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破196号关于公开遴选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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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京01破196号关于公开遴选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略) 第一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4)京01破申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天和 (略) 对北京北大未名 (略) (以下简称“北大未名”)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京01破196号决定书, (略) 尚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依法开展北大未名破产清算工作,现需聘请审计机构对北大未名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略) 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6条规定:“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 (略) 许可后,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但是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依据北大未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的报告》,管理人现公开选聘北大未名审计机构,邀请相关单位参加报名,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北大未名基本情况

北大未名成立于1992年10月19日,类 (略) ,法定代表人潘爱华,注册资本5437.*元人民币, (略) 海淀 (略) 39号,股东为 (略) (持股60%)和 (略) (持股40%),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企业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销售食品。

经管理人初步核查,北大未名现有现金*、银行存款*; (略) 海淀 (略) 39号北大生物城园区内尚有未取得产权证的4栋建筑物;有长期股权投资45家企业(其中有4家已注销,2家吊销,2家破产清算),还有股权代持情况;登记车辆13辆;有注册商标87个、发明专利1项、著作权2个、ICP备案2项、微信公众号2个,以及若干待查证的应收账款等。

截止到2024年7月25日,管理人共收到本案债权申报共134家,均为金钱债权申报,申报总金额为19,007,*。

二、评审方式

管理人将综合考量参与遴选机构的综合情况,考量报名机构资质、规模、报价、业务经验、工作便利程度等因素,由管理人成员及债权人代表进行打分,择优确定一家审计机构。

三、工作内容

(一)根据破产清算及后续破产程序需要,对北大未名自成立到现在的财务出具破产清算审计报告,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北大未名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进行全面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根据 (略) 要求就某专项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列席债权人会议及/或听证会等对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3. (略)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情况专项审计;

4. (略)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情况的专项审计;

5.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情况专项审计;

6.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无偿转让财产情况专项审计;

7.公司放弃债权情况的专项审计;

8.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情况的专项审计;

9.对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情况的专项审计;

10.对北大未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 (略) 财产情况的专项审计;

11.大额资金流向的专项审计;

12.北大未名资金借贷情况专项审计。

(二) (略) 或管理人的要求,出具专项报告或补充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略) 、关联公司资产与财务混同情况专项审计。

(三)协助管理人对债权、债务审核工作

1.协助管理人对北大未名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清查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对银行账户和资金情况进行调查整理,对资产进行核实;

2.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并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3.协助债权申报核查、对应收账款组成进行核实及说明;

4.协助管理人做好对债务人的接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资产进行盘点、造册,接管财务资料等。

具体工作内容以《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为准。

四、时间要求

1.审计机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时间为准,全部委托事项均须在入场后三个月内全部完成并出具正式报告。其中,如 (略) 、关联公司资产与财务情况满足出具混同专项审计报告的条件,则审计机构须在入场后30日内完成并出具财务与资金资产混同专项审计报告,作 (略) 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的依据之一;

2.各专项报告具体出具时间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

五、报名条件

1.参选机构 (略) (略) 公布的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册内;

2.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

3.参选机构及机构人员与北大未名及相关人员无利害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独立开展审计的利害关系;

4.具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计经验,近三年内承办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五件(需至少三件涉及融资担保/民间借贷)以上(含作为管理人及接受管理人委托从事清算审计)。

六、需提交的报名相关材料

1.参加北大未名破产清算案件审计工作的意向书及报价(原件);

2.有效的审计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负责审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承办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计工作的业绩证明;

6.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经验【特别是涉及融资担保类、民间借贷类案件相关的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破产清算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分工、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报价等);

7.参选机构至少就以下事项作出的承诺书:

(1)必须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充分认识到陈述内容不实的后果;

(2)履职过程中将勤勉尽责,忠实职责,工作中接触到的未经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3)配合破产管理 (略) 做好审计工作;

(4)不以任何形式将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

(5)参选机构及机构人员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6)选定后主动放弃选定资格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管理人工作安排造成影响的,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7)投标人可提前了解北大未名相关状况(联系人:郭律师*,蔡律师*,杨律师*)。

以上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使用密封袋将以上资料逐套密封,骑缝加盖机构公章。

七、费用提示

1.审计过程产生的人员差旅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审计单位自行承担。

2.本项目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

3.审计费用支付时间:列入破产费用按取得涉案财产进度支付报酬,且以可支付财产限额为限,最迟于破产案件执行分配方案时支付。

八、报名方式

1.材料递送方式:有意参选机构,请于2024年8月24日17时前向管理人邮寄盖章纸质版报名材料。逾期发送报名材料的,视为不参与报名。

2.邮寄地址: (略) 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 (略) 尚公律师事务所,郭律师,*。

九、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系管理人依法律法规的要 (略) 同意而为,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略) 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审计机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时间为准;

3.如北大未名与关联企业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审计机构需按管理人要求出具实质合并破产审计报告,审计机构报价中应明确实质合并审计取费标准;

4.本选聘审计机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5.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属管理人。

北京北大未名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 (略)

