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校车服务高新片区需求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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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校车服务高新片区需求招标公告



一、功能及要求:

为了认 (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最大限度地保障全区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我单位特对我区校车安全管理服务进行采购。本项目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有需求的学校、幼儿园向专业中标人购买校车服务,并将购买校车服务的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略) 区相关文件精神的需要,也是推进新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相关标准:需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技术规格

详见采购需求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五、商务要求

★(1)校车须符合“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行驶证须注明“专用校车”,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服务人员工资不 (略)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含按国家规定中标人必须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应付费用)(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定义)。

★(3)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费用(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定义)。

★(4)中标人需为学生购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同时,车辆必须按要求统一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50万元和每一个座位不低于50万元的乘客险(相关保险材料复印件交采购人存档)(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定义)

(5)中标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GB24407-2012 的标准校车,校车按条例、办法要求,配备安装 GPS 卫星监控系统定位和校车行驶记录仪等要求,中标人须服从并配合安装管理,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如不按上述法律条例文件要求提供,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项目实施地点: (略) 湘江新区,中标人须接受采购人安排,按实际投入运营的车辆数结算。

(7)中标人须按采购人安排,按固定的校车、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接送学生上放学。

(8)车辆规格:按照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列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的相关校车标准执行。

(9)每辆校车配备一名驾驶人员及至少一名随车照管人员。

(10)如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将依法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1)中标人需组织校车驾驶员及随车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次数一年不少于两次。

、服务要求

★(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必须在新区范围内设置办公场地,成立服务机构,建立校车监控平台( (略) 校车办建设标准),安排专人值守并有详细校车运营情况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运营前要求:中标人必须安排全部投入的车辆及司乘人员按照路线的要求空载运行一次,以熟悉线路并确保车辆状态良好。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须有相应记录,双方协商解决。如有需要,中标人应针对出现问题的线路或车辆再次空载运行以便解决。上述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于本项目的报价中(不单独列出),采购人不再对此增补任何费用。

(3)中标人在承接校车接送服务前,必须配齐所需校车的数量,且校车的所有人必须为中标人(校车服务提供者)。中标人所提供的车辆需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车辆在使用期间如确需维修、保养,或年审、季审、接受定期检审及其它经采购人认可的合理因素而造成需要暂停运行时,中标人必须及时调派同等条件或以上的车辆(需采购人认可)供采购人使用。

(4)中标人应确保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车辆基本固定,按线路确定各车保持不变,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将公司营运执照复印件、各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司机驾驶证复印件,司机驾驶校车资格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学校)存档。

(5)中标人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的校车服务,否则采购人取消其中标人资格,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6)中标人须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到达接送地点并准时开车,确保学生准时安全回家、返校。如中途出现坏车现象或交通事故,中标人应及时安排同等校车代替接送,不得延误。

(7)中标人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接送学生,学生候车时间如超过20分钟,或车辆途中故障排除需超过30分钟,中标人应马上调动其它符合安全资质的校车安全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8)中标人须严格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学生接送线路和地点进行接送,除经采购人同意外,中标人车辆不得提前离开起点站,否则采购人可采取其它方式(四人辆/次坐出租车)回目的地,所发生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9)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人行车载客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如违反交通规则,所有相关罚款由中标人负责;如造成交通事故或乘客伤亡,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索赔,由中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赔偿相应的费用。

(10)中标人运送学生过程中,必须保证车况良好,要平稳驾驶,安全行车,负责车上人员的乘车安全。因道路交通事故或中标人自身原因使学生在乘车或上下车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亡或延误乘车,中标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损害赔偿标准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其它损失。

(11)中标人要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接送学生,不得误时,如不按时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接送学生,应承担误时而发生的所有责任。

(12)中标人车辆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外观整洁;车厢内外需保持整洁卫生、车窗明亮,且应做到每日清洁;每周至少一次对车厢进行消毒(对有传染病例学生乘过的校车,需连续消毒一周),喷洒空气清新剂;保持洁净;车厢内应配备小药箱,内置必需的应急药品、用品。

(13)校车上路接送学生必须携带并按要求放好线路牌,如不按要求放好线路牌的将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14)所租用车 (略) 日常管理规定,确保车辆无故障行驶。

(15)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必须着装端庄大方,中标人必须按照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工,如发生劳资纠纷的与采购人无关,且纠纷期间应停止该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工作,重新安排相应人员驾驶或管理,直至纠纷解决止。

(16)由中标人派出的人员,其管理工作由中标人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出现交通事故或乘客损伤均由中标人负责,与采购人无关。

(17)中标人派出人员的福利、工资、医疗、保险均由中标人与员工商定。如发生劳资纠纷,由中标人解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8)中标人必须根据新区校车服务实际需求及时增减校车数量和调配服务单位。

、校车要求

(1)中标人必须保证投入营运的校车为专用校车,除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性标准外,还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以及《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车辆固定的强度》(GB24406-2012)规定的标准,并且要有空调、逃生门、学生座位配备有效安全带。

