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宁化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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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宁化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化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项目的实施和落实落地工作,并据此做好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等有关工作。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宁化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4〕38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升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宁化县是国家和省商品粮基地县,全县农户数7.*户,户均承包耕地面积6亩,全县粮食播种面积47.*亩。近年来,全县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全县大力发展“两米两茶一叶一稻种”等特色现代农业,实现年总产值达10.97亿元。为加快推动粮食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建设,特别是2017年列入福建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县以来,全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等项目实施,累计使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专项资金*元,完成作业面积64.*亩,服务16个乡镇,受益农户1.*户,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主体达到96家,其中服务规模3000亩以上的专业服务主体20家,全县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明显提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有力促进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二、总体目标

  2024年,全县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2.*亩以上。通过项目的实施,生产托管覆盖小农户比例不断提高,服务规模经营面积不断扩大,实现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聚焦关键环节

  围绕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以及水果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结合我县实际,补助水稻(含水稻制种)生产中耕、种、防、收全程和单个环节托管服务,重点补助水稻全程托管、机插单环节的托管服务。

  (二)推广托管服务

  各乡(镇)要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要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在本乡(镇)重点支持推广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切实解决“种不了地”“种不好地”等问题。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组织作用和服务作用,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托管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摞荒地较多的乡(镇),可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三)优选服务组织

  1.服务主体备案。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2)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5)服务主体的水稻托管的农机具必须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或GPS,并提供终端数据。

  各乡(镇)负责宣传动员遴选本辖区内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承接服务任务,并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托管服务。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业机械汇总表(含出厂编号、作业证书等)、机械设备、厂房照片等有关材料。

  2.完善主体名录库。持续完善县域服务主体名录库,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直接纳入名录库。将完成2022、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面积、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农户满意的服务主体纳入县域服务主体名录库,服务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农业生产托管高质量发展。纳入县域服务主体名录的服务主体申请承担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采用简易程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附件3),提供农业机械汇总表(含出厂编号、作业证书等)。

  (四)补助对象、标准、方式

  1.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生产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以及接受生产托管服务的小农户(粮食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下的为小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对象,服务主体自行流转土地且自主经营的除外,其他成员委托本服务主体服务且有交纳服务费的可纳入补贴范围。

  2.补助标准。各服务主体的服务对象要进一步突出小农户,服务主体每次申报补助的服务面积或资金,小农户占比不低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享受项目补助的资金总量不超过*元。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补助资金按照服务主体占40%、服务对象占60%比例分配,服务对象通过“一卡通”方式补给。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1)水稻生产中全程托管服务的每亩补助130元。(2)各单个环节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的补助标准:①机插:每亩补助40元;②机耕:每亩补助30元。(3)如遇在以上环节项目资金补助后有节余,将机收环节作为项目实施的补充环节,补助标准为30元/亩。达到规模经营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按以上标准的90%执行。连续年度支持的同一主体同一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

  3.补助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经管、财政、农机、农技等业务部门核查准确后,由各乡(镇)按照服务合同当年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进行资金补助。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主体申请: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填写服务情况,并附服务合同(附件7)、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8)、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附件5),村委会检查服务主体提供的资料,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面积以及服务对象与作业所在地信息是否匹配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经村书记审核签字盖章,提交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服务主体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检查:乡(镇)收到申请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业务站对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并形成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附件6),将核查后的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附件5)、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附件6)在服务地乡(镇)的公示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4),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检查汇总,汇总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宁 (略) 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报送县财政局。

  (三)资金核拨: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已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组织抽调专人负责,切实落实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并按照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服务主体,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服务指导。各乡(镇)经管、农技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加强与农机站、财政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做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指导服务主体按照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与相关部门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项目落地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栏、标语、微信群、横幅和广播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帮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会、现场会议,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强化终端数据核查,差错率超过15%的不予补助,差错率在10-15%的按补助资金的80%补助,差错率超过在5-10%的按补助资金的90%补助。加强数据抽查,对服务对象进行不低于3%的抽查,差错率超过15%的不予补助,差错率在10-15%的按补助资金的80%补助,差错率超过在5-10%的按补助资金的90%补助。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以查处,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来已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并实际发生的作业量纳入本方案的补助范围。

  附件:1.宁化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分配表

  2.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样表)

  3.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样表)

  4.宁化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汇总表(样表)

  5.宁化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样表)

  6.宁化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样表)

  7.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样本)

  8.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样本)

  9.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公示(样本)

