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百色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百色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科室、各相关单位:
?? (略) 实际,现印发《 (略)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30日
(略)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实施意见
为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24〕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30 号)的要求,从规划管理层面 (略)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不足问题, (略) 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着力解决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配置的问题,综合考虑安全和便利性,优化支持政策,加强和规范规划管理,加快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不足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强化规划引领,注重疏堵结合,坚持依法合规、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安全有序、共建共享的工作原则。既有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商务楼宇、城市公共空间等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空间环境品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新建居住、商业及其他公共建筑项目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标准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三、深化规划引领,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
1.要根 (略) 、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在详细规划中统筹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空间安排,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落地提供法定规划依据。经批复的详细规划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管理。
2.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标准,明确当地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居住、商业及其他公共建筑项目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统筹考虑,确保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与新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四、优化支持政策
??(一)优化既有住宅小区,既有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
??3.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严守安全底线,优化住宅小区布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与相邻建筑保持安全距离,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达要求,不应占用、堵塞原有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不妨碍消防车操作且不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确需贴临住宅建筑设置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4.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坚持业主主体协商、社区共建共享。 (略) 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落实。统筹实施主体应坚持社区自治原则,加强对实施方案的研究论证,妥善化解居民矛盾,积极稳妥开展相关工作。
5.既有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要结合实际停车需求,利用好既有停车场(库)等专门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重点解决好消费者、快递、外卖等人员的电动自行车停放需求。
??6.在既有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应满足消防、交通等安全要求,无权属纠纷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7.既有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应结合社区“十五分钟生活圈”,依法依规就近复合利用公共绿地、公共活动中心、公共交通站点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取得土地权属人同意、优先保障用地性质不变更、优先保障行人步行通行功能、做好设施设备遮蔽、兼顾停 (略) 空间美观、 (略) 绿地以及其它公共空间建设标准规范。涉及调整详细规划的,应依法定程序开展详细规划的调整工作。
8.复合利用公共绿地、公共活动中心、公共交通站点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应满足消防、交通等安全要求、取得土地权属人同意、用地性质不变更,同 (略) 管理监督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严格规范新建居住、商业及其他公共建筑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审批管理
??9.在新建居住、商业及其他公共建筑等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土地供应阶段,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标准明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要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规模和位置进行联合审查,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核实阶段,要严格核实项目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不予以通过规划核实。
??五、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
??11.新建住宅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1车位/户,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60%,配建充电装置不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的50%。新建商业和公共建筑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50%,配建充电装置不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的15%。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是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组成部分,计入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12.新建项目规划方案应结合实际需求,分组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布局应安全可靠,科学安排用地布局、规模和安全间隔等内容。宜优先独立设置地上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如有困难可设置在半地下及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建筑物架空层和人防工程内。半地下或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相应坡道供电动自行车推行。
13.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禁止与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等贴邻设置。
14.新建项目配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等相关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其他要求
15.本实施意见针对在既有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城市公共空间,以及新建的居住项目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形设定。各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时优化,在工作推进中总结工作经验,结合实际需求,不断完善管理举措,提升政策适配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6.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科室、各相关单位:
?? (略) 实际,现印发《 (略)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 (略) 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30日
(略)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实施意见
为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略)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24〕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30 号)的要求,从规划管理层面 (略)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不足问题, (略) 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着力解决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配置的问题,综合考虑安全和便利性,优化支持政策,加强和规范规划管理,加快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不足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强化规划引领,注重疏堵结合,坚持依法合规、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安全有序、共建共享的工作原则。既有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商务楼宇、城市公共空间等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空间环境品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新建居住、商业及其他公共建筑项目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标准要求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三、深化规划引领,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空间
1.要根 (略) 、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在详细规划中统筹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空间安排,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落地提供法定规划依据。经批复的详细规划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管理。
2.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标准,明确当地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居住、商业及其他公共建筑项目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统筹考虑,确保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与新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四、优化支持政策
??(一)优化既有住宅小区,既有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
??3.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严守安全底线,优化住宅小区布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要与相邻建筑保持安全距离,满足消防、救护等车辆的通达要求,不应占用、堵塞原有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不妨碍消防车操作且不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确需贴临住宅建筑设置的,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4.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坚持业主主体协商、社区共建共享。 (略) 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落实。统筹实施主体应坚持社区自治原则,加强对实施方案的研究论证,妥善化解居民矛盾,积极稳妥开展相关工作。
5.既有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要结合实际停车需求,利用好既有停车场(库)等专门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重点解决好消费者、快递、外卖等人员的电动自行车停放需求。
??6.在既有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应满足消防、交通等安全要求,无权属纠纷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7.既有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应结合社区“十五分钟生活圈”,依法依规就近复合利用公共绿地、公共活动中心、公共交通站点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取得土地权属人同意、优先保障用地性质不变更、优先保障行人步行通行功能、做好设施设备遮蔽、兼顾停 (略) 空间美观、 (略) 绿地以及其它公共空间建设标准规范。涉及调整详细规划的,应依法定程序开展详细规划的调整工作。
8.复合利用公共绿地、公共活动中心、公共交通站点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应满足消防、交通等安全要求、取得土地权属人同意、用地性质不变更,同 (略) 管理监督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严格规范新建居住、商业及其他公共建筑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审批管理
??9.在新建居住、商业及其他公共建筑等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土地供应阶段,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标准明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要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规模和位置进行联合审查,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规划核实阶段,要严格核实项目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不予以通过规划核实。
??五、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
??11.新建住宅项目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1车位/户,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60%,配建充电装置不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的50%。新建商业和公共建筑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50%,配建充电装置不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的15%。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是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组成部分,计入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12.新建项目规划方案应结合实际需求,分组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布局应安全可靠,科学安排用地布局、规模和安全间隔等内容。宜优先独立设置地上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如有困难可设置在半地下及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建筑物架空层和人防工程内。半地下或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相应坡道供电动自行车推行。
13.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禁止与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等贴邻设置。
14.新建项目配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等相关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其他要求
15.本实施意见针对在既有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城市公共空间,以及新建的居住项目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情形设定。各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时优化,在工作推进中总结工作经验,结合实际需求,不断完善管理举措,提升政策适配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6.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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