(2)中标人必须按《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略) 区政府各部门下发的关于校车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建立安全管理相配套的对校车的监管、检查以及对司机、随车照管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奖罚机制等。

(3)中标人坚决做好校车行驶时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立即报告政 (略) ,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安排学生安全转运,确保学生安全。

(4)中标人须与学校、 (略) 的司机、照管员等签定安全责任书,协助学校、幼儿园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校车运营的全过程。

(5)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6)所提供的校车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7)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9)其他校车安全通行方面的要 (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有新内容或新标准的,按更新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校车驾驶员及随车管理人员要求

(一)校车驾驶员必须获得校车驾驶资格。(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具体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校车随车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有责任心;

2.无犯罪记录;

3.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校车随车管理人员的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及时制止校车开行;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

六、验收标准

1、本项 (略) 财政局《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织验收。

3、验收主体:采购人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4、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5、履约验收的内容及标准:根据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等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配备情况、服务承诺实现程度、文件资料、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可根据违约情形,决定解除合同,另行组织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供应商应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并积极配合采购人进行验收。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一经发现查实,即时停止车辆服务、辞退驾驶人,并每宗扣减服务费20000元人民币。

(2)校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负主要责任或以上的,每宗扣减服务费10000元人民币并辞退该驾驶人。

(3)上级管理部门督导检查中发现校车安全管理隐患,收到整改通知且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每宗扣减服务费1000元人民币。

(4)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每宗扣减服务费1000元人民币,驾驶人驾驶校车一年内三次以上违章被处罚的作辞退处理。

(5)教育指导中心、校车使用单位、家长、学生年终满意度调查评为不合格的,经教育局校车办核实后,约谈中标人并全区通报批评。

(6)服务期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不适合继续提供校车服务的,采购人有权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7)中标人的中标业务运营管理应向专门的政府客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专门的交通部门监管。

(8)中标人需在采购人提供的指定区域内接送学生上下学。

(9)结算方法

4.1付款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国库集中支付)

4.2付款方式:校车运营财政补贴费用付款每年分两次支付,即每半年按实际服务费用进行支付。

十一、本项目采取费用包干方式进行,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服务期限内所需的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供应商在工作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均须在成交价款中列支,采购人不再承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纰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供应商在投标前,若勘探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功能及要求:

为了认 (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最大限度地保障全区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我单位特对我区校车安全管理服务进行采购。本项目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有需求的学校、幼儿园向专业中标人购买校车服务,并将购买校车服务的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略) 区相关文件精神的需要,也是推进新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相关标准:需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技术规格

详见采购需求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五、商务要求

★(1)校车须符合“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行驶证须注明“专用校车”,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服务人员工资不 (略)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含按国家规定中标人必须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应付费用)(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定义)。

★(3)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费用(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定义)。

★(4)中标人需为学生购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同时,车辆必须按要求统一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50万元和每一个座位不低于50万元的乘客险(相关保险材料复印件交采购人存档)(投标人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定义)

(5)中标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GB24407-2012 的标准校车,校车按条例、办法要求,配备安装 GPS 卫星监控系统定位和校车行驶记录仪等要求,中标人须服从并配合安装管理,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如不按上述法律条例文件要求提供,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项目实施地点: (略) 湘江新区,中标人须接受采购人安排,按实际投入运营的车辆数结算。

(7)中标人须按采购人安排,按固定的校车、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接送学生上放学。

(8)车辆规格:按照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列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24406-2012)》的相关校车标准执行。

(9)每辆校车配备一名驾驶人员及至少一名随车照管人员。

(10)如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将依法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1)中标人需组织校车驾驶员及随车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次数一年不少于两次。

、服务要求

★(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必须在新区范围内设置办公场地,成立服务机构,建立校车监控平台( (略) 校车办建设标准),安排专人值守并有详细校车运营情况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2)运营前要求:中标人必须安排全部投入的车辆及司乘人员按照路线的要求空载运行一次,以熟悉线路并确保车辆状态良好。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须有相应记录,双方协商解决。如有需要,中标人应针对出现问题的线路或车辆再次空载运行以便解决。上述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于本项目的报价中(不单独列出),采购人不再对此增补任何费用。

(3)中标人在承接校车接送服务前,必须配齐所需校车的数量,且校车的所有人必须为中标人(校车服务提供者)。中标人所提供的车辆需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车辆在使用期间如确需维修、保养,或年审、季审、接受定期检审及其它经采购人认可的合理因素而造成需要暂停运行时,中标人必须及时调派同等条件或以上的车辆(需采购人认可)供采购人使用。

(4)中标人应确保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车辆基本固定,按线路确定各车保持不变,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将公司营运执照复印件、各车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司机驾驶证复印件,司机驾驶校车资格证复印件交采购人(学校)存档。

