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安顺市西秀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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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顺市西秀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加 (略) 西秀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 (略)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黔府发〔2016〕29号)、《 (略) 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为指引,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安顺)为支撑,结合西秀区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 (略) (略) 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时间安排:

**日至**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互联网电子邮箱:xxqfgjbgs@163.com。

(二)邮政寄送地点: (略) 西秀区行政中心3栋。

收件人: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邮政编码:*。

附件: (略) (略) 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

**日

(略) (略) 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 (略) 西秀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 (略)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黔府发〔2016〕29号)、《 (略) 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为指引,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安顺)为支撑,结合西秀区实际, (略) 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鼓励和表彰各领域展现良好 (略) 场主体,通过具体信用应用场景打造提升信用水平,推动西秀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略) 西秀区各级主管部 (略) 场主体开展的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分管理、评分结果应用、激励与惩戒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 (略) 场主体, (略) 西秀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采集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本辖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统一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安顺)规范推送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市场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第五条 本办法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略) 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二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按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失信惩戒名单”包括: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安全生产、电子商务、统计、海关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严重失信主体等。

(四)“守信激励名单”包括: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略) 诚信示范企业、 (略) 西秀区公共信用A级企业等。

第二章 信用评分

第六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分工作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评分标准按照信用信息类别、失信等级、条数、权重等进行积分增减和等级划分。

第七条 信用评分实行百分制,初始分值为60分。参与 (略) 场主体,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类。

(一)A类,信用分值在80分及以上,指信用状况优秀;

(二)B类,信用分值在70—79分,指信用状况良好;

(三)C类,信用分值在60—69分,指信用状况一般;

(四)D类,信用分值在50—59分,指轻微失信状况;

(五)E类,信用分值在50分以下(不包含50分),指严重失信状况。

(六)信用积分最低分为0分,分值扣减至负分的按0分显示,最高分以信用分值达100分时为上限。

第八条 凡是被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略) 场主体,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类,信用评分高于50分(包含50分)的,将被强制扣减至49分。

第九条 可以获得加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获得行政奖励,可持续叠加,每条加5分。

(二)被纳入重点领域“守信激励名单”,可持续叠加,每个领域加20分。

(三)最近三年无任何 (略) 场主体,加10分。

(四)主动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出具信用承诺函加1分。

(五)企业经营规模注册资金50万以内的加1分,50万-100万的加2分,100万以上的加3分;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5万以内的加1分,5万-20万的加2分,20万以上的加3分;企业存续年限大于3年的加5分;企业主要登记注册信息3年内未变更的加5分。

(六)获得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授予或认可的荣誉、表彰、奖励等,每项加5分,可持续叠加。

(七)获得的准入类行政许可、资质证书的,每项加5分,可持续叠加。

(八)获得A级纳税人每项加10分,可持续叠加。

(九)监管部门评价:“优”加5分,“良”加2分,“中”加1分,“差”扣2分。

第十条 应被列入扣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可持续叠加,每条扣5分;

(二)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可持续叠加,每条扣15分;

(三) (略) 场监管部门“异常经营名录”,扣5分;

(四)被纳入重点领域“失信惩戒名单”,可持续叠加,每个领域扣20分。

(五)市场主体存在合同违约、合同欺诈、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等每项扣10分,可持续叠加。

(六)被互联网等渠道披露,且经有关部门核实、介入处理的负面事件的,扣5分;受到投诉、举报并经核实认定的,扣5分。

第三章 信用评分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本辖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积极应用信用评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对不同公共 (略) 场主体,可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公共信用等 (略) 场主体,可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降低守信企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公共信用等 (略) 场主体,可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

(三)对公共信用等 (略) 场主体,可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对公共信用等 (略) 场主体,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为守信者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对守信主体实施减材料、减时限以及容缺办理等便利政策, (略) 场准入成本;

(二)为守信者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

(三)在财政资金拨付予以重点支持,各类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推荐;

(四)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规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等级评定时予以加分;

(六)优先享受本辖区政府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八)对连续三年获得A级信用的企业,提供专人协助办理税务等相关事务;

(九)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享受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等激励措施;

(十)引导金融机构将优良信誉信息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促进银行对守信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条件;

(十一)作为颁发荣誉证书、实施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对公共信用等 (略) 场主体,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严格审批企业新项目;

(二)在实施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第十五条 对公共信用等 (略) 场主体,除采取本 (略) 场主体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取消享受财政性资金扶持政策,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一定程度限制参与评优评先,降低相关评估等级;

(三)工程建设领域综合考评等级直接降为最低级,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在公共信用等级提升前不得在本辖区内承揽工程项目;

(四)暂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五)禁止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挂牌竞价出让活动;

(六)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 (略) 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七)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八)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按照《国家发展改 (略) 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33号)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辖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活动中开展信用核查,强化信用评分结果应用。信用评分可在“信用中国(贵州西秀)”网站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 支持本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结合本办法,研究 (略) 场主体信用等级管理办法,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并上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审:张婷

