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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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

都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

相关企业名称:四川吉 (略)

法定代表人: 李付军

地址: (略) 城北区马坊百汇广场东侧3楼。

海西州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自查工作中,关于2022年都兰县关于2022年都兰县千头牦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中,项目编号:青海裕红公招(货物)2022-087,投标文件中业绩造假情况,现对调查核实情况既拟处罚情况说明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0日,你公司参与了“2022年都兰县关于2022年都兰县千头牦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中,项目编号:青海裕红公招(货物)2022-087”政府采购投标,2022年11月10日,青海 (略) 发布《2022年都兰县关于2022年都兰县千头牦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确定你公司为该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元。

投标文件中四项业绩,其中两项业绩涉嫌造假,经共和县农牧和科技局、青海 (略) 核实两项业绩均为造假。

事实依据:经共和县农牧和科技局、青海 (略) 核实两项业绩均为造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因该项目合同已履行完毕, (略) 进行处罚。都兰县财政局后期召开党组会后,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5元、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6元、大写:*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不得再要求听证。

联系单位:都兰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7-*

地址: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新政府大楼二楼

附件:青海 (略) 情况说明

都兰县财政局关于协助核查的通知函

共和县农牧局和科技局关于协助核查的回复函

青海 (略) 关于协助核查的回复

2024年8月28日



都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

相关企业名称:四川吉 (略)

法定代表人: 李付军

地址: (略) 城北区马坊百汇广场东侧3楼。

海西州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自查工作中,关于2022年都兰县关于2022年都兰县千头牦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中,项目编号:青海裕红公招(货物)2022-087,投标文件中业绩造假情况,现对调查核实情况既拟处罚情况说明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0日,你公司参与了“2022年都兰县关于2022年都兰县千头牦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中,项目编号:青海裕红公招(货物)2022-087”政府采购投标,2022年11月10日,青海 (略) 发布《2022年都兰县关于2022年都兰县千头牦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确定你公司为该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元。

投标文件中四项业绩,其中两项业绩涉嫌造假,经共和县农牧和科技局、青海 (略) 核实两项业绩均为造假。

事实依据:经共和县农牧和科技局、青海 (略) 核实两项业绩均为造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因该项目合同已履行完毕, (略) 进行处罚。都兰县财政局后期召开党组会后,鉴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5元、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6元、大写:*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不得再要求听证。

联系单位:都兰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7-*

地址: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新政府大楼二楼

附件:青海 (略) 情况说明

都兰县财政局关于协助核查的通知函

共和县农牧局和科技局关于协助核查的回复函

青海 (略) 关于协助核查的回复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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