  10.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业务指导小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化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项目的实施和落实落地工作,并据此做好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等有关工作。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宁化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4〕38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升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宁化县是国家和省商品粮基地县,全县农户数7.*户,户均承包耕地面积6亩,全县粮食播种面积47.*亩。近年来,全县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全县大力发展“两米两茶一叶一稻种”等特色现代农业,实现年总产值达10.97亿元。为加快推动粮食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建设,特别是2017年列入福建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县以来,全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等项目实施,累计使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专项资金*元,完成作业面积64.*亩,服务16个乡镇,受益农户1.*户,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主体达到96家,其中服务规模3000亩以上的专业服务主体20家,全县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明显提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有力促进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二、总体目标

  2024年,全县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2.*亩以上。通过项目的实施,生产托管覆盖小农户比例不断提高,服务规模经营面积不断扩大,实现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聚焦关键环节

  围绕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以及水果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结合我县实际,补助水稻(含水稻制种)生产中耕、种、防、收全程和单个环节托管服务,重点补助水稻全程托管、机插单环节的托管服务。

  (二)推广托管服务

  各乡(镇)要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要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在本乡(镇)重点支持推广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切实解决“种不了地”“种不好地”等问题。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组织作用和服务作用,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托管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摞荒地较多的乡(镇),可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三)优选服务组织

  1.服务主体备案。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2)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5)服务主体的水稻托管的农机具必须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或GPS,并提供终端数据。

  各乡(镇)负责宣传动员遴选本辖区内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承接服务任务,并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托管服务。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业机械汇总表(含出厂编号、作业证书等)、机械设备、厂房照片等有关材料。

  2.完善主体名录库。持续完善县域服务主体名录库,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直接纳入名录库。将完成2022、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面积、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农户满意的服务主体纳入县域服务主体名录库,服务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农业生产托管高质量发展。纳入县域服务主体名录的服务主体申请承担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采用简易程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附件3),提供农业机械汇总表(含出厂编号、作业证书等)。

  (四)补助对象、标准、方式

  1.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生产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以及接受生产托管服务的小农户(粮食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下的为小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对象,服务主体自行流转土地且自主经营的除外,其他成员委托本服务主体服务且有交纳服务费的可纳入补贴范围。

  2.补助标准。各服务主体的服务对象要进一步突出小农户,服务主体每次申报补助的服务面积或资金,小农户占比不低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享受项目补助的资金总量不超过*元。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补助资金按照服务主体占40%、服务对象占60%比例分配,服务对象通过“一卡通”方式补给。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1)水稻生产中全程托管服务的每亩补助130元。(2)各单个环节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的补助标准:①机插:每亩补助40元;②机耕:每亩补助30元。(3)如遇在以上环节项目资金补助后有节余,将机收环节作为项目实施的补充环节,补助标准为30元/亩。达到规模经营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按以上标准的90%执行。连续年度支持的同一主体同一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

  3.补助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经管、财政、农机、农技等业务部门核查准确后,由各乡(镇)按照服务合同当年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进行资金补助。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主体申请: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填写服务情况,并附服务合同(附件7)、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8)、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附件5),村委会检查服务主体提供的资料,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面积以及服务对象与作业所在地信息是否匹配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经村书记审核签字盖章,提交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服务主体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检查:乡(镇)收到申请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业务站对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并形成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附件6),将核查后的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附件5)、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附件6)在服务地乡(镇)的公示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4),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检查汇总,汇总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宁 (略) 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报送县财政局。

  (三)资金核拨: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已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组织抽调专人负责,切实落实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并按照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服务主体,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服务指导。各乡(镇)经管、农技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加强与农机站、财政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做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指导服务主体按照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与相关部门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项目落地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栏、标语、微信群、横幅和广播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帮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会、现场会议,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强化终端数据核查,差错率超过15%的不予补助,差错率在10-15%的按补助资金的80%补助,差错率超过在5-10%的按补助资金的90%补助。加强数据抽查,对服务对象进行不低于3%的抽查,差错率超过15%的不予补助,差错率在10-15%的按补助资金的80%补助,差错率超过在5-10%的按补助资金的90%补助。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以查处,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来已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并实际发生的作业量纳入本方案的补助范围。

  附件:1.宁化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分配表

  2.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样表)

  3.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样表)

  4.宁化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汇总表(样表)

  5.宁化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样表)

  6.宁化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样表)

  7.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样本)

  8.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样本)

  9.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公示(样本)

