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洛阳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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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洛阳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

为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根据国办发〔2024〕21号有关精神,市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 (略)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9月15日,*@*63.com邮箱,并注明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联系电话*)。


附件: (略)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市发展改革委

2024年8月15日



(略)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实现权责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 (略) 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标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定标委员会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标明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在综合考虑信用、报价、履约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对评标结果的再审核再确认过程,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与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分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略) 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推行“评定分离”方式进行评标和定标。

依法必须招标(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第二条规定),其投资规模达到下述标准的(含代建项目),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施工单项招标控制价*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二)单项招标控制价*元及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

(三)单项招标控制价*元(含采用费率报价的相当金额)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五)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单项招标控制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前述规定相应标准的。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资格后审、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

第六条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略) 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 (略) 场竞争。

第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前应组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原则上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并指定小组长,监督人员一般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检察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监督小组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评标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定标核查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的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 (略) 完成“项目注册”后,在“招标项目”环节选择启用评定分离, (略) (略) 在招标、评标、定标结果公示等环节适用评定分离流程。

第九条 招标人在编制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


第二章 评标要求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并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

(二)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

(三)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咨询建议。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中的分歧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可按照招标人邀请列席定标会议,向定标委员会介绍评标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公示应明确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定标规则


第十二条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招标人组织的定标核查和考察情况(如有)、中标候选人答辩情况(如有),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应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可以以乡镇、 (略) 县区行业部门为单位,组建本单位或本系统定标委员会人员库,定标人员结构要合理,其中可以包括上级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单位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并以随机方式确定。本单位或本系统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但邀请专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二)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定标前招标人需要开展定标核查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核查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定标核查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定标核查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参与定标核查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定标核查和考察。

招标人组织定标核查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标核查应重点对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进行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面向所有中标候选人,重点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等进行复核。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定标核查和考察结果与评标环节清标结果差异较大,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核,必要时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开展定标核查与考察的,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召开。

定标会议场所应当以便捷规范、有利监督为原则,由招标人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略) (略) 体系内的开评标场所进行。招标人应当保证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清晰可辨。

第十八条 定标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情况;定标核查人介绍定标核查情况(如有);定标委员会阅读评标报告;中标人候选人进行答辩(如有);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在定标过程中,定标委员会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质询或考察报告(如有),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四)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五)拟派团队: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六)其他方面: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定标委员会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一条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记录包括:定标时间和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核查情况(如有)、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签字。

采用票决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中标人的理由和投票情况;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中标候选人评价意见和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推荐理由。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小于三日。拟定中标人公示应载名拟定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等信息。采用票决法的,应当包括推荐中标人的得票情况;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的理由,提出异议和投诉渠道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相同异议或投诉。

第二十四条拟定中标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标准和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公示。如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核查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招标人要统一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项目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评标定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合同履约监管,维护工程建设 (略) 场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 (略) 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行业部门对“评定分离”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为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根据国办发〔2024〕21号有关精神,市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 (略)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9月15日,*@*63.com邮箱,并注明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联系电话*)。


附件: (略)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市发展改革委

2024年8月15日



(略)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实现权责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 (略) 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有关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标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定标委员会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标明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在综合考虑信用、报价、履约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是对评标结果的再审核再确认过程,招标人不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与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分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略) 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推行“评定分离”方式进行评标和定标。

依法必须招标(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第二条规定),其投资规模达到下述标准的(含代建项目),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施工单项招标控制价*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二)单项招标控制价*元及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

(三)单项招标控制价*元(含采用费率报价的相当金额)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控制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五)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单项招标控制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前述规定相应标准的。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资格后审、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

第六条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略) 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 (略) 场竞争。

第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前应组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原则上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并指定小组长,监督人员一般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检察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监督小组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评标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定标核查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的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 (略) 完成“项目注册”后,在“招标项目”环节选择启用评定分离, (略) (略) 在招标、评标、定标结果公示等环节适用评定分离流程。

第九条 招标人在编制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


第二章 评标要求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并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

(二)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

(三)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咨询建议。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中的分歧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可按照招标人邀请列席定标会议,向定标委员会介绍评标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公示应明确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定标规则


第十二条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招标人组织的定标核查和考察情况(如有)、中标候选人答辩情况(如有),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应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可以以乡镇、 (略) 县区行业部门为单位,组建本单位或本系统定标委员会人员库,定标人员结构要合理,其中可以包括上级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单位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并以随机方式确定。本单位或本系统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但邀请专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二)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定标前招标人需要开展定标核查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核查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定标核查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定标核查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参与定标核查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定标核查和考察。

招标人组织定标核查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标核查应重点对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进行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面向所有中标候选人,重点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等进行复核。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定标核查和考察结果与评标环节清标结果差异较大,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核,必要时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开展定标核查与考察的,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召开。

定标会议场所应当以便捷规范、有利监督为原则,由招标人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略) (略) 体系内的开评标场所进行。招标人应当保证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清晰可辨。

第十八条 定标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情况;定标核查人介绍定标核查情况(如有);定标委员会阅读评标报告;中标人候选人进行答辩(如有);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在定标过程中,定标委员会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质询或考察报告(如有),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四)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五)拟派团队: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六)其他方面: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定标委员会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一条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记录包括:定标时间和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核查情况(如有)、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签字。

采用票决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中标人的理由和投票情况;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中标候选人评价意见和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推荐理由。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小于三日。拟定中标人公示应载名拟定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等信息。采用票决法的,应当包括推荐中标人的得票情况;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的理由,提出异议和投诉渠道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相同异议或投诉。

第二十四条拟定中标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标准和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公示。如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核查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招标人要统一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项目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评标定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合同履约监管,维护工程建设 (略) 场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 (略) 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行业部门对“评定分离”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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