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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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 (略) 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有关要求,我省即将开展 (略) 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现就规范 (略) 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8月22日—2024年8月26日
二、药品范围
已 (略) 药品分类采 (略) 的注射剂。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另有约定的,协议期内按照相关约定施行。
三、申报要求
1.在药品交易 (略) 的注射剂已按照最小制剂单位(支、袋、瓶等)挂网的企业(详见附件1),无需新增,价格不变。
2.在药品分类采购系统中注射剂无最小制 (略) 的企业,中心已在基础数据库中新增最小制剂单位的产品(详见附件2),企业需登录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库,按产品编码搜索到该产品后维护产品信息并提交,请企业务必认真核对好产品编码,维护附件中的产品,切勿再重复新增。
3.尚无最小制剂单位医保编码的产品,应尽快通过 (略) 申请,并及时在基础数据库医保分类代码匹配中维护,保证医保分类代码和药品精确对应。
4.申报时间截止后,只留最小制剂单位包装,其他包装将予以暂停,请企业认真核对附表中产品信息和暂停标识。
四、价格要求
1.最小制 (略) 价 (略) 包装价除以包装数量,同时有多个包装的产品,取换算后的最低值。
2.最小制 (略) 价统一保留2位小数。其中, (略) 价不高于2元,第3位小数直接进位; (略) 价高于2元,第3位小数直接去尾。
3.如有其他省份产生新的中标(挂网)价格低 (略) 价时,企业需在招标系统申投诉模块中提交全国省级最低价格联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拒不申报的,中心将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4.不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原研)药品价格;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原研)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
5.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 (略) 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国医保函〔2023〕67号)、省医保局《关于开展“上网店、查药价,比数据,抓治理”专项行动的函》文件要求,中心将常态 (略) 药品价格治理工作, (略) 药品价格异常、对比值悬殊的将组织专家撮合谈判。
五、申诉质疑
请企业认真核实附件中的产品信息和最小制 (略) 价,如信息有误请企业于2024年8月26日16:00前系统内完成申/投诉(详见操作手册),并上传相关说明文件。请各企业务必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提交。截止期后,将不再受理申诉质疑。
六、联系方式
0431-*、*
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相关 (略) 上提交或电话咨询,无需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略)
2024年8月22日

,吉林,吉林

各相关企业: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 (略) 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有关要求,我省即将开展 (略) 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现就规范 (略) 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8月22日—2024年8月26日
二、药品范围
已 (略) 药品分类采 (略) 的注射剂。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另有约定的,协议期内按照相关约定施行。
三、申报要求
1.在药品交易 (略) 的注射剂已按照最小制剂单位(支、袋、瓶等)挂网的企业(详见附件1),无需新增,价格不变。
2.在药品分类采购系统中注射剂无最小制 (略) 的企业,中心已在基础数据库中新增最小制剂单位的产品(详见附件2),企业需登录吉林省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库,按产品编码搜索到该产品后维护产品信息并提交,请企业务必认真核对好产品编码,维护附件中的产品,切勿再重复新增。
3.尚无最小制剂单位医保编码的产品,应尽快通过 (略) 申请,并及时在基础数据库医保分类代码匹配中维护,保证医保分类代码和药品精确对应。
4.申报时间截止后,只留最小制剂单位包装,其他包装将予以暂停,请企业认真核对附表中产品信息和暂停标识。
四、价格要求
1.最小制 (略) 价 (略) 包装价除以包装数量,同时有多个包装的产品,取换算后的最低值。
2.最小制 (略) 价统一保留2位小数。其中, (略) 价不高于2元,第3位小数直接进位; (略) 价高于2元,第3位小数直接去尾。
3.如有其他省份产生新的中标(挂网)价格低 (略) 价时,企业需在招标系统申投诉模块中提交全国省级最低价格联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3)。拒不申报的,中心将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4.不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原研)药品价格;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原研)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
5.依据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信息互联互 (略) 药品价格治理的通知》(国医保函〔2023〕67号)、省医保局《关于开展“上网店、查药价,比数据,抓治理”专项行动的函》文件要求,中心将常态 (略) 药品价格治理工作, (略) 药品价格异常、对比值悬殊的将组织专家撮合谈判。
五、申诉质疑
请企业认真核实附件中的产品信息和最小制 (略) 价,如信息有误请企业于2024年8月26日16:00前系统内完成申/投诉(详见操作手册),并上传相关说明文件。请各企业务必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提交。截止期后,将不再受理申诉质疑。
六、联系方式
0431-*、*
为简化企业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相关 (略) 上提交或电话咨询,无需现场递交资料和咨询。

(略)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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