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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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略) 2024-2025年行政复议应诉法律服务项目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及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

详见附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一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服务内容:

1.根据相关授权委托,代理行政诉讼、应复议、 (略)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答辩状、上诉状、决定书、答复书,收集证据材料,撰写证据目录,起草辩论意见,出庭应诉等);向相关单位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协助执行事项。

2.应采购人要求,针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组织团队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理论实务研究成果,知识产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不得擅自公布。

3.应采购人要求, (略) 提出司法建议的案件和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4.应采购人要求,配合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经验成绩总结,针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建议、对策。

5.应采购人要求,配合编写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典型案例,并提供相应的素材。

6.应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指定的培训对象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对采购人出台的制度、举措,重大或有影响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解读和宣传;协助采购人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7.协助采购人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草拟行政复议文书、汇报材料等,参与重大、疑难、复杂复议案件会商会审,并提出法律意见。

8.如遇突发、紧急事件,应采购人的要求,法律服务团队应立即派出服务团队律师到场出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9.参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10.应采购人要求,完成采购人其他法律咨询、服务项目。

二、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服务方式

1、采购人就专门问题要求出具意见的,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及时办理,从收到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之日起2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和建议。如遇紧急情况,需加急处理的,法律服务团队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限保质保量完成。

2、采购人要求法律服务团队代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的,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及时办理,从收到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代为起草文书。

3、组建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固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确保团队成员结构合理,满足采购人工作需要。同时根据专业领域明确团队分工。能根据采购人需要及时调整法律服务团队结构。非经采购人同意,团队律师不得变更。团队成员须为专职律师,团队成员认真细致、吃苦耐劳,能严格遵守采购人各项工作规定,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法律服务团队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参加行政诉讼等案件,应按时出庭,且团队主要负责人出庭率不得低于50%。

4、法律服务团队出具的每一份书面法律意见,必须有团队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项目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2、应当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采购人利益。

3、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采购人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4、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5、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6、与采购人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7、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职守,依法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8、在服务期内, (略) 人民政府、 (略) 司法局及案件所涉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对方提供法律服务;保证提供服务不存在双方代理等违反法律、律师执业纪律、执业道德等情形。

9、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法律服务团队享有以下权利

1、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2、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获取报酬的权利。

(四)法律服务团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与成交人的合同关系

1、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团队律师的。

2、因团队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采购人蒙受损失的。

3、团队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

4、团队律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所列举的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5、团队律师受所在单位处分的。

6、团队律师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7、团队律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团队律师未在采购人规定的时效内提交拟定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逾期次数累计达3次的。

9、团队律师拟定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质量较低,需采购人作重大修改调整的,修改件数超过3件的。

10、其他依法不能提供法律服务需要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验收标准

1.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对于此类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认定,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

详见附件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功能及要求:

(略) 2024-2025年行政复议应诉法律服务项目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及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

详见附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一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服务内容:

1.根据相关授权委托,代理行政诉讼、应复议、 (略) 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答辩状、上诉状、决定书、答复书,收集证据材料,撰写证据目录,起草辩论意见,出庭应诉等);向相关单位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协助执行事项。

2.应采购人要求,针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组织团队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理论实务研究成果,知识产 (略)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不得擅自公布。

3.应采购人要求, (略) 提出司法建议的案件和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4.应采购人要求,配合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经验成绩总结,针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建议、对策。

5.应采购人要求,配合编写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典型案例,并提供相应的素材。

6.应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指定的培训对象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对采购人出台的制度、举措,重大或有影响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解读和宣传;协助采购人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7.协助采购人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草拟行政复议文书、汇报材料等,参与重大、疑难、复杂复议案件会商会审,并提出法律意见。

8.如遇突发、紧急事件,应采购人的要求,法律服务团队应立即派出服务团队律师到场出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9.参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10.应采购人要求,完成采购人其他法律咨询、服务项目。

二、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服务方式

1、采购人就专门问题要求出具意见的,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及时办理,从收到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之日起2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和建议。如遇紧急情况,需加急处理的,法律服务团队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限保质保量完成。

2、采购人要求法律服务团队代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的,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及时办理,从收到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代为起草文书。

3、组建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固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确保团队成员结构合理,满足采购人工作需要。同时根据专业领域明确团队分工。能根据采购人需要及时调整法律服务团队结构。非经采购人同意,团队律师不得变更。团队成员须为专职律师,团队成员认真细致、吃苦耐劳,能严格遵守采购人各项工作规定,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法律服务团队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参加行政诉讼等案件,应按时出庭,且团队主要负责人出庭率不得低于50%。

4、法律服务团队出具的每一份书面法律意见,必须有团队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项目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2、应当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采购人利益。

3、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采购人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4、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5、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6、与采购人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7、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职守,依法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8、在服务期内, (略) 人民政府、 (略) 司法局及案件所涉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对方提供法律服务;保证提供服务不存在双方代理等违反法律、律师执业纪律、执业道德等情形。

9、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法律服务团队享有以下权利

1、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2、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获取报酬的权利。

(四)法律服务团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与成交人的合同关系

1、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团队律师的。

2、因团队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采购人蒙受损失的。

3、团队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

4、团队律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所列举的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5、团队律师受所在单位处分的。

6、团队律师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7、团队律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团队律师未在采购人规定的时效内提交拟定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逾期次数累计达3次的。

9、团队律师拟定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质量较低,需采购人作重大修改调整的,修改件数超过3件的。

10、其他依法不能提供法律服务需要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验收标准

1.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对于此类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认定,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

详见附件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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