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政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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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政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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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省、市有关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文件要求,现将浦城县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政策公开如下: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8号)。

    2.补助对象:服务主体和被服务对象(小农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3.补助内容:聚焦水稻等粮食作物,结合我县实际,重点补助我县推广种植的水稻再生稻、单季稻(不含烟后稻)机耕、机插和机收托管环节。服务主体流转土地由本主体经营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4.补助标准:服务对象要以小农户(50亩以下含50亩)为主,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财政补 (略) 场服务价格(服务指导价:机耕130元/亩、机插80元/亩、机收120元/亩)的比例不超过40%,结合实际我县再生稻、单季稻(机耕+机插)社会化服务项目机耕+机插+首季机收具体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补助标准不高于24元/亩、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补助标准不高于16元/亩。对接受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单个的补助上限申报不得超过2000亩、补助资金不超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全县申报补助的有效面积按上述补助标准计算的补助金额超过*元,则相应调减连续年度支持的同一主体补助标准。

    5.申报程序:服务主体须先向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申报补助,具体程序如下: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并附服务合同(合同中未体现准确面积的应补服务对象承诺书),及时提交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及时组织村级公示,负责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服务情况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村公示图片等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汇总服务面积,并进行分类抽查,对有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抽查比例控制在3%-5%,其它则按15%-20%进行,抽查环节可购买第三方服务。核查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县级 (略) 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报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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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8号)。

    2.补助对象:服务主体和被服务对象(小农户以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3.补助内容:聚焦水稻等粮食作物,结合我县实际,重点补助我县推广种植的水稻再生稻、单季稻(不含烟后稻)机耕、机插和机收托管环节。服务主体流转土地由本主体经营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4.补助标准:服务对象要以小农户(50亩以下含50亩)为主,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财政补 (略) 场服务价格(服务指导价:机耕130元/亩、机插80元/亩、机收120元/亩)的比例不超过40%,结合实际我县再生稻、单季稻(机耕+机插)社会化服务项目机耕+机插+首季机收具体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补助标准不高于24元/亩、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补助标准不高于16元/亩。对接受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单个的补助上限申报不得超过2000亩、补助资金不超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全县申报补助的有效面积按上述补助标准计算的补助金额超过*元,则相应调减连续年度支持的同一主体补助标准。

    5.申报程序:服务主体须先向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须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申报补助,具体程序如下: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并附服务合同(合同中未体现准确面积的应补服务对象承诺书),及时提交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及时组织村级公示,负责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服务情况表,连同服务合同(服务对象承诺书)、村公示图片等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汇总服务面积,并进行分类抽查,对有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抽查比例控制在3%-5%,其它则按15%-20%进行,抽查环节可购买第三方服务。核查后的补助面积及金额经县级 (略) 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报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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