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2325破2号关于奇台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奇台县和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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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2325破2号关于奇台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奇台县和润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 (略)

公 告

(2024)新2325破00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奇台县和 (略) 的申请,于2024年8月12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奇台县和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担任奇台县和 (略) 管理人。奇台县和 (略) 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奇台县和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19号华业大厦5楼;邮政编码:*;联系人:米敦律师,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奇台县和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奇台县和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奇 (略) 第八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更改时间或地点,将委托管理人另行通知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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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公告-和润农业.pdf 下载
,奇台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 (略)

公 告

(2024)新2325破00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奇台县和 (略) 的申请,于2024年8月12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奇台县和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担任奇台县和 (略) 管理人。奇台县和 (略) 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奇台县和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略) 19号华业大厦5楼;邮政编码:*;联系人:米敦律师,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奇台县和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奇台县和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奇 (略) 第八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更改时间或地点,将委托管理人另行通知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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