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分局租赁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项目遴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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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分局租赁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项目遴选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东城分局租赁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项目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服务/商务服务/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

采购单位 (略) 公安局东城分局
行政区域 东城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22日 18:46
开标时间 2024年09月03日 14:30
预算金额 ¥48.*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姚玮、柳勋伟、孙薇
项目联系电话 010-*、8492
采购单位 (略) 公安局东城分局
采购单位地址 (略) 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陈警官010-*
代理机构名称 (略)
代理机构地址 (略) 丰台区 (略) 通用时代中心C座9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姚玮、柳勋伟、孙薇010-*、8492

   (略) (略) 公安局东城分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东城分局租赁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东城分局租赁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07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姚玮、柳勋伟、孙薇

项目联系电话:010-*、849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略) 公安局东城分局

采购单位地址: (略) 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警官01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略)

代理机构联系人:姚玮、柳勋伟、孙薇010-*、8492

代理机构地址: (略) 丰台区 (略) 通用时代中心C座9层

一、采购项目内容

1.项目编号:0701-*

2.项目名称:东城分局租赁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项目

3.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48.*元整

4.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东城分局租赁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项目

4.1本项目采购标的名称: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租赁,对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所属行业为:商务和租赁服务业。

4.2本项目不分包,供应商不得自行拆包、分包进行响应。

5.购买文件时间: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6.购买文件地点:有意向的供应商应先在中国 (略) (http://www.china-http://**)进行免费注册,注册完成后,按网上操作流程支付标书费后下载文件,标书费为:300元/包,平台将自动开具电子普通发票。中国 (略) 技术支持电话:400-680-8126。

7.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9月3日下午14:00至14:30(北京时间)

8.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略) 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3112洽商室

9.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版不符,以正本为准。

10.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0.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0.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10.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三、其它补充事宜。

10.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开标时间:2024年09月03日 14: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本次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情形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情形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微企业;

情形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审核依据为:供应商根据第六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的格式中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否则不予认定。如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采购标的名称或所属行业与遴选文件中规定的不一致,则不予认定。

注1:有关监狱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2:有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认定标准,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根据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的格式中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实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否则不予认定。)

注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属于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

注4:如本项目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联合体各方须均为中小企业,联合体方可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注5: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微企业,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

2、无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48.* 万元(人民币)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东城分局租赁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项目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服务/商务服务/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

采购单位 (略) 公安局东城分局
行政区域 东城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8月22日 18:46
开标时间 2024年09月03日 14:30
预算金额 ¥48.*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姚玮、柳勋伟、孙薇
项目联系电话 010-*、8492
采购单位 (略) 公安局东城分局
采购单位地址 (略) 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陈警官010-*
代理机构名称 (略)
代理机构地址 (略) 丰台区 (略) 通用时代中心C座9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姚玮、柳勋伟、孙薇010-*、8492

   (略) (略) 公安局东城分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东城分局租赁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东城分局租赁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07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姚玮、柳勋伟、孙薇

项目联系电话:010-*、849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略) 公安局东城分局

采购单位地址: (略) 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警官01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略)

代理机构联系人:姚玮、柳勋伟、孙薇010-*、8492

代理机构地址: (略) 丰台区 (略) 通用时代中心C座9层

一、采购项目内容

1.项目编号:0701-*

2.项目名称:东城分局租赁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项目

3.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48.*元整

4.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东城分局租赁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项目

4.1本项目采购标的名称:无纸化会议系统设备租赁,对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所属行业为:商务和租赁服务业。

4.2本项目不分包,供应商不得自行拆包、分包进行响应。

5.购买文件时间: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下午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6.购买文件地点:有意向的供应商应先在中国 (略) (http://www.china-http://**)进行免费注册,注册完成后,按网上操作流程支付标书费后下载文件,标书费为:300元/包,平台将自动开具电子普通发票。中国 (略) 技术支持电话:400-680-8126。

7.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4年9月3日下午14:00至14:30(北京时间)

8.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略) 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3112洽商室

9.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1份。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版不符,以正本为准。

10.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0.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0.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10.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三、其它补充事宜。

10.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二、开标时间:2024年09月03日 14: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本次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情形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情形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微企业;

情形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审核依据为:供应商根据第六部分 附件—响应文件的格式中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否则不予认定。如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采购标的名称或所属行业与遴选文件中规定的不一致,则不予认定。

注1:有关监狱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2:有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认定标准,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根据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的格式中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如实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否则不予认定。)

注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属于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

注4:如本项目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联合体各方须均为中小企业,联合体方可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注5: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微企业,不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

2、无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48.*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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