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级储备粮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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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级储备粮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招标公告



2024年8月13日【10:30】黑龙江省级储备粮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受黑龙江 (略) 委托,黑龙 (略) (略) 拟定于2024年8月13日组织“黑龙江省级储备粮玉米竞价销售交易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一)交易品种、数量、时间及地点

1.交易品种:2020年黑龙江产省级储备小麦2.*吨,国标三等及以上。水分、杂质执行增减量政策。具体销售数量、承储库点、等级标准等详见交易清单。

2.交易时间:2024年8月13日10:30。

请交易会员 (略) 远程登录 (略) (略) 上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 (略) 站(http://**.cn)登录“ (略) →用户中心→参加竞价交易→2024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会”参与交易。

(二)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会的买方须为 (略) 会员且在年审有效期内。且买受人为承储库以外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粮食经营者。承储库不允许直接或变相购买本库储存的省级储备粮。

(三)交易方式

本次交 (略) 上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拍价格(底价)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递升报价。

二、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比例:品种交易保证金2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于 (略) 前一天到账。

单位名称:黑龙 (略) (略)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

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 (略) 场提交退款申请, (略) 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对于成交部分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凭《货物交接协议书》据实清退。也可在交纳最后一笔货款时按照80%的比例转做粮款,余下20%待合同履约完毕后,凭《货物交接协议书》清退。

三、交易准备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应指派交易 (略) 场或自行 (略) (略) 上交易, (略) 场参加交易的代表须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须提前 (略) 况、出库条件和当地相关政策等,自主确定是否参与交易,并承担交易后相 (略) 场风险。卖方存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存储库点 (略) 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竞价交易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到黑龙 (略) 场( (略) 道 (略) 66号2楼服务大厅)签订《2024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合同》。

四、交款期限

本次竞价交易合同的执行期期限为30天(自然日)。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成交粮食数量达5000吨(含) 以上,合同期延长15天,执行期期限为45天(自然日)(具体执行期限起止时间见合同,买受人须认真阅读)。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和承储库在成交后签订竞价销售合同,如任何一方在竞价交易达成后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部分重新计入下一批销售计划。

买卖双方采取“先款后货”的方式进行交割,买受人可一次性或分期分批交纳粮款,交款期限为竞买成交之日起15天内(自然日)交齐全部粮款。

买方将粮 (略) 场指定账户后,可以通过 (略) 线上申请《出库通知单》,申请后到黑龙 (略) 场( (略) 道 (略) 66号2楼服务大厅)领取用以办理出库手续。

五、质量标准

本次竞价销售的省级储备粮实际出库水分、杂质与规定有差异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具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其他指标均以实物为准。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粮食出库前买受人与承储库共要当场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水分、杂质,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六、联系方式

0451-*(交易咨询)

0451-*(结算咨询)

七、其它

1.出库费用(每吨最高不超过30元由买受人承担)由买受人与承储库直接结算,并由承储库开具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

2.合同期满,对于已经交足粮款的省级储备粮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全部运出,应当就地进行实物交割,同时粮权归属买受人。买受人应继续向承储库支付延期发运粮食的保管费用,保管期限15天内(含15天)按日*/吨收取,超过15天按日*/吨收取。并由承储企业向买受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其他事宜由买受人与承储库协商确定。

3.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2024年黑龙江省级储备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 (略) (略)

2024年8月8日




2024年8月13日【10:30】黑龙江省级储备粮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受黑龙江 (略) 委托,黑龙 (略) (略) 拟定于2024年8月13日组织“黑龙江省级储备粮玉米竞价销售交易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一)交易品种、数量、时间及地点

1.交易品种:2020年黑龙江产省级储备小麦2.*吨,国标三等及以上。水分、杂质执行增减量政策。具体销售数量、承储库点、等级标准等详见交易清单。

2.交易时间:2024年8月13日10:30。

请交易会员 (略) 远程登录 (略) (略) 上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 (略) 站(http://**.cn)登录“ (略) →用户中心→参加竞价交易→2024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会”参与交易。

(二)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会的买方须为 (略) 会员且在年审有效期内。且买受人为承储库以外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粮食经营者。承储库不允许直接或变相购买本库储存的省级储备粮。

(三)交易方式

本次交 (略) 上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拍价格(底价)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递升报价。

二、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比例:品种交易保证金2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于 (略) 前一天到账。

单位名称:黑龙 (略) (略)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

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 (略) 场提交退款申请, (略) 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对于成交部分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凭《货物交接协议书》据实清退。也可在交纳最后一笔货款时按照80%的比例转做粮款,余下20%待合同履约完毕后,凭《货物交接协议书》清退。

三、交易准备

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应指派交易 (略) 场或自行 (略) (略) 上交易, (略) 场参加交易的代表须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须提前 (略) 况、出库条件和当地相关政策等,自主确定是否参与交易,并承担交易后相 (略) 场风险。卖方存储库点应如实告知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实际存储库点 (略) 状况及车辆载重要求等情况。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竞价交易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到黑龙 (略) 场( (略) 道 (略) 66号2楼服务大厅)签订《2024年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合同》。

四、交款期限

本次竞价交易合同的执行期期限为30天(自然日)。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成交粮食数量达5000吨(含) 以上,合同期延长15天,执行期期限为45天(自然日)(具体执行期限起止时间见合同,买受人须认真阅读)。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和承储库在成交后签订竞价销售合同,如任何一方在竞价交易达成后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部分重新计入下一批销售计划。

买卖双方采取“先款后货”的方式进行交割,买受人可一次性或分期分批交纳粮款,交款期限为竞买成交之日起15天内(自然日)交齐全部粮款。

买方将粮 (略) 场指定账户后,可以通过 (略) 线上申请《出库通知单》,申请后到黑龙 (略) 场( (略) 道 (略) 66号2楼服务大厅)领取用以办理出库手续。

五、质量标准

本次竞价销售的省级储备粮实际出库水分、杂质与规定有差异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具体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其他指标均以实物为准。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粮食出库前买受人与承储库共要当场签署《质量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水分、杂质,同时要注明按照国标规定的水分、杂质折算后的粮食数量(即为结算标准数量)。

六、联系方式

0451-*(交易咨询)

0451-*(结算咨询)

七、其它

1.出库费用(每吨最高不超过30元由买受人承担)由买受人与承储库直接结算,并由承储库开具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

2.合同期满,对于已经交足粮款的省级储备粮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全部运出,应当就地进行实物交割,同时粮权归属买受人。买受人应继续向承储库支付延期发运粮食的保管费用,保管期限15天内(含15天)按日*/吨收取,超过15天按日*/吨收取。并由承储企业向买受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其他事宜由买受人与承储库协商确定。

3.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2024年黑龙江省级储备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黑龙 (略) (略)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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