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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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国恒公招(货物)2024-032

二、项目名称:甘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凯克 (略)

地 址 : (略) 城西区西山一巷 20 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珺

邮编:*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 (略)

地址: (略) 城西区五四大街33号五四百货大楼写字楼11楼11室

联系人:郭先生

邮编:*

联系电话:097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甘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青海国恒公招(货物)2024-032】”《招标文件》对投诉人单位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1日对该投诉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质疑事项:投诉人在《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概括为以下两项:

1.《招标文件》中相关产品需具备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佐证,该要求有很强的指向性和排他性,隐形指定了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损害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认为符合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 (略) 场竞争力,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指向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 (略) 量身定做,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投诉请求:

1.请求甘德县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对代理机构,对本次招标参数专家评审签字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是否真的需要多达140余条的检测报告中证明。

2.请求甘德县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对 (略) 场调研情况进行审查, (略) 提供满足140余条要求检测报告证明的3家生产供应商的检测报告原件。

经查,投诉请求1为已质疑事项;投诉请求2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因此,我局受理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对本次专家评审签字有效性与《招标文件》中相关产品需具备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投诉事项2:对 (略) 场调研情况进行审查, (略) 提供满足140余条要求检测报告证明的3家生产供应商的检测报告原件

本机关查明如下:

“甘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青海国恒公招(货物)2024-032】”总预算为502.*元,采购人为甘德县公安局,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青海 (略) 。2024年7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目前,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CMA标识是中国计量认证的标志,代表着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检测能力和资质。具备 CMA 标识的检测报告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能够有效地证明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安全性等方面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要求提供这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公章,招标方可以更加确信投标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降低采购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最终成果的质量。《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次招标项目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相关产品需具备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佐证是为保证招标设备满足执法办案相关需求,以检测报告证明的方式作为各投标人产品功能符合该招标项目的需求,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专家评审签字有效性经审查,真实有效。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本案中,中标候选人的产品或检测报告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其商业秘密。对符合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质疑,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查明有四家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故对投诉人提出的要求公开入围供应商人数与检测报告原件的质疑,被投诉人以“参数通过专家评审、涉及商业机密不公开信息”的答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甘德县财政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国恒公招(货物)2024-032

二、项目名称:甘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凯克 (略)

地 址 : (略) 城西区西山一巷 20 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珺

邮编:*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 (略)

地址: (略) 城西区五四大街33号五四百货大楼写字楼11楼11室

联系人:郭先生

邮编:*

联系电话:097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甘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青海国恒公招(货物)2024-032】”《招标文件》对投诉人单位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1日对该投诉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质疑事项:投诉人在《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概括为以下两项:

1.《招标文件》中相关产品需具备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佐证,该要求有很强的指向性和排他性,隐形指定了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损害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认为符合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 (略) 场竞争力,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指向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 (略) 量身定做,损害了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投诉请求:

1.请求甘德县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对代理机构,对本次招标参数专家评审签字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是否真的需要多达140余条的检测报告中证明。

2.请求甘德县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对 (略) 场调研情况进行审查, (略) 提供满足140余条要求检测报告证明的3家生产供应商的检测报告原件。

经查,投诉请求1为已质疑事项;投诉请求2为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因此,我局受理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对本次专家评审签字有效性与《招标文件》中相关产品需具备CMA标识的检测报告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投诉事项2:对 (略) 场调研情况进行审查, (略) 提供满足140余条要求检测报告证明的3家生产供应商的检测报告原件

本机关查明如下:

“甘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青海国恒公招(货物)2024-032】”总预算为502.*元,采购人为甘德县公安局,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青海 (略) 。2024年7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目前,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CMA标识是中国计量认证的标志,代表着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检测能力和资质。具备 CMA 标识的检测报告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能够有效地证明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安全性等方面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要求提供这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公章,招标方可以更加确信投标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降低采购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最终成果的质量。《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次招标项目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相关产品需具备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佐证是为保证招标设备满足执法办案相关需求,以检测报告证明的方式作为各投标人产品功能符合该招标项目的需求,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相关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专家评审签字有效性经审查,真实有效。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本案中,中标候选人的产品或检测报告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其商业秘密。对符合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质疑,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查明有四家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故对投诉人提出的要求公开入围供应商人数与检测报告原件的质疑,被投诉人以“参数通过专家评审、涉及商业机密不公开信息”的答复成立。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甘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甘德县财政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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