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定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征求《定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征求《定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定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与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在公示期间,请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公示期限

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6日

二、反馈方式

通讯地址: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628号政务大楼三楼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5室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63.com

联系电话:0898-*

联 系 人:朱思静

附件:《定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9日

定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和《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琼人社规﹝2022﹞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 (略) 校)、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性培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已在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定期公布的《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项目)目录》中,且在我县人社部门实施备案,经批准同意后可于当年度内在我县辖区内开展相应工种(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人社就业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第五条县人社就业部门要及时为劳动者和企业发布培训政策、培训机构、培训工种和评价机构目录等信息。

第六条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方案,组织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对符合条件的学员发放相应证书。参加政府补贴性培训的人员不得由与该培训机构隶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评价机构开展评价。

第三章 培训对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教学要求

第四条培训对象应为有培训需求、就业意愿、劳动能力,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非财政供养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除外。以取得培训后的相关证书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依据。每个培训对象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算),每年只能享受1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第五条培训课时及补贴

按照《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规定的培训课时开展培训工作。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 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2.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以下简称特种作业证书),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证书,下同)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证书,下同)的,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下同)的,按2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

书,下同)的,按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下同)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8.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可按150元/人·月核定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及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时按照《海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培训课时表》中规定的课时确定。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GYB+SYB 组合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已领取我省营业执照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的人员。

补贴标准:

1.参加GYB 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下同)的,按3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GYB培训每班不超过40人,不少于24个课时。

2.参加SYB培训、GYB+SYB组合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SYB 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GYB+SYB组合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80个课时。

3. (略) 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 (略) 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网络创业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

4.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200元/人( (略) 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创业模拟实训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

5.参加IYB、E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IYB培训每班不超过30 人,不少于56个课时;EYB培训每班不超过25人,不少于48个课时。

(三)求职能力实训

补贴对象:我省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青年群体。

补贴标准:参加求职实训能力培训,并取得《求职能力实训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 (略) 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求职能力实训每班不超过40人,不少于56个课时。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对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给予补贴。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其职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按规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企业补贴。

补贴标准: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212号)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91号)具体实施。

第六条教学要求

(一)培训场地必须为可容纳培训班学员数量的教室、礼堂或条件较好的空旷地。

(二)培训场地应配备投影仪、幻灯机、板书等相关的教学设备。

(三)培训机构需为每名学员提供一套专属教材及相关学时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结业后的学员进行电话访谈,了解其培训后就业状况。

第十二条就业服务。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后一年内,培训机构要主动为学员做好就业指导及服务工作。培训期间为每位学员推荐不少于两个就业岗位,培训结束后对未就业的学员,每月至少推荐一次,每次不少于两个就业岗位。

第四章培训班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期间,县就业服务中心派出一名管理人员对培训班进行跟踪监督指导,培训班所在乡镇政府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对培训班全程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县人社部门依规对培训班培训情况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每期培训班至少组织检查1次,每次参加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检查组填写检查结果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培训机构和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或村委会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在检查期间,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查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课或加课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停班处理,在下一年度不予备案通过。

(一)发现培训班实际上课(包含补课期间)人数不足开班人数80%的(第一次停课整改,第二次加课时,第三次停班处理);

(二)课堂秩序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准备教材教具及监管设备的;

(四)造假(含打卡造假、签名造假)的;

(五)未按教学计划开展教学的;

(六)教师资质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机构应严格实行培训班打卡考勤制度,培训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本次培训(补贴)资格;弱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下一年度不予备案通过。

(一)虚假打卡考勤的;

(二)冒名顶替的;

(三)培训期间喝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个人培训课时低于培训工种规定学时的。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因学员课时不足需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书面补课申请,补课期间实际上课人数不足开班人数80%的,补课课时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要完善监管技术手段,做好每个班期的监控配置,以便检查组和管理人员随时掌握培训班现场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县人社就业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训学员参与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后立即取消该培训机构在我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资格且下一年度不予备案通过,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设施设备简陋,不适应培训工作的;

(二)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学员反映强烈的;

(三)不重视安全工作,校舍、实习场所或其他培训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未设置会计账簿,巧立名目乱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随意缩短或减少培训课程或课时,空报、虚报培训人数,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补贴培训资金的;

(六)未按培训计划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且情节严重的;

(七)承训机构违规转包,培训机构将承接的培训任务分包给其它机构实施的;

(八)以“联合办学”“校企合作”的名义将招生、教学、管理等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的;

(九)连续2年未开展培训工作的;

(十)拒不接受审核审计的;

(十一)存在违反国家、 (略) 县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县人社就业部门对不以就业创业为目的,为拼凑人数领取补贴组织开展的“兴趣式培训”“滥竽充数式”培训的培训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目录。对出现违规套补、造假骗补、冒领补贴、违规转包获利等情形的培训机构,要采取追回补贴资金、暂停招生、责令整改、移出目录、追究责任等不同处理方式,并按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期间学员安全问题由培训机构管理负责,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教学培训安全管理制度,排查和消除教学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因管理过失发生的事故及纠纷,由培训机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就业创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印发之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国家、省级、县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征求《定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定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与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在公示期间,请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公示期限

