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洋浦小马鱼摊经营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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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洋浦小马鱼摊经营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第三方检 (略) 计量质 (略) 人员进入位于洋浦经济开发 (略) 场A026号的洋浦小马鱼摊,对其销售的泥鳅进行抽样。**日,本局收 (略) 计量质 (略) 出具的食品名称为泥鳅的《检验报告》(№: SC*JD1),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 (略) 计量质 (略) 出具的食品名称为泥鳅的《检验报告》(№: SC*JD1),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随后对该鱼摊开展检查,现场发现日期为**日的泥鳅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4〕30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并对其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洋浦经济开发 (略) 场A026号从事活鱼销售。**日,当事人从一位微信昵称为“军哥水产”的供货商处购进10斤泥鳅,进货价为9元/斤,零售价为17元/斤,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70元,违法所得为170元。

  **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泥鳅进行抽样送检, (略) 计量质 (略) 检验,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SC*JD1),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能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合格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不合格食品(泥鳅)的货值和违法所得较少,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及《 (略)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为170元;2.罚款2500元。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第三方检 (略) 计量质 (略) 人员进入位于洋浦经济开发 (略) 场A026号的洋浦小马鱼摊,对其销售的泥鳅进行抽样。**日,本局收 (略) 计量质 (略) 出具的食品名称为泥鳅的《检验报告》(№: SC*JD1),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 (略) 计量质 (略) 出具的食品名称为泥鳅的《检验报告》(№: SC*JD1),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随后对该鱼摊开展检查,现场发现日期为**日的泥鳅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4〕30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并对其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洋浦经济开发 (略) 场A026号从事活鱼销售。**日,当事人从一位微信昵称为“军哥水产”的供货商处购进10斤泥鳅,进货价为9元/斤,零售价为17元/斤,均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70元,违法所得为170元。

  **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泥鳅进行抽样送检, (略) 计量质 (略) 检验,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SC*JD1),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能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合格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不合格食品(泥鳅)的货值和违法所得较少,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及《 (略)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为170元;2.罚款2500元。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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