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马河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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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马河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石马河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 (略) 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制定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

本单位 (略) 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具体招采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略) 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 (略) 场竞争。

二、审查机构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起草制定的政策措施、具体招采文件进行自我审查。其中,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具体招采文件,由牵头起草科室作为审查主体。

街道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日常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街道副主任罗正强负责,下设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和招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其中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设在指挥中心,负责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招采文件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具体招采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方式

各科室牵头起草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具体招采文件时,应严格进行自我审查,形成初审结论。其中政策措施提交指挥中心复审,具体招采文件提党政办复审,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办进行实质复核并反馈复审意见。相关政策措施经反馈修改后,需报街道“三重一大”程序审核。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审查程序

在政策措施、具体招采文件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招采文件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一)《公平竞争审查表》经起草科室、指挥中心(党政办)、审查机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二)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资料经领导审批盖章后,起草科室、指挥中心(党政办)各留一份存档,以备查阅。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对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办提出咨询。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办协调。

(四)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 (略) 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 (略) 场 (略) 场主体)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五)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审查标准

初审科室和复审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严格对照《 (略) 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进行审查,标准如下: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采取禁止进入、 (略) 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 (略) 场准入;

2.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 (略) 场退出障碍;

3.对不同所有制、组织形式、地区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

4.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特许经营权;

5.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6.设置其他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或者障碍。

(二)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要 (略) 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服务、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4.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要素实施歧视性价格、收费和补贴;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经营活动,在标准、监管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6.其他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规定。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2.对特定经营者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资质标准、环保标准、排污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者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5.要求经营者提供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6.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并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4.违 (略) 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和要素的价格水平;

5.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并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五)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重点标准

1.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3.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违反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缴纳社会保险等;

4.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定与招标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5.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6.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具体招采文件在对照上述标准审查的同时,可以对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对投标、采购人资格要求有无限定企业规模或变相限定;

2.对投标、采购人资格要求有无限定成立年限或变相限定;

3.对投标、采购人资格要求有无限定经营期限或变相限定;

4.对投标、采购人资格要求有无限定所有制形式或变相限定;

5.对投标、采购人资格要求有无限定组织形式或独立法人企业、机构;

6.对投标、采购人资格要求有无限定所在地区或在本地注册;

7.对投标、采购人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有无设置超过实际需求的标准;

8.对投标、采购人资格要求有无限定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

9.对参与投标、采购人有无要求限定于某某库;

10.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无限定从某某库中选取(法律法规规定库除外);

11.对投标、履约保证金有无限定只能现金交纳;

12.对投标、履约保证金退还条款中有无明确逾期不计息或无息退还表述;

13.有无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有无疏忽或故意隐藏关键信息;

14.有无直接规定或变相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招投标;

15.有无要求供应商在中标后承诺一定时间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

16.有无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售后服务、设备仓库等;

17.有无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缴纳社会保险;

18.对投标、采购人信用评价有无歧视性的表述;

19.有无明确将本地区的业绩、所获的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20.有无明确将本地区的业绩、所获的的奖项荣誉作为加分条件或信用评分等级;

21.在评分标准中对外地经验者有无设定歧视性的资格资质要求;

22.有无直接指定或变相限定某一品牌、某一经营者;

23.有无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

24.对投标、采购人融资(融资)银行、贷险机构有无只限定或指定的机构。

六、例外规定

政策措施、招采文件经公平竞争审查可能排除、限制竞争,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台实施: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

(二)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四)法律、行政 (略) 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应当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上述目的确有必要,而且没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明确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实施。

附件:1.石马河街道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

2. 公平竞争审查表(模板)

附件1

石马河街道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

组长:白伟正街道党工委书记

盛俊杰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荣小平 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成员:黄西安 党工委委员(兼政法委员)

何昌俊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张道均 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窦 斌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徐 军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罗正强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李宏友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易 俐 党工委组织委员

张渝科 党工委统战委员、人大工委副主任(兼)

赵渝晋 党工委宣传委员

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王鹰、朱亭雨

投诉举报电话:*

招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胡献、雷江瑜

投诉举报电话:*

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者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模板(政策措施)

年月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是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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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是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石马河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和《 (略) 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制定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

