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联合印发《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请严格遵照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 (略) 实际,形成工作指南如下。
一、本工作指南 (略) 及所辖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指南中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指南中所称的节能审查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设在发展改革和工信部门。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完成节能审查(无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前需完成节能审查; (略) 基础设施工程适应相关简化审批程序政策的,节能审查调整为开工建设前办理)。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千瓦时及以上的,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电力消费量不满*千瓦时的,需编制完成节能专篇并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测算结果负责。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即核准或备案类项目,下同),属核准类项目的,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节能专篇或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属备案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电力消费量不满*千瓦时的,需在备案项目信息表中填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需要进行专门节能审查的,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 (略) 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 (略) 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统一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统一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至*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 (略) 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千瓦时及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对应的县(市、区)、开发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节能专篇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备案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建设规模及内容”中填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六)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开发区的,其节能 (略) 级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开发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办理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节能审查办理时序, (略) 民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办理节能审查接件手续。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项目用能情况进行筛选、把关,并按项目实际用能情况实行节能审查分类、分级管理。其中,对未开展节能审查(指未获得节能审查意见,下同)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本指南第二款及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管理规定,窗口一律不予受理项目投资审批有关手续;对在开工前未开展节能审查的非 (略) 级项目,由拥有施工许可权限的住建或行政审批部门提示建设单位开展节能审查,并将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信息 (略) (略)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 (略) (略) 获取相关信息后,按规定开展节能监管。县(市、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参照执行。
五、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其节能报告按逐级报送的原则,即由县(市、区)、开发区节能审查机关评估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并将项目纳入用能预算方案,确认能完成本规划期节能目标后, (略) 级节能管理机关报送。须落实能耗替代的项目,应同时提交能耗替代方案;市级节能管理机关按职责分工(按照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管 (略) 级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转报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项目业主,项目审核、核准、备案机关和节能审查报送机关应跟踪协调推进按规定时序取得节能审查意见。跨行政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其节能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其中一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报送,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其他方节能审查机关。
六、 (略) 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根据自愿申请原则,进行必要性和可行 (略) 级节能管理机关同意后可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节能审查按照自治区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制定的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开展。
七、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受委托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节能审查内容进行严格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标明“建议予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建议不予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八、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九、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 (略) 统一管理, (略) 上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 (略) 报送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等情况。
十二、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和节能验收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将本单位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报送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本地区汇总后的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略) 级节能审查机关。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按 (略) 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三、对未按要求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指南第十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五、建设单位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 (略) (广西)和广西投资 (略) ,在“信用广西”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十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七、其他事项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执行。
十八、本工作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南发改环资〔2020〕35号)同时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联合印发《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请严格遵照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 (略) 实际,形成工作指南如下。
一、本工作指南 (略) 及所辖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指南中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指南中所称的节能审查机关按职责分工分别设在发展改革和工信部门。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完成节能审查(无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在初步设计前需完成节能审查; (略) 基础设施工程适应相关简化审批程序政策的,节能审查调整为开工建设前办理)。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千瓦时及以上的,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电力消费量不满*千瓦时的,需编制完成节能专篇并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测算结果负责。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即核准或备案类项目,下同),属核准类项目的,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节能专篇或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属备案项目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电力消费量不满*千瓦时的,需在备案项目信息表中填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需要进行专门节能审查的,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改革 (略) 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 (略) 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统一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统一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至*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 (略) 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千瓦时及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对应的县(市、区)、开发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节能专篇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备案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建设规模及内容”中填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六)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开发区的,其节能 (略) 级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开发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相关节能审查机关实施。
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办理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节能审查办理时序, (略) 民中心“市发展改革委”窗口办理节能审查接件手续。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项目用能情况进行筛选、把关,并按项目实际用能情况实行节能审查分类、分级管理。其中,对未开展节能审查(指未获得节能审查意见,下同)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本指南第二款及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管理规定,窗口一律不予受理项目投资审批有关手续;对在开工前未开展节能审查的非 (略) 级项目,由拥有施工许可权限的住建或行政审批部门提示建设单位开展节能审查,并将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信息 (略) (略)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 (略) (略) 获取相关信息后,按规定开展节能监管。县(市、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参照执行。
五、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其节能报告按逐级报送的原则,即由县(市、区)、开发区节能审查机关评估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并将项目纳入用能预算方案,确认能完成本规划期节能目标后, (略) 级节能管理机关报送。须落实能耗替代的项目,应同时提交能耗替代方案;市级节能管理机关按职责分工(按照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管 (略) 级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转报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项目业主,项目审核、核准、备案机关和节能审查报送机关应跟踪协调推进按规定时序取得节能审查意见。跨行政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其节能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其中一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报送,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其他方节能审查机关。
六、 (略) 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根据自愿申请原则,进行必要性和可行 (略) 级节能管理机关同意后可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节能审查按照自治区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制定的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开展。
七、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受委托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节能审查内容进行严格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标明“建议予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建议不予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八、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九、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 (略) 统一管理, (略) 上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 (略) 报送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等情况。
十二、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和节能验收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将本单位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报送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本地区汇总后的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略) 级节能审查机关。
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按 (略) 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三、对未按要求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四、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指南第十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五、建设单位应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 (略) (广西)和广西投资 (略) ,在“信用广西”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十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七、其他事项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执行。
十八、本工作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南发改环资〔2020〕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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