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经营的乌鸡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1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 (略) 对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经销的乌鸡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 (略) 检验,上述乌鸡肉经抽样检验,*氧苄啶项目不符合 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6月7日,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乌鸡肉的《检验报告》。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乌鸡肉。
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乌鸡肉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4年6月25日对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进行立案调查。
已查明,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经营的上述批次乌鸡肉购进时已索取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进行进货查验。
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乌鸡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经营的乌鸡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1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海南 (略) 对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经销的乌鸡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 (略) 检验,上述乌鸡肉经抽样检验,*氧苄啶项目不符合 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6月7日,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乌鸡肉的《检验报告》。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乌鸡肉。
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乌鸡肉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4年6月25日对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进行立案调查。
已查明,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经营的上述批次乌鸡肉购进时已索取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进行进货查验。
文昌文城琼诗猪肉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乌鸡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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