(略) 第一 (略) (以下简称“ (略) ”)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4)京01破申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天和 (略) 对北京北大未名 (略) (以下简称“北大未名”)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2024)京01破196号决定书, (略) 尚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依法开展北大未名破产清算工作,现需聘请审计机构对北大未名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略) 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6条规定:“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 (略) 许可后,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但是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依据北大未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的报告》,管理人现公开选聘北大未名审计机构,邀请相关单位参加报名,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北大未名基本情况

北大未名成立于1992年10月19日,类 (略) ,法定代表人潘爱华,注册资本5437.*元人民币, (略) 海淀 (略) 39号,股东为 (略) (持股60%)和 (略) (持股40%),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企业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销售食品。

经管理人初步核查,北大未名现有现金*、银行存款*; (略) 海淀 (略) 39号北大生物城园区内尚有未取得产权证的4栋建筑物;有长期股权投资45家企业(其中有4家已注销,2家吊销,2家破产清算),还有股权代持情况;登记车辆13辆;有注册商标87个、发明专利1项、著作权2个、ICP备案2项、微信公众号2个,以及若干待查证的应收账款等。

截止到2024年7月25日,管理人共收到本案债权申报共134家,均为金钱债权申报,申报总金额为19,007,*。

二、评审方式

管理人将综合考量参与遴选机构的综合情况,考量报名机构资质、规模、报价、业务经验、工作便利程度等因素,由管理人成员及债权人代表进行打分,择优确定一家审计机构。

三、工作内容

(一)根据破产清算及后续破产程序需要,对北大未名自成立到现在的财务出具破产清算审计报告,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北大未名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进行全面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根据 (略) 要求就某专项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列席债权人会议及/或听证会等对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3. (略)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情况专项审计;

4. (略) 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情况的专项审计;

5.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情况专项审计;

6.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无偿转让财产情况专项审计;

7.公司放弃债权情况的专项审计;

8.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情况的专项审计;

9.对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情况的专项审计;

10.对北大未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 (略) 财产情况的专项审计;

11.大额资金流向的专项审计;

12.北大未名资金借贷情况专项审计。

(二) (略) 或管理人的要求,出具专项报告或补充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略) 、关联公司资产与财务混同情况专项审计。

(三)协助管理人对债权、债务审核工作

1.协助管理人对北大未名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清查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对银行账户和资金情况进行调查整理,对资产进行核实;

2.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并独立发表审计意见;

3.协助债权申报核查、对应收账款组成进行核实及说明;

4.协助管理人做好对债务人的接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资产进行盘点、造册,接管财务资料等。

具体工作内容以《审计业务委托合同》为准。

四、时间要求

1.审计机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时间为准,全部委托事项均须在入场后三个月内全部完成并出具正式报告。其中,如 (略) 、关联公司资产与财务情况满足出具混同专项审计报告的条件,则审计机构须在入场后30日内完成并出具财务与资金资产混同专项审计报告,作 (略) 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的依据之一;

2.各专项报告具体出具时间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为准。

五、报名条件

1.参选机构 (略) (略) 公布的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册内;

2.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

3.参选机构及机构人员与北大未名及相关人员无利害关系或其他影响公正独立开展审计的利害关系;

4.具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计经验,近三年内承办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五件(需至少三件涉及融资担保/民间借贷)以上(含作为管理人及接受管理人委托从事清算审计)。

六、需提交的报名相关材料

1.参加北大未名破产清算案件审计工作的意向书及报价(原件);

2.有效的审计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负责审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承办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计工作的业绩证明;

6.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经验【特别是涉及融资担保类、民间借贷类案件相关的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破产清算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及分工、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报价等);

7.参选机构至少就以下事项作出的承诺书:

(1)必须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充分认识到陈述内容不实的后果;

(2)履职过程中将勤勉尽责,忠实职责,工作中接触到的未经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3)配合破产管理 (略) 做好审计工作;

(4)不以任何形式将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

(5)参选机构及机构人员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6)选定后主动放弃选定资格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管理人工作安排造成影响的,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7)投标人可提前了解北大未名相关状况(联系人:郭律师*,蔡律师*,杨律师*)。

以上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使用密封袋将以上资料逐套密封,骑缝加盖机构公章。

七、费用提示

1.审计过程产生的人员差旅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审计单位自行承担。

2.本项目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

3.审计费用支付时间:列入破产费用按取得涉案财产进度支付报酬,且以可支付财产限额为限,最迟于破产案件执行分配方案时支付。

八、报名方式

1.材料递送方式:有意参选机构,请于2024年8月24日17时前向管理人邮寄盖章纸质版报名材料。逾期发送报名材料的,视为不参与报名。

2.邮寄地址: (略) 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 (略) 尚公律师事务所,郭律师,*。

九、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系管理人依法律法规的要 (略) 同意而为,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略) 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审计机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时间为准;

3.如北大未名与关联企业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审计机构需按管理人要求出具实质合并破产审计报告,审计机构报价中应明确实质合并审计取费标准;

4.本选聘审计机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5.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属管理人。

北京北大未名 (略) 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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