  10.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业务指导小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化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项目的实施和落实落地工作,并据此做好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等有关工作。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宁化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4〕38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升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宁化县是国家和省商品粮基地县,全县农户数7.*户,户均承包耕地面积6亩,全县粮食播种面积47.*亩。近年来,全县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全县大力发展“两米两茶一叶一稻种”等特色现代农业,实现年总产值达10.97亿元。为加快推动粮食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建设,特别是2017年列入福建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县以来,全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等项目实施,累计使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专项资金*元,完成作业面积64.*亩,服务16个乡镇,受益农户1.*户,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主体达到96家,其中服务规模3000亩以上的专业服务主体20家,全县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明显提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有力促进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二、总体目标

  2024年,全县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2.*亩以上。通过项目的实施,生产托管覆盖小农户比例不断提高,服务规模经营面积不断扩大,实现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聚焦关键环节

  围绕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以及水果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结合我县实际,补助水稻(含水稻制种)生产中耕、种、防、收全程和单个环节托管服务,重点补助水稻全程托管、机插单环节的托管服务。

  (二)推广托管服务

  各乡(镇)要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要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在本乡(镇)重点支持推广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切实解决“种不了地”“种不好地”等问题。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组织作用和服务作用,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托管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摞荒地较多的乡(镇),可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三)优选服务组织

  1.服务主体备案。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2)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5)服务主体的水稻托管的农机具必须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或GPS,并提供终端数据。

  各乡(镇)负责宣传动员遴选本辖区内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承接服务任务,并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托管服务。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业机械汇总表(含出厂编号、作业证书等)、机械设备、厂房照片等有关材料。

  2.完善主体名录库。持续完善县域服务主体名录库,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直接纳入名录库。将完成2022、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面积、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农户满意的服务主体纳入县域服务主体名录库,服务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农业生产托管高质量发展。纳入县域服务主体名录的服务主体申请承担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采用简易程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附件3),提供农业机械汇总表(含出厂编号、作业证书等)。

  (四)补助对象、标准、方式

  1.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生产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以及接受生产托管服务的小农户(粮食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下的为小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对象,服务主体自行流转土地且自主经营的除外,其他成员委托本服务主体服务且有交纳服务费的可纳入补贴范围。

  2.补助标准。各服务主体的服务对象要进一步突出小农户,服务主体每次申报补助的服务面积或资金,小农户占比不低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享受项目补助的资金总量不超过*元。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补助资金按照服务主体占40%、服务对象占60%比例分配,服务对象通过“一卡通”方式补给。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1)水稻生产中全程托管服务的每亩补助130元。(2)各单个环节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的补助标准:①机插:每亩补助40元;②机耕:每亩补助30元。(3)如遇在以上环节项目资金补助后有节余,将机收环节作为项目实施的补充环节,补助标准为30元/亩。达到规模经营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按以上标准的90%执行。连续年度支持的同一主体同一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

  3.补助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经管、财政、农机、农技等业务部门核查准确后,由各乡(镇)按照服务合同当年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进行资金补助。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主体申请: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填写服务情况,并附服务合同(附件7)、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8)、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附件5),村委会检查服务主体提供的资料,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面积以及服务对象与作业所在地信息是否匹配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经村书记审核签字盖章,提交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服务主体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检查:乡(镇)收到申请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业务站对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并形成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附件6),将核查后的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附件5)、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附件6)在服务地乡(镇)的公示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4),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检查汇总,汇总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宁 (略) 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报送县财政局。

  (三)资金核拨: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已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组织抽调专人负责,切实落实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并按照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服务主体,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服务指导。各乡(镇)经管、农技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加强与农机站、财政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做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指导服务主体按照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与相关部门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项目落地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栏、标语、微信群、横幅和广播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帮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会、现场会议,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强化终端数据核查,差错率超过15%的不予补助,差错率在10-15%的按补助资金的80%补助,差错率超过在5-10%的按补助资金的90%补助。加强数据抽查,对服务对象进行不低于3%的抽查,差错率超过15%的不予补助,差错率在10-15%的按补助资金的80%补助,差错率超过在5-10%的按补助资金的90%补助。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以查处,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来已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并实际发生的作业量纳入本方案的补助范围。

  附件:1.宁化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分配表

  2.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样表)

  3.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样表)

  4.宁化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汇总表(样表)

  5.宁化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样表)

  6.宁化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样表)

  7.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样本)

  8.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样本)

  9.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公示(样本)

  10.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业务指导小组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化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项目的实施和落实落地工作,并据此做好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等有关工作。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日

