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国家组织第六批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执行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国家组织第六批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第六批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琼医保〔2024〕110 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
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1)。
二、中 (略)
企业无需申报,由我中心于2024年8月29日在系统直接更新中选产品价格。
三、三方协议签订
1、三方协议于2024年8月29日开始发起签订,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可协商按自愿原则选择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签约方式,于9月30日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合同模板详见附件2)。
2、全部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不得随意向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因重复发起三方协议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对生产企业和相关配送企业采取约谈、函询和信用评价惩戒。
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医疗机构未按时签订协议的,按照我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和结余留用考核有关规定管理。
四、配送企业选择
1、请中选企业于8月27日登录交易系统选择配送企业(操作手册详见附件3)。
2、在交易系统确定的配送关系与三方协议配送关系不一致的,以三方协议为准。
3、每个中选药品在我省配送企业不得多于5家(包含5家), (略) 县配送企业不得超过3家。
五、保障药品供应
请相关中选企业提前做好备货准备,保障药品供应,原则上中选药品备货量不得少于协议采购量的30%。
特此通知。
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第六批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琼医保〔2024〕110 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
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1)。
二、中 (略)
企业无需申报,由我中心于2024年8月29日在系统直接更新中选产品价格。
三、三方协议签订
1、三方协议于2024年8月29日开始发起签订,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可协商按自愿原则选择纸质合同或电子合同签约方式,于9月30日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工作(合同模板详见附件2)。
2、全部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不得随意向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因重复发起三方协议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对生产企业和相关配送企业采取约谈、函询和信用评价惩戒。
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医疗机构未按时签订协议的,按照我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和结余留用考核有关规定管理。
四、配送企业选择
1、请中选企业于8月27日登录交易系统选择配送企业(操作手册详见附件3)。
2、在交易系统确定的配送关系与三方协议配送关系不一致的,以三方协议为准。
3、每个中选药品在我省配送企业不得多于5家(包含5家), (略) 县配送企业不得超过3家。
五、保障药品供应
请相关中选企业提前做好备货准备,保障药品供应,原则上中选药品备货量不得少于协议采购量的30%。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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