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卡瓦嘉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
关于将卡瓦嘉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将下列单位、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通过浙江 (略) 、“信用浙江”网站、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4年8月30日至2027年8月29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企业名称:卡瓦(嘉兴) (略)
住所: (略) 南湖区余 (略) 58号
法定代表人:沈根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BAJQU81
列入日期:2024年8月30日
文书编号:南人社监列决字〔2024〕第002号
认定机关: (略) 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违法事实简述:该单位拖欠员工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的工资,经我局责令限期支付仍不支付,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处罚处理情况: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号),处罚款1.*元;《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号),责令该单位支付清拖欠的工资。
(略) 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将下列单位、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通过浙江 (略) 、“信用浙江”网站、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4年8月30日至2027年8月29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我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企业名称:卡瓦(嘉兴) (略)
住所: (略) 南湖区余 (略) 58号
法定代表人:沈根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BAJQU81
列入日期:2024年8月30日
文书编号:南人社监列决字〔2024〕第002号
认定机关: (略) 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违法事实简述:该单位拖欠员工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的工资,经我局责令限期支付仍不支付,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处罚处理情况: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号),处罚款1.*元;《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号),责令该单位支付清拖欠的工资。
(略) 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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