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征求《巴马瑶族自治县共享电单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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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征求《巴马瑶族自治县共享电单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我县共享(电)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强化对共享(电)单车的治理, (略) 交通安全有序, (略) 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起草了《巴马瑶族自治县共享(电)单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7日,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信 (略) 站意见征集渠道等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通信或当面送达地址: (略)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 (略) 396-1号( (略) 口)。

邮编:*

电话:0778-*

电子邮箱:*@*63.com

附件:巴马瑶族自治县共享(电)单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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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共享(电)单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共享(电)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略) 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建成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单车 (略) (略) ,由 (略) (电)单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为居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的分时租赁非机动车。巴马瑶族自治县共享(电)单车管控总原则为“规范、有序、公平、便民”,共享(电)单车投入量根据群众需求合理管控,原则为满足需求即可。

第四条 (略) 民出行作为首要原则,运营企业规范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共享(电)单车出行服务系统。

第五条运营企业是(电)单车投放和运营管理的主体,应承担(电)单车投放和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 (略) 公共秩序。政府承担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

第六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规范安全发展”的原则,以市场资源配置,政府规范监督为手段,运营企业担负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提升共享(电)单车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监管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促进共享(电)单车行业规范发展, (略) 容交通环境整洁有序。

第八条共享(电) (略) 场实行准入管理备案机制,由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权限前置联合会审。通过准入备案的运营企业由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备案管理并同时将备案资料抄送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九条县级各部门职责

1.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电) (略) 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

2.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对准入营运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负责查处共享(电)单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共享(电)单车运行中的交通事故;查处盗窃、损毁共享(电)单车等违法行为。具体管理工作由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治安大队承担。

3.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共享(电)单车停车点位的合理布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停车点位设施的施划。

4.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执法管理。牵头建立共享(电)单车管理制度和巡查、考核退出机制。

5. (略) 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对共享(电)单车产品的质量抽检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合格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

7. (略) 信、电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共享(电)单 (略) 络安全监管,保障使用者信息安全。

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电)单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条各 (略) 格化管理的要求,负责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辖区范围内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巡查、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运营企 (略) 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对使 (略) 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

(二)公开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收取方式,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定的计费方式收取费用。

(三)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经营企业,应在本地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运营企业投放的运营车辆必须购买车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五)运营企业应当承担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投放的运营车辆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必须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千米每小时,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规范悬挂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投入运 (略) 行驶。依法依规运营,违反规定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依法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在与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使用者负有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强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督促使用者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 (略) 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

(七)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做好车辆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运营企业按照投放车辆配备运维人员,每50辆共享(电)单车配备的运维人员不得低于1名。

(八)积极运用电子地图、推广实施“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按照政府部门统一停放管理要求进行技术开发、数据融合,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九)加强共享(电)单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牛皮癣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 (略) 容环境不受影响。

(十)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 (略) 、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十一)依法合规保存、使用和保护使用者信息,不得违法公开或擅自泄露。

(十二) (略) 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略) 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十三) (略) 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如未按本办法投放、运营、维护、管理共享(电)单车,未按照政府服务监管要求, (略) 场公平竞争,严重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取消其在本辖区的运营资格。

第十三条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共享(电)单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县建成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略) 场 (略) 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投放共享(电)单车;应当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根据管理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

第十五条共享(电)单车投放运营规定

1.共享(电)单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车辆质量可靠,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

2.按照“一带一盔”要求,投放的共享(电)单车必须按照“一车一盔”要求配备安全头盔。

3.共享(电)单车车身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 (略) 容。

4.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及时更新信息技术和硬件配置,逐步实现高精度、高效率、高智能的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向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运营方案,由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民众代表联合审查同意备案后方可投入运营。经审查同意备案进入巴马瑶族自治县的运营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本县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区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四)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自治县公安局核发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台账。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运营企业终止在本县共享(电)单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用户押金、预付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对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问题严重、运营维护不力、考核考评差,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运营企业,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或减量投放。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准入要求但已经投入运营的企业责令限期退出巴马瑶族 (略) 场;对不服从政府部门监管的企业责令限期退出巴马瑶族 (略) 场;对秩序管理和运营服务能力达不到政府部门监管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退出巴马瑶族 (略) 场。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停放规范管理制度,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安排专职人员,规范车辆停放,将乱停放车辆及时恢复至停车点位停放;应当根据车辆潮汐流向合理制定调度方案;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建立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等。