(5)中标人不得转包分包本项目的校车服务,否则采购人取消其中标人资格,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6)中标人须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到达接送地点并准时开车,确保学生准时安全回家、返校。如中途出现坏车现象或交通事故,中标人应及时安排同等校车代替接送,不得延误。

(7)中标人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接送学生,学生候车时间如超过20分钟,或车辆途中故障排除需超过30分钟,中标人应马上调动其它符合安全资质的校车安全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8)中标人须严格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学生接送线路和地点进行接送,除经采购人同意外,中标人车辆不得提前离开起点站,否则采购人可采取其它方式(四人辆/次坐出租车)回目的地,所发生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9)合同执行期间,中标人行车载客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如违反交通规则,所有相关罚款由中标人负责;如造成交通事故或乘客伤亡,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索赔,由中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赔偿相应的费用。

(10)中标人运送学生过程中,必须保证车况良好,要平稳驾驶,安全行车,负责车上人员的乘车安全。因道路交通事故或中标人自身原因使学生在乘车或上下车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亡或延误乘车,中标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损害赔偿标准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其它损失。

(11)中标人要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接送学生,不得误时,如不按时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接送学生,应承担误时而发生的所有责任。

(12)中标人车辆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外观整洁;车厢内外需保持整洁卫生、车窗明亮,且应做到每日清洁;每周至少一次对车厢进行消毒(对有传染病例学生乘过的校车,需连续消毒一周),喷洒空气清新剂;保持洁净;车厢内应配备小药箱,内置必需的应急药品、用品。

(13)校车上路接送学生必须携带并按要求放好线路牌,如不按要求放好线路牌的将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14)所租用车 (略) 日常管理规定,确保车辆无故障行驶。

(15)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必须着装端庄大方,中标人必须按照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工,如发生劳资纠纷的与采购人无关,且纠纷期间应停止该驾驶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工作,重新安排相应人员驾驶或管理,直至纠纷解决止。

(16)由中标人派出的人员,其管理工作由中标人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出现交通事故或乘客损伤均由中标人负责,与采购人无关。

(17)中标人派出人员的福利、工资、医疗、保险均由中标人与员工商定。如发生劳资纠纷,由中标人解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8)中标人必须根据新区校车服务实际需求及时增减校车数量和调配服务单位。

、校车要求

(1)中标人必须保证投入营运的校车为专用校车,除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性标准外,还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以及《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车辆固定的强度》(GB24406-2012)规定的标准,并且要有空调、逃生门、学生座位配备有效安全带。

(2)中标人必须按《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略) 区政府各部门下发的关于校车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建立安全管理相配套的对校车的监管、检查以及对司机、随车照管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奖罚机制等。

(3)中标人坚决做好校车行驶时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立即报告政 (略) ,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安排学生安全转运,确保学生安全。

(4)中标人须与学校、 (略) 的司机、照管员等签定安全责任书,协助学校、幼儿园与学生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把安全管理落实到校车运营的全过程。

(5)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6)所提供的校车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7)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9)其他校车安全通行方面的要 (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有新内容或新标准的,按更新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校车驾驶员及随车管理人员要求

(一)校车驾驶员必须获得校车驾驶资格。(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具体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校车随车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有责任心;

2.无犯罪记录;

3.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校车随车管理人员的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及时制止校车开行;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

六、验收标准

1、本项 (略) 财政局《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织验收。

3、验收主体:采购人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4、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分期/分项验收

5、履约验收的内容及标准:根据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等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服务进度、人员配备情况、服务承诺实现程度、文件资料、合同履约时间、地点、方式等进行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可根据违约情形,决定解除合同,另行组织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供应商应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并积极配合采购人进行验收。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一经发现查实,即时停止车辆服务、辞退驾驶人,并每宗扣减服务费20000元人民币。

(2)校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判定为负主要责任或以上的,每宗扣减服务费10000元人民币并辞退该驾驶人。

(3)上级管理部门督导检查中发现校车安全管理隐患,收到整改通知且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每宗扣减服务费1000元人民币。

(4)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每宗扣减服务费1000元人民币,驾驶人驾驶校车一年内三次以上违章被处罚的作辞退处理。

(5)教育指导中心、校车使用单位、家长、学生年终满意度调查评为不合格的,经教育局校车办核实后,约谈中标人并全区通报批评。

(6)服务期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不适合继续提供校车服务的,采购人有权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7)中标人的中标业务运营管理应向专门的政府客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专门的交通部门监管。

(8)中标人需在采购人提供的指定区域内接送学生上下学。

(9)结算方法

4.1付款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国库集中支付)

4.2付款方式:校车运营财政补贴费用付款每年分两次支付,即每半年按实际服务费用进行支付。

十一、本项目采取费用包干方式进行,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服务期限内所需的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供应商在工作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均须在成交价款中列支,采购人不再承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纰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供应商在投标前,若勘探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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