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产品情况的公示
浙江省关于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产品情况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 (略) 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要求,我中心对2024年1月1日至6月 (略) 中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产品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其中,医疗机构已提交采购申请但未采购的(包含配送企业未挂牌)将于8月30日起从自行采购目录中剔除(含毒麻精放类药品,详见附件2),后续医疗机构有需求的可重新申请。未在线交易的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无需通过自行采购方式采购。
联系人:唐老师
联系号码:0571-*
邮箱:*@*63.com
办公地址: (略) 拱 (略) 100号(之俊大厦西侧裙楼)
附件:1.自行 (略) 上采购情况.pdf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4年8月21日
普通附件: | 1.自行 (略) 上采购情况.pdf 2.无医疗机构采购的产品(含无企业挂牌产品).pdf |
根据《浙江省 (略) 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浙医保发〔2020〕14号)要求,我中心对2024年1月1日至6月 (略) 中公立医疗机构自行采购产品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其中,医疗机构已提交采购申请但未采购的(包含配送企业未挂牌)将于8月30日起从自行采购目录中剔除(含毒麻精放类药品,详见附件2),后续医疗机构有需求的可重新申请。未在线交易的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无需通过自行采购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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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略) 拱 (略) 100号(之俊大厦西侧裙楼)
附件:1.自行 (略) 上采购情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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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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