二审:梅培斌

三审:邵贵兵

为加 (略) 西秀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 (略)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黔府发〔2016〕29号)、《 (略) 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为指引,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安顺)为支撑,结合西秀区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 (略) (略) 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时间安排:

**日至**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互联网电子邮箱:xxqfgjbgs@163.com。

(二)邮政寄送地点: (略) 西秀区行政中心3栋。

收件人: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邮政编码:*。

附件: (略) (略) 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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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 (略) 西秀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 (略)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黔府发〔2016〕29号)、《 (略) 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为指引,由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安顺)为支撑,结合西秀区实际, (略) 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鼓励和表彰各领域展现良好 (略) 场主体,通过具体信用应用场景打造提升信用水平,推动西秀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略) 西秀区各级主管部 (略) 场主体开展的信用等级评定、信用评分管理、评分结果应用、激励与惩戒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 (略) 场主体, (略) 西秀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采集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本辖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统一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安顺)规范推送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本办法,对市场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第五条 本办法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略) 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二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按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失信惩戒名单”包括: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安全生产、电子商务、统计、海关等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严重失信主体等。

(四)“守信激励名单”包括: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略) 诚信示范企业、 (略) 西秀区公共信用A级企业等。

第二章 信用评分

第六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分工作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评分标准按照信用信息类别、失信等级、条数、权重等进行积分增减和等级划分。

第七条 信用评分实行百分制,初始分值为60分。参与 (略) 场主体,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类。

(一)A类,信用分值在80分及以上,指信用状况优秀;

(二)B类,信用分值在70—79分,指信用状况良好;

(三)C类,信用分值在60—69分,指信用状况一般;

(四)D类,信用分值在50—59分,指轻微失信状况;

(五)E类,信用分值在50分以下(不包含50分),指严重失信状况。

(六)信用积分最低分为0分,分值扣减至负分的按0分显示,最高分以信用分值达100分时为上限。

第八条 凡是被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略) 场主体,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类,信用评分高于50分(包含50分)的,将被强制扣减至49分。

第九条 可以获得加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获得行政奖励,可持续叠加,每条加5分。

(二)被纳入重点领域“守信激励名单”,可持续叠加,每个领域加20分。

(三)最近三年无任何 (略) 场主体,加10分。

(四)主动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出具信用承诺函加1分。

(五)企业经营规模注册资金50万以内的加1分,50万-100万的加2分,100万以上的加3分;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5万以内的加1分,5万-20万的加2分,20万以上的加3分;企业存续年限大于3年的加5分;企业主要登记注册信息3年内未变更的加5分。

(六)获得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授予或认可的荣誉、表彰、奖励等,每项加5分,可持续叠加。

(七)获得的准入类行政许可、资质证书的,每项加5分,可持续叠加。

(八)获得A级纳税人每项加10分,可持续叠加。

(九)监管部门评价:“优”加5分,“良”加2分,“中”加1分,“差”扣2分。

第十条 应被列入扣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可持续叠加,每条扣5分;

(二)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可持续叠加,每条扣15分;

(三) (略) 场监管部门“异常经营名录”,扣5分;

(四)被纳入重点领域“失信惩戒名单”,可持续叠加,每个领域扣20分。

(五)市场主体存在合同违约、合同欺诈、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等每项扣10分,可持续叠加。

(六)被互联网等渠道披露,且经有关部门核实、介入处理的负面事件的,扣5分;受到投诉、举报并经核实认定的,扣5分。

第三章 信用评分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本辖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积极应用信用评分,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对不同公共 (略) 场主体,可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公共信用等 (略) 场主体,可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降低守信企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公共信用等 (略) 场主体,可在日常监管中,增加检查频次;

(三)对公共信用等 (略) 场主体,可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对公共信用等 (略) 场主体,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为守信者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对守信主体实施减材料、减时限以及容缺办理等便利政策, (略) 场准入成本;

(二)为守信者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

(三)在财政资金拨付予以重点支持,各类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推荐;

(四)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规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五)在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等级评定时予以加分;

(六)优先享受本辖区政府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八)对连续三年获得A级信用的企业,提供专人协助办理税务等相关事务;

(九)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享受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等激励措施;

(十)引导金融机构将优良信誉信息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促进银行对守信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条件;

(十一)作为颁发荣誉证书、实施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对公共信用等 (略) 场主体,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严格审批企业新项目;

(二)在实施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第十五条 对公共信用等 (略) 场主体,除采取本 (略) 场主体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取消享受财政性资金扶持政策,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一定程度限制参与评优评先,降低相关评估等级;

(三)工程建设领域综合考评等级直接降为最低级,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在公共信用等级提升前不得在本辖区内承揽工程项目;

(四)暂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五)禁止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挂牌竞价出让活动;

(六)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 (略) 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七)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八)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略) 场主体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信用中国”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失信信息信用修复按照《国家发展改 (略) 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33号)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辖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活动中开展信用核查,强化信用评分结果应用。信用评分可在“信用中国(贵州西秀)”网站进行查询。

第十八条 支持本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内部制度建设,结合本办法,研究 (略) 场主体信用等级管理办法,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并上报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审:张婷

二审:梅培斌

三审:邵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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