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德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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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德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聚鑫公招(货物)2024-018

二、项目名称:甘德县 (略) (甘 (略) (略) )医疗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地 址 : (略) 城中区新城大道浙东步行街154-224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珺

邮编:*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 (略)

地址: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一路24号8号楼1101室

联系人:马丰青

邮编:*

联系电话: 0971-*

四、基本情况

甘德县 (略) (甘 (略) (略) )医疗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青海聚鑫公招(货物)2024-018)于**日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人 (略) 于7月22日向被投诉人青海 (略) 提出质疑并递交质疑函。被投诉人于7月23日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遂于**日向甘德县财政局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情况

投诉事项1:在资格审查资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中未提供王奎身份证资料被废标。

投诉事项2:我单位在资格审查资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中共有4人证明材料,我方运输人员证明材料、货物管理员、装卸员等,工作人员身份证件与合同均在投标文件中体现。

六、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后于**日组织专家进行线上复核,专家组经查阅投标文件及投诉函相关资料进行论证,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2: (略) 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拟派王奎为本项目投标代理人,同时也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经复核,投标人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供了王奎身份证资料,但在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中未提供王奎身份证资料,根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程序17.3“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不具备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3)未按第1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4)资格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5)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6)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格式上册(资格审查资料)第(8)条“为保证本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用工合同证明材料”的规定,上册资格审查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投诉事项1,2事实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6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9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甘德县财政局

**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聚鑫公招(货物)2024-018

二、项目名称:甘德县 (略) (甘 (略) (略) )医疗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地 址 : (略) 城中区新城大道浙东步行街154-224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珺

邮编:*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 (略)

地址: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一路24号8号楼1101室

联系人:马丰青

邮编:*

联系电话: 0971-*

四、基本情况

甘德县 (略) (甘 (略) (略) )医疗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青海聚鑫公招(货物)2024-018)于**日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人 (略) 于7月22日向被投诉人青海 (略) 提出质疑并递交质疑函。被投诉人于7月23日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遂于**日向甘德县财政局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情况

投诉事项1:在资格审查资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中未提供王奎身份证资料被废标。

投诉事项2:我单位在资格审查资料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中共有4人证明材料,我方运输人员证明材料、货物管理员、装卸员等,工作人员身份证件与合同均在投标文件中体现。

六、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后于**日组织专家进行线上复核,专家组经查阅投标文件及投诉函相关资料进行论证,调查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2: (略) 在资格审查资料中拟派王奎为本项目投标代理人,同时也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经复核,投标人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供了王奎身份证资料,但在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中未提供王奎身份证资料,根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程序17.3“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不具备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3)未按第1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4)资格性审查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5)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6)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格式上册(资格审查资料)第(8)条“为保证本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用工合同证明材料”的规定,上册资格审查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综上投诉事项1,2事实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6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9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甘德县财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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