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16日

二、反馈方式

通讯地址:定安县定城镇见龙大道628号政务大楼三楼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15室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63.com

联系电话:0898-*

联 系 人:朱思静

附件:《定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定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9日

定安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和《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琼人社规﹝2022﹞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 (略) 校)、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性培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已在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定期公布的《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项目)目录》中,且在我县人社部门实施备案,经批准同意后可于当年度内在我县辖区内开展相应工种(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人社就业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第五条县人社就业部门要及时为劳动者和企业发布培训政策、培训机构、培训工种和评价机构目录等信息。

第六条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方案,组织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对符合条件的学员发放相应证书。参加政府补贴性培训的人员不得由与该培训机构隶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评价机构开展评价。

第三章 培训对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教学要求

第四条培训对象应为有培训需求、就业意愿、劳动能力,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非财政供养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除外。以取得培训后的相关证书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依据。每个培训对象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算),每年只能享受1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第五条培训课时及补贴

按照《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规﹝2024﹞6号)规定的培训课时开展培训工作。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 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2.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以下简称特种作业证书),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证书,下同)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证书,下同)的,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下同)的,按2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

书,下同)的,按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下同)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8.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可按150元/人·月核定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及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时按照《海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培训课时表》中规定的课时确定。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GYB+SYB 组合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已领取我省营业执照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的人员。

补贴标准:

1.参加GYB 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下同)的,按3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GYB培训每班不超过40人,不少于24个课时。

2.参加SYB培训、GYB+SYB组合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SYB 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GYB+SYB组合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80个课时。

3. (略) 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 (略) 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网络创业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

4.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200元/人( (略) 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创业模拟实训培训每班不超过30人,不少于56个课时。

5.参加IYB、E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IYB培训每班不超过30 人,不少于56个课时;EYB培训每班不超过25人,不少于48个课时。

(三)求职能力实训

补贴对象:我省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青年群体。

补贴标准:参加求职实训能力培训,并取得《求职能力实训合格证书》的,按1500元/人( (略) 系统使用费等)的标准给予补贴。求职能力实训每班不超过40人,不少于56个课时。

(四)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对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给予补贴。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含用工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其职工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按规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工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对象: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企业补贴。

补贴标准: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212号)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91号)具体实施。

第六条教学要求

(一)培训场地必须为可容纳培训班学员数量的教室、礼堂或条件较好的空旷地。

(二)培训场地应配备投影仪、幻灯机、板书等相关的教学设备。

(三)培训机构需为每名学员提供一套专属教材及相关学时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结业后的学员进行电话访谈,了解其培训后就业状况。

第十二条就业服务。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后一年内,培训机构要主动为学员做好就业指导及服务工作。培训期间为每位学员推荐不少于两个就业岗位,培训结束后对未就业的学员,每月至少推荐一次,每次不少于两个就业岗位。

第四章培训班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期间,县就业服务中心派出一名管理人员对培训班进行跟踪监督指导,培训班所在乡镇政府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对培训班全程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县人社部门依规对培训班培训情况开展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每期培训班至少组织检查1次,每次参加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检查组填写检查结果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培训机构和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或村委会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在检查期间,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查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课或加课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停班处理,在下一年度不予备案通过。

(一)发现培训班实际上课(包含补课期间)人数不足开班人数80%的(第一次停课整改,第二次加课时,第三次停班处理);

(二)课堂秩序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准备教材教具及监管设备的;

(四)造假(含打卡造假、签名造假)的;

(五)未按教学计划开展教学的;

(六)教师资质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机构应严格实行培训班打卡考勤制度,培训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本次培训(补贴)资格;弱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下一年度不予备案通过。

(一)虚假打卡考勤的;

(二)冒名顶替的;

(三)培训期间喝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个人培训课时低于培训工种规定学时的。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因学员课时不足需向县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书面补课申请,补课期间实际上课人数不足开班人数80%的,补课课时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要完善监管技术手段,做好每个班期的监控配置,以便检查组和管理人员随时掌握培训班现场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县人社就业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训学员参与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后立即取消该培训机构在我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资格且下一年度不予备案通过,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设施设备简陋,不适应培训工作的;

(二)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学员反映强烈的;

(三)不重视安全工作,校舍、实习场所或其他培训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未设置会计账簿,巧立名目乱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随意缩短或减少培训课程或课时,空报、虚报培训人数,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补贴培训资金的;

(六)未按培训计划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且情节严重的;

(七)承训机构违规转包,培训机构将承接的培训任务分包给其它机构实施的;

(八)以“联合办学”“校企合作”的名义将招生、教学、管理等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的;

(九)连续2年未开展培训工作的;

(十)拒不接受审核审计的;

(十一)存在违反国家、 (略) 县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县人社就业部门对不以就业创业为目的,为拼凑人数领取补贴组织开展的“兴趣式培训”“滥竽充数式”培训的培训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目录。对出现违规套补、造假骗补、冒领补贴、违规转包获利等情形的培训机构,要采取追回补贴资金、暂停招生、责令整改、移出目录、追究责任等不同处理方式,并按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期间学员安全问题由培训机构管理负责,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教学培训安全管理制度,排查和消除教学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因管理过失发生的事故及纠纷,由培训机构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就业创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印发之后,其他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国家、省级、县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