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智慧农贸市场建设试点项目QXCG2016F089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回复的函
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智慧农贸市场建设试点项目QXCG2016F089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回复的函
(略) 有限公司 (略) 市 (略) 区 (略) 建设试点项目(项目编号:QXCG * )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回复的函
质疑人名称: (略) (略)
质疑人地址: (略) 市 (略) 南路178号东峰富苑5幢二单元1102号
法定代表人: * 固玉
委托代理人:刘剑锋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略) (略) :
我公司于2016年8月16 (略) 以直接送达方式递交的关于“ (略) 市 (略) 区 (略) 建设试点项目(项目编号:QXCG * )项目”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函,我公司按相关规定对以上书面 (略) 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略) 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16年8月17日向贵公司发出《关于限期补正政府采购质疑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单》, (略) 质疑函缺失的内容及需要补正的内容。
2016年8月18日上午11时00分, (略) 以直接送达方式重新提起的质疑书书面材料,经审查,质疑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予以受理。
收到贵公司的质疑函后, (略) 递交来的质疑函送达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对 (略) 认真细致地审阅,现就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具体质疑事项1:【“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分:“投标人在 (略) 区内现有的售后服务场所达到1000平米的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平方米加1分,此项满分4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2016年6月之前已租赁不少 (略) 所租赁证明, (略) 自有产权证明为准)”,此处作为是否具备常驻机构评分依据不严谨不充分, (略) 面积大小不能作为售后服务的保障能力体现。】的回复:
经与采购单位商定,删除“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该条款内容,并于2016年8月19 (略) 文件的供应商,具体详见更改通知。本更改通知同时在www.ccg 点击查看>> (中 (略) )、www.gxz 点击查看>> ( (略) 壮族自治 (略) )、www. 点击查看>> ( (略) (略) ),www.qingxiu.gov.cn( (略) (略) )发布。
二、针对贵公司具体质疑事项2:【“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网络平台运营经验分:“投标人( (略) ) (略) 运营经验,评委 (略) 站[按CNZZ(www.cnzz.com)或友盟(www.umeng.com)统计,投标文件中提供截图,未提供截图不得分]2016年4-6月份三个月期间日平均流量评分,PV值达到2万得2分, PV值达到2.5万得4分,PV值达到3万得5分,PV值达到3.5万得7分,满分7分。”,该项统计证明不能作 (略) 站运营经验的评估依据。】的回复:
经与采购单位商定,删除“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该条款内容,并于2016年8月19 (略) 文件的供应商,具体详见更改通知。本更改通知同时在www.ccg 点击查看>> (中 (略) )、www.gxz 点击查看>> ( (略) 壮族自治 (略) )、www. 点击查看>> ( (略) (略) ),www.qingxiu.gov.cn( (略) (略) )发布。
三、针对贵公司具体质疑事项3:【“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节能环保及区内产品(3)认定为使用 (略) 工业产品80%以上的得1分。备注:根据《 (略) 采购促进 (略) 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8号)的规定,“ (略) 工业产品”是指 (略) 境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具体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 (略) 在地为准。“使用 (略) 工业产品80%以上” (略) (略) 总金额的80%以上(含)。该项评分标准针对选择区域性产品倾向太过明显,与国家招标投标法相违背;所谓政策功能分已明显违规且不合理。】的回复:
本项目“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节能环保及区内产品(3)认定为使用 (略) 工业产品80%以上的得1分。”条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 (略) 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及《 (略) 采购促进 (略) 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8号)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 (略) 文件时, (略) 采购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对使用 (略) 工业产品80% (略) 设置1—3分的政策功能分。”的规定编制的,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因此,贵公司的该项质疑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 (略) 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有向政府采 (略) 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 (略) 门备案。
特此复函。
2016年8月24日
(略) 有限公司 (略) 市 (略) 区 (略) 建设试点项目(项目编号:QXCG * )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回复的函
质疑人名称: (略) (略)
质疑人地址: (略) 市 (略) 南路178号东峰富苑5幢二单元1102号
法定代表人: * 固玉
委托代理人:刘剑锋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邮政编码: 点击查看>>
(略) (略) :
我公司于2016年8月16 (略) 以直接送达方式递交的关于“ (略) 市 (略) 区 (略) 建设试点项目(项目编号:QXCG * )项目”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函,我公司按相关规定对以上书面 (略) 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 (略) 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16年8月17日向贵公司发出《关于限期补正政府采购质疑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单》, (略) 质疑函缺失的内容及需要补正的内容。
2016年8月18日上午11时00分, (略) 以直接送达方式重新提起的质疑书书面材料,经审查,质疑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予以受理。
收到贵公司的质疑函后, (略) 递交来的质疑函送达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对 (略) 认真细致地审阅,现就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具体质疑事项1:【“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本地化售后服务能力分:“投标人在 (略) 区内现有的售后服务场所达到1000平米的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平方米加1分,此项满分4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2016年6月之前已租赁不少 (略) 所租赁证明, (略) 自有产权证明为准)”,此处作为是否具备常驻机构评分依据不严谨不充分, (略) 面积大小不能作为售后服务的保障能力体现。】的回复:
经与采购单位商定,删除“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该条款内容,并于2016年8月19 (略) 文件的供应商,具体详见更改通知。本更改通知同时在www.ccg 点击查看>> (中 (略) )、www.gxz 点击查看>> ( (略) 壮族自治 (略) )、www. 点击查看>> ( (略) (略) ),www.qingxiu.gov.cn( (略) (略) )发布。
二、针对贵公司具体质疑事项2:【“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网络平台运营经验分:“投标人( (略) ) (略) 运营经验,评委 (略) 站[按CNZZ(www.cnzz.com)或友盟(www.umeng.com)统计,投标文件中提供截图,未提供截图不得分]2016年4-6月份三个月期间日平均流量评分,PV值达到2万得2分, PV值达到2.5万得4分,PV值达到3万得5分,PV值达到3.5万得7分,满分7分。”,该项统计证明不能作 (略) 站运营经验的评估依据。】的回复:
经与采购单位商定,删除“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该条款内容,并于2016年8月19 (略) 文件的供应商,具体详见更改通知。本更改通知同时在www.ccg 点击查看>> (中 (略) )、www.gxz 点击查看>> ( (略) 壮族自治 (略) )、www. 点击查看>> ( (略) (略) ),www.qingxiu.gov.cn( (略) (略) )发布。
三、针对贵公司具体质疑事项3:【“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节能环保及区内产品(3)认定为使用 (略) 工业产品80%以上的得1分。备注:根据《 (略) 采购促进 (略) 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8号)的规定,“ (略) 工业产品”是指 (略) 境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具体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 (略) 在地为准。“使用 (略) 工业产品80%以上” (略) (略) 总金额的80%以上(含)。该项评分标准针对选择区域性产品倾向太过明显,与国家招标投标法相违背;所谓政策功能分已明显违规且不合理。】的回复:
本项目“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节能环保及区内产品(3)认定为使用 (略) 工业产品80%以上的得1分。”条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 (略) 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及《 (略) 采购促进 (略) 工业产品产销对接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8号)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 (略) 文件时, (略) 采购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对使用 (略) 工业产品80% (略) 设置1—3分的政策功能分。”的规定编制的,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因此,贵公司的该项质疑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 (略) 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略) 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有向政府采 (略) 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 (略) 门备案。
特此复函。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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