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湛江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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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湛江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意见的公告

  为全力打好商品住房问题项目处置攻坚战,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草拟了《 (略) 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根据《 (略)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 (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我局对《 (略) 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现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10月3日(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2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小于30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63.com,或可通过信函邮寄( (略) 赤坎区湾南路2 (略) 场监管科,邮编:*)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1. (略) 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

   2.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麦旭航,*)

附件1

   (略) 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

  按照金融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 (略) 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 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的通知》(金发〔2024〕1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行业良性循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结合《 (略) 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闭环管理工作指引》,制定本指引。

  一、商品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未售房源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在建楼栋,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支持所有商品房项目,不局限于“白名单”项目,同时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已售房源不在在建工程抵押范围内)

  二、在建工程已抵押的拟销售房源信息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相关文件,应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认购协议中,应明确房源已抵押信息。

  三、在建工程抵押房源可以进行认购,在办理网签前应解除该套认购房源的在建工程抵押。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时,若超银行抵押率要求,开发企业需提供等额抵押物或提前归还该部分贷款。

  四、开发企业、抵押权人、购房人可同时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备案、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和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五、对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项目,在竣工并完成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后,将原在建工程抵押转为现房抵押。该部分带抵押的现房房源可以申请办理“带押过户”网签。

  六、商品房项目未在新增投放开发贷款的商业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可以新增设立,销售回笼资金优先进入新增投放开发贷款商业银行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若销售回笼资金已满足新增投放开发贷款金额的,后续销售回笼资金可进入原监管账户内。

  七、优化预售资金管理,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在确保项目建成交付的基础上,对于超出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一定数额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

  八、各级住建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多方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九、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表.xlsx


  为全力打好商品住房问题项目处置攻坚战,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草拟了《 (略) 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现公开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根据《 (略)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 (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我局对《 (略) 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现同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4年9月3日至2024年10月3日(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2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小于30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63.com,或可通过信函邮寄( (略) 赤坎区湾南路2 (略) 场监管科,邮编:*)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1. (略) 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

   2.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3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麦旭航,*)

附件1

   (略) 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

  按照金融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 (略) 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 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的通知》(金发〔2024〕1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行业良性循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结合《 (略) 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闭环管理工作指引》,制定本指引。

  一、商品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未售房源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在建楼栋,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支持所有商品房项目,不局限于“白名单”项目,同时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已售房源不在在建工程抵押范围内)

  二、在建工程已抵押的拟销售房源信息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相关文件,应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认购协议中,应明确房源已抵押信息。

  三、在建工程抵押房源可以进行认购,在办理网签前应解除该套认购房源的在建工程抵押。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时,若超银行抵押率要求,开发企业需提供等额抵押物或提前归还该部分贷款。

  四、开发企业、抵押权人、购房人可同时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备案、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和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五、对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项目,在竣工并完成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后,将原在建工程抵押转为现房抵押。该部分带抵押的现房房源可以申请办理“带押过户”网签。

  六、商品房项目未在新增投放开发贷款的商业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可以新增设立,销售回笼资金优先进入新增投放开发贷款商业银行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若销售回笼资金已满足新增投放开发贷款金额的,后续销售回笼资金可进入原监管账户内。

  七、优化预售资金管理,合理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在确保项目建成交付的基础上,对于超出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一定数额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

  八、各级住建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多方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九、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附件2.公平竞争审查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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