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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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财综〔2023〕1174号)要求,根据我厅承担职能,结合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目录》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购买服务。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日

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财综〔2023〕1174号)要求,根据我厅承担职能,结合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目录》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购买服务。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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