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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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医管中心,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序等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11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10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3〕15号)精神,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类*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现就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一)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项目编码*)、氧气吸入(项目编码*)、腹膜透析置管术(项目编码*)等项目说明栏。

(二)制定“体外人工膜肺安装术(项目编码*)”、“人工膜肺的膜肺更换术(项目编码*)”、“人工膜肺的血泵更换术(项目编码*)”项目价格;调整“呼吸机辅助呼吸(项目编码*)”、“动静脉置管护理(使用预充式导管冲洗器)(项目编码*)”价格,并纳入年度价格调整总量管理。

上述项目完善及价格调整详见附件1。

(三)“体外人工膜肺(项目编码*)”除外内容修订为氧合器、插管、 (略) 、离心泵泵头;“经鼻高流量温湿化氧治疗(项目编码*)”除外内容为湿热交换器、过滤器;将除外内容“缝合器(除外编码*)”拓展至“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编码32)”;活检针(钳)纳入除外内容“特殊穿刺针(除外编码*)”。除外内容修订表详见附件2。

二、优化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序等项目价格

(一)调整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序(项目编码*)价格。

(二)修订组织/细胞荧光定量核酸多聚酶链式反应检查诊断(项目编码*)说明栏内容。

上述项目价格调整及项目修订详见附件1。

三、修订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属性保持不变,修订除外内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 (略) 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2.除外耗材修订表


市医管中心,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序等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11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3〕10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结算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医保〔2023〕15号)精神,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类*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现就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一)完善体外人工膜肺(ECMO)(项目编码*)、氧气吸入(项目编码*)、腹膜透析置管术(项目编码*)等项目说明栏。

(二)制定“体外人工膜肺安装术(项目编码*)”、“人工膜肺的膜肺更换术(项目编码*)”、“人工膜肺的血泵更换术(项目编码*)”项目价格;调整“呼吸机辅助呼吸(项目编码*)”、“动静脉置管护理(使用预充式导管冲洗器)(项目编码*)”价格,并纳入年度价格调整总量管理。

上述项目完善及价格调整详见附件1。

(三)“体外人工膜肺(项目编码*)”除外内容修订为氧合器、插管、 (略) 、离心泵泵头;“经鼻高流量温湿化氧治疗(项目编码*)”除外内容为湿热交换器、过滤器;将除外内容“缝合器(除外编码*)”拓展至“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编码32)”;活检针(钳)纳入除外内容“特殊穿刺针(除外编码*)”。除外内容修订表详见附件2。

二、优化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序等项目价格

(一)调整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序(项目编码*)价格。

(二)修订组织/细胞荧光定量核酸多聚酶链式反应检查诊断(项目编码*)说明栏内容。

上述项目价格调整及项目修订详见附件1。

三、修订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属性保持不变,修订除外内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 (略) 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2.除外耗材修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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