第二十条停放及所有相关要求

1.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禁止停放。

2.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 (略) 络安全法》《广西壮族 (略) 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骑行共享(电)单车不得闯红灯、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不得逆行,并自觉接受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

3.使用者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不得使用共享(电)单车违规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不得将共享(电)单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

第二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及公安交警部门应督促、指导共享(电)单车的停放。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及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属地范围内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运营企业如未按本管理办法投放、运营、维护、管理,给我县综合行政带来严重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运营企业如未按照政府服务监管要求, (略) 场公平竞争,严重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共享(电)单车或者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就共享(电)单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不正当现象向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运营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略) 资源加强共享(电)单车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将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用户严重失信行为及恶意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信息记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 (略) 予以公示。

第五章考核机制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或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建立考核机制规范共享(电)单车秩序管理,并按照考评办法对考评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对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营企业运维队*建设是否符合要求。

(二)运营企业是否建立所属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是否建立对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对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三)运营企业运维人员是否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四)车辆是否停放在非机动车专用停放点内,并且车头朝向一致;车辆是否有超量超范围停放现象;有无影响行人(含盲人)通行的情况。

(五)有无占道堆放、丢弃损坏车辆。

(六)有无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保障应急预案。

(七)有无较强的潮汐车辆流向分析能力和聚积车辆快速调度能力。

(八)有无风险排查管控机制。

(九)有无交通安全隐患。

(十)具体考核办法:

1.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每次考核抽取一条主干道、两条次干道,并结合信访投诉情况综合打分排名。

检查考核工作由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考核结果于每月28日前通报至各运营企业。

2.共享(电) (略) 面停放秩序考核标准:

(1)单个投放点20米内单车投放不得超过20辆。

(2)投放点停放车辆车头必须一致,停放点必须有停放方向指示标志。

(3)道路上有堆放、丢弃损坏的车辆。

3.共享(电)单车禁止停放点:

(1)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地下通道停放。

(2) (略) 公共绿化用地停放。

(3)禁止在宽度低于3.5米的人行道上停放。

(4)禁止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盲道停放。

(5)禁止在消防栓半径 (略) 侧带停放。

(6) (略) 道路交叉口转弯部位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停放。

(7)禁止在公交站台范围内停放。

(8) (略) 及国家机构、政府部门、机动车停车场周边扎堆停放,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9)禁止在老城区(前进街、新兴街、解放街)、 (略) 段( (略) 、 (略) 、 (略) )扎堆停放,增加拥堵现象,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4.共享(电) (略) 面运维管理考核标准:

(1)共享(电) (略) 面运维人员应按每投放100辆单车运维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的比例配备,同时配备应急运输车辆,并报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登记备案。

(2)各运营企业上报运维管理人员名单应实名制,不得虚报、假报人员信息,运维人员变更需及时上报。

(3) (略) 段、重点区域各运营企 (略) 面运维人员数量,确保不出现因共享(电)单车乱停放、乱扎堆而影响行人、机动车辆正常通行的现象。

(4)逢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时各运营企业应当提前做好相关运维应急预案,确保当天不出现因共享(电)单车运维不到位而导致交通拥堵的情况。

(5)各运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安排运维人员和运维车辆,运维团队必须做到反应迅速,接到任务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展开运维调度工作。