本单位 (略) 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具体招采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略) 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 (略) 场竞争。

二、审查机构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起草制定的政策措施、具体招采文件进行自我审查。其中,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具体招采文件,由牵头起草科室作为审查主体。

街道成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日常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街道副主任罗正强负责,下设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和招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其中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设在指挥中心,负责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招采文件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具体招采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方式

各科室牵头起草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具体招采文件时,应严格进行自我审查,形成初审结论。其中政策措施提交指挥中心复审,具体招采文件提党政办复审,综合信息指挥室、党政办进行实质复核并反馈复审意见。相关政策措施经反馈修改后,需报街道“三重一大”程序审核。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审查程序

在政策措施、具体招采文件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招采文件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一)《公平竞争审查表》经起草科室、指挥中心(党政办)、审查机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二)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资料经领导审批盖章后,起草科室、指挥中心(党政办)各留一份存档,以备查阅。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对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办提出咨询。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办协调。

(四)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 (略) 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 (略) 场 (略) 场主体)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五)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审查标准

初审科室和复审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严格对照《 (略) 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进行审查,标准如下: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采取禁止进入、 (略) 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 (略) 场准入;

2.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 (略) 场退出障碍;

3.对不同所有制、组织形式、地区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

4.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特许经营权;

5.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6.设置其他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或者障碍。

(二)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要 (略) 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服务、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4.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要素实施歧视性价格、收费和补贴;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经营活动,在标准、监管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6.其他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规定。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2.对特定经营者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资质标准、环保标准、排污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者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5.要求经营者提供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6.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并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4.违 (略) 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和要素的价格水平;

5.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并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五)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重点标准

1.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3.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违反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缴纳社会保险等;

4.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定与招标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5.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6.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具体招采文件在对照上述标准审查的同时,可以对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对投标、采购人资格要求有无限定企业规模或变相限定;

2.对投标、采购人资格要求有无限定成立年限或变相限定;

3.对投标、采购人资格要求有无限定经营期限或变相限定;

4.对投标、采购人资格要求有无限定所有制形式或变相限定;

5.对投标、采购人资格要求有无限定组织形式或独立法人企业、机构;

6.对投标、采购人资格要求有无限定所在地区或在本地注册;

7.对投标、采购人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有无设置超过实际需求的标准;

8.对投标、采购人资格要求有无限定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

9.对参与投标、采购人有无要求限定于某某库;

10.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无限定从某某库中选取(法律法规规定库除外);

11.对投标、履约保证金有无限定只能现金交纳;

12.对投标、履约保证金退还条款中有无明确逾期不计息或无息退还表述;

13.有无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有无疏忽或故意隐藏关键信息;

14.有无直接规定或变相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招投标;

15.有无要求供应商在中标后承诺一定时间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

16.有无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售后服务、设备仓库等;

17.有无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缴纳社会保险;

18.对投标、采购人信用评价有无歧视性的表述;

19.有无明确将本地区的业绩、所获的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20.有无明确将本地区的业绩、所获的的奖项荣誉作为加分条件或信用评分等级;

21.在评分标准中对外地经验者有无设定歧视性的资格资质要求;

22.有无直接指定或变相限定某一品牌、某一经营者;

23.有无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

24.对投标、采购人融资(融资)银行、贷险机构有无只限定或指定的机构。

六、例外规定

政策措施、招采文件经公平竞争审查可能排除、限制竞争,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台实施: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

(二)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四)法律、行政 (略) 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应当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上述目的确有必要,而且没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明确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实施。

附件:1.石马河街道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

2. 公平竞争审查表(模板)

附件1

石马河街道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

组长:白伟正街道党工委书记

盛俊杰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荣小平 党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成员:黄西安 党工委委员(兼政法委员)

何昌俊 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张道均 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窦 斌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徐 军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罗正强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李宏友 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易 俐 党工委组织委员

张渝科 党工委统战委员、人大工委副主任(兼)

赵渝晋 党工委宣传委员

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王鹰、朱亭雨

投诉举报电话:*

招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胡献、雷江瑜

投诉举报电话:*

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者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模板(政策措施)

年月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是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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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是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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