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三)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之规定,我局1999年颁发实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桂体宣法字〔1999〕03号)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桂体宣法字〔1999〕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2024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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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制定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三)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之规定,我局1999年颁发实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桂体宣法字〔1999〕03号)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桂体宣法字〔1999〕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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