5.责任追究

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运营企业的运营情况每月至少考核一次,共享(电)单车考核连续2次评分最低的,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需约谈运营企业;连续3次或全年4次考核评分最低的,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征求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对该品牌共享(电)单车采取整改、限量投放、调度搬离、区域禁停、取消其在本辖区运营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条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发生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情况时,运营企业应在发现或接到相关信息后20分钟内清运完毕。未能按时清运完毕的,自治县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代为应急拖移处置,拖移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三十一条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县城区共享(电)单车投放数量满足需求即可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每半年度考评情况对辖区内运营企业的投放数量进行管理。实现车辆管理规范化程度决定下一年度运营车辆数量增减的竞争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运营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发现的共享(电)单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不正当现象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情况经核实可作为考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信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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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共享(电)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强化对共享(电)单车的治理, (略) 交通安全有序, (略) 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起草了《巴马瑶族自治县共享(电)单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7日,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信 (略) 站意见征集渠道等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通信或当面送达地址: (略) 巴马瑶族自治县巴 (略) 396-1号( (略)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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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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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共享(电)单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共享(电)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略) 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巴马瑶族自治县建成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单车 (略) (略) ,由 (略) (电)单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为居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的分时租赁非机动车。巴马瑶族自治县共享(电)单车管控总原则为“规范、有序、公平、便民”,共享(电)单车投入量根据群众需求合理管控,原则为满足需求即可。

第四条 (略) 民出行作为首要原则,运营企业规范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共享(电)单车出行服务系统。

第五条运营企业是(电)单车投放和运营管理的主体,应承担(电)单车投放和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 (略) 公共秩序。政府承担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

第六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规范安全发展”的原则,以市场资源配置,政府规范监督为手段,运营企业担负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提升共享(电)单车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监管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促进共享(电)单车行业规范发展, (略) 容交通环境整洁有序。

第八条共享(电) (略) 场实行准入管理备案机制,由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权限前置联合会审。通过准入备案的运营企业由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备案管理并同时将备案资料抄送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九条县级各部门职责

1.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电) (略) 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

2.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对准入营运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负责查处共享(电)单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共享(电)单车运行中的交通事故;查处盗窃、损毁共享(电)单车等违法行为。具体管理工作由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治安大队承担。

3.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共享(电)单车停车点位的合理布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停车点位设施的施划。

4.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执法管理。牵头建立共享(电)单车管理制度和巡查、考核退出机制。

5. (略) 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负责对共享(电)单车产品的质量抽检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合格产品,保障消费者权益。

7. (略) 信、电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共享(电)单 (略) 络安全监管,保障使用者信息安全。

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电)单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条各 (略) 格化管理的要求,负责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辖区范围内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巡查、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运营企 (略) 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对使 (略) 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

(二)公开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收取方式,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定的计费方式收取费用。

(三)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经营企业,应在本地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运营企业投放的运营车辆必须购买车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五)运营企业应当承担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投放的运营车辆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必须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千米每小时,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规范悬挂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投入运 (略) 行驶。依法依规运营,违反规定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依法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在与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使用者负有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强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督促使用者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 (略) 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

(七)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做好车辆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运营企业按照投放车辆配备运维人员,每50辆共享(电)单车配备的运维人员不得低于1名。

(八)积极运用电子地图、推广实施“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按照政府部门统一停放管理要求进行技术开发、数据融合,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九)加强共享(电)单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牛皮癣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 (略) 容环境不受影响。

(十)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 (略) 、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十一)依法合规保存、使用和保护使用者信息,不得违法公开或擅自泄露。

(十二) (略) 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略) 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十三) (略) 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如未按本办法投放、运营、维护、管理共享(电)单车,未按照政府服务监管要求, (略) 场公平竞争,严重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取消其在本辖区的运营资格。

第十三条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共享(电)单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县建成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略) 场 (略) 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投放共享(电)单车;应当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根据管理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

第十五条共享(电)单车投放运营规定

1.共享(电)单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车辆质量可靠,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

2.按照“一带一盔”要求,投放的共享(电)单车必须按照“一车一盔”要求配备安全头盔。

3.共享(电)单车车身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 (略) 容。

4.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及时更新信息技术和硬件配置,逐步实现高精度、高效率、高智能的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向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运营方案,由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民众代表联合审查同意备案后方可投入运营。经审查同意备案进入巴马瑶族自治县的运营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本县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区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四)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自治县公安局核发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台账。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运营企业终止在本县共享(电)单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用户押金、预付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对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问题严重、运营维护不力、考核考评差,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运营企业,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或减量投放。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准入要求但已经投入运营的企业责令限期退出巴马瑶族 (略) 场;对不服从政府部门监管的企业责令限期退出巴马瑶族 (略) 场;对秩序管理和运营服务能力达不到政府部门监管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退出巴马瑶族 (略) 场。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停放规范管理制度,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安排专职人员,规范车辆停放,将乱停放车辆及时恢复至停车点位停放;应当根据车辆潮汐流向合理制定调度方案;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建立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等。

