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成安县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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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成安县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成安县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通 告

   (略) 人民政府颁布的《 (略)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经成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成安县境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
  根据《 (略)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包括配套工程依法征收、划定的土地和地下输水管道、暗涵、隧洞及其附属设施。
  二、5米范围划定
  5m范围线为输水管涵上方地面及其边线两侧各5m范围线。
  三、保护范围划定
  根据《 (略)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及《 (略) 南水北调配 (略)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相关规定,划定原则如下:
  (一)管道、暗涵、隧洞等地下输水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外延伸至30m以内区域。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地下输水工程,依据现场具体情况以邻近的房屋、道路等地面建(构)筑物作为保护范围边界,同时距离地下输水工程边线上方地面不少于10m。
  (二)与平原区骨干,主要及一般行洪、排沥河道交叉的地下输水管涵等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500m、下游延伸至不少于1000m的区域。
  (三)与铁路、高速、国省干道及其它道路交叉的地下输水管涵等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外延伸至30m以内区域。
  (四)与公路、铁路平行布设的地下输水管涵等工程邻近公路侧的保护范围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外延伸至不少于10m。
  (五)在现有房屋下布设的地下输水管涵等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外延伸至10m以内区域。
  四、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闸(阀)门;
  (二)擅自移动或者采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方式破坏输水管涵;
  (三)擅自从配套工程取水,或者向输水渠、管涵排放废水,废液以及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
  (四)在配套工程明渠段游泳,垂钓、滑冰、洗涤等;
  (五)侵占、损毁或者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
  五、在地下输水管涵上方地面及其边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可能深达管涵埋设部位的深根系植物;
  (三)堆放超过管涵设计荷载标准的重物;
  (四)行驶超过管涵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
  六、在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沥)口;
  (二)建造或者设立生产、加工、存储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三)倾倒、排放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擅自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窑、建坟、挖塘、挖洞、挖沟等;
  (五)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七、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 (略)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工程建设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保护措施,不得影响配套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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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成安县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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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人民政府颁布的《 (略)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经成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成安县境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
  根据《 (略)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包括配套工程依法征收、划定的土地和地下输水管道、暗涵、隧洞及其附属设施。
  二、5米范围划定
  5m范围线为输水管涵上方地面及其边线两侧各5m范围线。
  三、保护范围划定
  根据《 (略)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及《 (略) 南水北调配 (略)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相关规定,划定原则如下:
  (一)管道、暗涵、隧洞等地下输水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外延伸至30m以内区域。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地下输水工程,依据现场具体情况以邻近的房屋、道路等地面建(构)筑物作为保护范围边界,同时距离地下输水工程边线上方地面不少于10m。
  (二)与平原区骨干,主要及一般行洪、排沥河道交叉的地下输水管涵等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500m、下游延伸至不少于1000m的区域。
  (三)与铁路、高速、国省干道及其它道路交叉的地下输水管涵等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外延伸至30m以内区域。
  (四)与公路、铁路平行布设的地下输水管涵等工程邻近公路侧的保护范围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外延伸至不少于10m。
  (五)在现有房屋下布设的地下输水管涵等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外延伸至10m以内区域。
  四、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闸(阀)门;
  (二)擅自移动或者采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方式破坏输水管涵;
  (三)擅自从配套工程取水,或者向输水渠、管涵排放废水,废液以及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
  (四)在配套工程明渠段游泳,垂钓、滑冰、洗涤等;
  (五)侵占、损毁或者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设施、专用通信线路、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
  五、在地下输水管涵上方地面及其边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可能深达管涵埋设部位的深根系植物;
  (三)堆放超过管涵设计荷载标准的重物;
  (四)行驶超过管涵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
  六、在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沥)口;
  (二)建造或者设立生产、加工、存储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三)倾倒、排放废液、废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擅自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窑、建坟、挖塘、挖洞、挖沟等;
  (五)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七、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核准时,审批、核准单 (略)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工程建设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在施工、维护、检修前,应当通报配套工程管理单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保护措施,不得影响配套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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