷;其他农用地0.0733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第(二)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 三、补偿安置标准和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本项目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标准执行。 2.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普政发〔2022〕73号)标准执行。 3.本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安置途径 具体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措施详见《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9月9日—2024年9月13日,持产权证明材料,到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现状调查结果和《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 六、有关事项 1.公告发布之后,涉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书面知悉并讨论拟征收土地事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和建议的,可通过来信或者来访的方式反馈至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听证申请书(样例)》 3.《 (略) 镇沅县新田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 2024年8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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