  宁化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4〕38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升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宁化县是国家和省商品粮基地县,全县农户数7.*户,户均承包耕地面积6亩,全县粮食播种面积47.*亩。近年来,全县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全县大力发展“两米两茶一叶一稻种”等特色现代农业,实现年总产值达10.97亿元。为加快推动粮食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建设,特别是2017年列入福建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县以来,全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等项目实施,累计使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专项资金*元,完成作业面积64.*亩,服务16个乡镇,受益农户1.*户,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主体达到96家,其中服务规模3000亩以上的专业服务主体20家,全县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明显提升,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有力促进了小农户和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

  二、总体目标

  2024年,全县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2.*亩以上。通过项目的实施,生产托管覆盖小农户比例不断提高,服务规模经营面积不断扩大,实现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有效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聚焦关键环节

  围绕水稻、马铃薯等粮食以及水果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结合我县实际,补助水稻(含水稻制种)生产中耕、种、防、收全程和单个环节托管服务,重点补助水稻全程托管、机插单环节的托管服务。

  (二)推广托管服务

  各乡(镇)要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要依据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的生产需求、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在本乡(镇)重点支持推广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切实解决“种不了地”“种不好地”等问题。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积极支持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发挥组织作用和服务作用,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生产托管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摞荒地较多的乡(镇),可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开展土地整治整合后统一由服务组织托管或流转整理后再统一托管的方式。

  (三)优选服务组织

  1.服务主体备案。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2)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5)服务主体的水稻托管的农机具必须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或GPS,并提供终端数据。

  各乡(镇)负责宣传动员遴选本辖区内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承接服务任务,并向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托管服务。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农业机械汇总表(含出厂编号、作业证书等)、机械设备、厂房照片等有关材料。

  2.完善主体名录库。持续完善县域服务主体名录库,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直接纳入名录库。将完成2022、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面积、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农户满意的服务主体纳入县域服务主体名录库,服务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强化示范引领,推动农业生产托管高质量发展。纳入县域服务主体名录的服务主体申请承担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采用简易程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附件3),提供农业机械汇总表(含出厂编号、作业证书等)。

  (四)补助对象、标准、方式

  1.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生产托管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服务主体以及接受生产托管服务的小农户(粮食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下的为小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对象,服务主体自行流转土地且自主经营的除外,其他成员委托本服务主体服务且有交纳服务费的可纳入补贴范围。

  2.补助标准。各服务主体的服务对象要进一步突出小农户,服务主体每次申报补助的服务面积或资金,小农户占比不低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享受项目补助的资金总量不超过*元。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补助资金按照服务主体占40%、服务对象占60%比例分配,服务对象通过“一卡通”方式补给。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1)水稻生产中全程托管服务的每亩补助130元。(2)各单个环节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的补助标准:①机插:每亩补助40元;②机耕:每亩补助30元。(3)如遇在以上环节项目资金补助后有节余,将机收环节作为项目实施的补充环节,补助标准为30元/亩。达到规模经营标准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按以上标准的90%执行。连续年度支持的同一主体同一环节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

  3.补助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经管、财政、农机、农技等业务部门核查准确后,由各乡(镇)按照服务合同当年实际作业量对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进行资金补助。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主体申请: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填写服务情况,并附服务合同(附件7)、服务对象承诺书(附件8)、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附件5),村委会检查服务主体提供的资料,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面积以及服务对象与作业所在地信息是否匹配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公示无异议后,经村书记审核签字盖章,提交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服务主体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检查:乡(镇)收到申请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业务站对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并形成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附件6),将核查后的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附件5)、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附件6)在服务地乡(镇)的公示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4),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检查汇总,汇总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宁 (略) 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报送县财政局。

  (三)资金核拨: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已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组织抽调专人负责,切实落实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并按照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服务主体,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服务指导。各乡(镇)经管、农技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能,加强与农机站、财政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做好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指导服务主体按照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要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与相关部门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项目落地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栏、标语、微信群、横幅和广播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帮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会、现场会议,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主体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强化终端数据核查,差错率超过15%的不予补助,差错率在10-15%的按补助资金的80%补助,差错率超过在5-10%的按补助资金的90%补助。加强数据抽查,对服务对象进行不低于3%的抽查,差错率超过15%的不予补助,差错率在10-15%的按补助资金的80%补助,差错率超过在5-10%的按补助资金的90%补助。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以查处,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来已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并实际发生的作业量纳入本方案的补助范围。

  附件:1.宁化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分配表

  2.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样表)

  3.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样表)

  4.宁化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汇总表(样表)

  5.宁化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登记、公示表(样表)

  6.宁化县乡(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情况抽查登记表(样表)

  7.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样本)

  8.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样本)

  9.宁化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公示(样本)

  10.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业务指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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