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政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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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规〔2023〕26号)、《 (略) 财政厅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

2.补助对象:服务主体和被服务对象(小农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3.补助内容:重点围绕水稻、甘薯等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生产,选取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鼓励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服务,对水稻机插等薄弱环节适当提高补助比例。服务主体流转土地由本主体经营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4.补助标准:服务对象要以小农户为主,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原则上财政 (略) 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

5.申报程序:服务主体须先向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申报补助,具体程序如下: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并附服务合同(合同中未体现准确面积的应补服务对象承诺书),及时提交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村级公示,负责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服务情况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村公示图片等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汇总服务面积,并进行分类抽查,对有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抽查比例控制在3%—5%,其它则按15%—20%进行,抽查环节购买第三方服务。核查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延平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进行补助结算。

1.文件依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财规〔2023〕26号)、《 (略) 财政厅 (略) 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

2.补助对象:服务主体和被服务对象(小农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3.补助内容:重点围绕水稻、甘薯等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生产,选取关键薄弱环节集中进行补助。鼓励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服务,对水稻机插等薄弱环节适当提高补助比例。服务主体流转土地由本主体经营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4.补助标准:服务对象要以小农户为主,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原则上财政 (略) 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

5.申报程序:服务主体须先向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申报补助,具体程序如下: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并附服务合同(合同中未体现准确面积的应补服务对象承诺书),及时提交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村级公示,负责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服务情况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村公示图片等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汇总服务面积,并进行分类抽查,对有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抽查比例控制在3%—5%,其它则按15%—20%进行,抽查环节购买第三方服务。核查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延平区人民政府官网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进行补助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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