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消防设施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消防设施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505号)和《关于进 (略)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4〕238号)等有关规定的工作安排,我区决定开展消防设施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地点及范围
核查时间: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30日。
核查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B区4号窗口。
核查范围: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检查企业共15家(名单见附件)。
二、核查内容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情况;
2.企业净资产是否符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3.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4.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5.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6.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以下材料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核查: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名单、注册证书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
6.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简历,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8.技术工人名单、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9.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净资产指标指的是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
企业所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注:核查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四、处理方式
1、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3个月。整改期间限制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限制企业承揽新的工程,不予开具诚信证明。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2、 (略) 住建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逾期不参加核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企业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承揽新的工程、不予开具诚信证明;采取多种方式无法联系的企业,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1条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孙亚男
联系电话:01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505号)和《关于进 (略)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4〕238号)等有关规定的工作安排,我区决定开展消防设施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地点及范围
核查时间: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30日。
核查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B区4号窗口。
核查范围: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检查企业共15家(名单见附件)。
二、核查内容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情况;
2.企业净资产是否符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3.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4.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5.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6.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以下材料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核查: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4.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名单、注册证书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
6.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简历,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8.技术工人名单、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原件。
9.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净资产指标指的是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
企业所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注:核查期间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四、处理方式
1、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3个月。整改期间限制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限制企业承揽新的工程,不予开具诚信证明。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2、 (略) 住建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逾期不参加核查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企业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承揽新的工程、不予开具诚信证明;采取多种方式无法联系的企业,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1条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孙亚男
联系电话:010-*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