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西 (略)
法定代表人:罗风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HJTFR1A
地址: (略) 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长风西街长兴路1号6幢29层2902、2903、2904号房
你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参加了“青海 (略) 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服务)2022-083号〕,涉及金额为*元。2024年4月30日,本机关收到青海 (略) 说明,称你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向青海 (略) 发送《关于协商不再续签合同的函》,表示你公司不再续签第三年物业服务合同,将向青海 (略) 终止物业服务,构成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 (略) 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4〕718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申辩称因在该项目履约过程中存在亏损,故不再续签合同,希望从轻处罚,本机关对此申辩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罚款35942.5元(*×5‰=35942.5),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缴款书(收据)
2024年8月26日
当事人:山西 (略)
法定代表人:罗风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HJTFR1A
地址: (略) 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长风西街长兴路1号6幢29层2902、2903、2904号房
你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参加了“青海 (略) 购买社会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服务)2022-083号〕,涉及金额为*元。2024年4月30日,本机关收到青海 (略) 说明,称你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向青海 (略) 发送《关于协商不再续签合同的函》,表示你公司不再续签第三年物业服务合同,将向青海 (略) 终止物业服务,构成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 (略) 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字〔2024〕718号)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申辩称因在该项目履约过程中存在亏损,故不再续签合同,希望从轻处罚,本机关对此申辩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罚款35942.5元(*×5‰=35942.5),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样表见附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缴款书(收据)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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