第二十条停放及所有相关要求

1.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禁止停放。

2.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 (略) 络安全法》《广西壮族 (略) 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骑行共享(电)单车不得闯红灯、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不得逆行,并自觉接受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

3.使用者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不得使用共享(电)单车违规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不得将共享(电)单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

第二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及公安交警部门应督促、指导共享(电)单车的停放。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及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属地范围内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运营企业如未按本管理办法投放、运营、维护、管理,给我县综合行政带来严重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运营企业如未按照政府服务监管要求, (略) 场公平竞争,严重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共享(电)单车或者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就共享(电)单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不正当现象向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运营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略) 资源加强共享(电)单车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将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用户严重失信行为及恶意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信息记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 (略) 予以公示。

第五章考核机制

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或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建立考核机制规范共享(电)单车秩序管理,并按照考评办法对考评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对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营企业运维队*建设是否符合要求。

(二)运营企业是否建立所属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是否建立对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对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三)运营企业运维人员是否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四)车辆是否停放在非机动车专用停放点内,并且车头朝向一致;车辆是否有超量超范围停放现象;有无影响行人(含盲人)通行的情况。

(五)有无占道堆放、丢弃损坏车辆。

(六)有无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保障应急预案。

(七)有无较强的潮汐车辆流向分析能力和聚积车辆快速调度能力。

(八)有无风险排查管控机制。

(九)有无交通安全隐患。

(十)具体考核办法:

1.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每次考核抽取一条主干道、两条次干道,并结合信访投诉情况综合打分排名。

检查考核工作由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考核结果于每月28日前通报至各运营企业。

2.共享(电) (略) 面停放秩序考核标准:

(1)单个投放点20米内单车投放不得超过20辆。

(2)投放点停放车辆车头必须一致,停放点必须有停放方向指示标志。

(3)道路上有堆放、丢弃损坏的车辆。

3.共享(电)单车禁止停放点:

(1)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地下通道停放。

(2) (略) 公共绿化用地停放。

(3)禁止在宽度低于3.5米的人行道上停放。

(4)禁止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盲道停放。

(5)禁止在消防栓半径 (略) 侧带停放。

(6) (略) 道路交叉口转弯部位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停放。

(7)禁止在公交站台范围内停放。

(8) (略) 及国家机构、政府部门、机动车停车场周边扎堆停放,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9)禁止在老城区(前进街、新兴街、解放街)、 (略) 段( (略) 、 (略) 、 (略) )扎堆停放,增加拥堵现象,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4.共享(电) (略) 面运维管理考核标准:

(1)共享(电) (略) 面运维人员应按每投放100辆单车运维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的比例配备,同时配备应急运输车辆,并报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登记备案。

(2)各运营企业上报运维管理人员名单应实名制,不得虚报、假报人员信息,运维人员变更需及时上报。

(3) (略) 段、重点区域各运营企 (略) 面运维人员数量,确保不出现因共享(电)单车乱停放、乱扎堆而影响行人、机动车辆正常通行的现象。

(4)逢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时各运营企业应当提前做好相关运维应急预案,确保当天不出现因共享(电)单车运维不到位而导致交通拥堵的情况。

(5)各运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安排运维人员和运维车辆,运维团队必须做到反应迅速,接到任务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展开运维调度工作。

5.责任追究

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运营企业的运营情况每月至少考核一次,共享(电)单车考核连续2次评分最低的,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需约谈运营企业;连续3次或全年4次考核评分最低的,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征求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对该品牌共享(电)单车采取整改、限量投放、调度搬离、区域禁停、取消其在本辖区运营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条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发生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情况时,运营企业应在发现或接到相关信息后20分钟内清运完毕。未能按时清运完毕的,自治县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代为应急拖移处置,拖移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三十一条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县城区共享(电)单车投放数量满足需求即可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每半年度考评情况对辖区内运营企业的投放数量进行管理。实现车辆管理规范化程度决定下一年度运营车辆数量增减的竞争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运营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发现的共享(电)单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不正当现象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情况经核实可作为考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信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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