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叶知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四川叶知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四川省江 (略)
公 告
(2024)川1523破1号
本院根据胡家良的申请,于2024年7月5日作出(2024)川152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叶知秋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 (略) (略) 轮候随机方式选定,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2024)川1523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为四川叶知秋 (略) 管理人。
四川叶知秋 (略) 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10月9日前,向四川叶知秋 (略) 管理人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 (略) 叙 (略) 6号建投集团7楼;联系人:杨琪、朱孟秋;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叶知秋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叶知秋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九时在江 (略) 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30日
四川省江 (略)
公 告
(2024)川1523破1号
本院根据胡家良的申请,于2024年7月5日作出(2024)川152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叶知秋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 (略) (略) 轮候随机方式选定,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2024)川1523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为四川叶知秋 (略) 管理人。
四川叶知秋 (略) 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10月9日前,向四川叶知秋 (略) 管理人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 (略) 叙 (略) 6号建投集团7楼;联系人:杨琪、朱孟秋;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叶知秋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叶知秋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九时在江 (略) 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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