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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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格尔 (略)

地址: (略) (略) 八一中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戚自合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杨玉珠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略) 老年大学

地址: (略) 五四西路69号13楼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上海 (略)

地址: (略) 奉贤区奉柘公路2851号

联系人:韩本立

联系电话:*

2024年7月15日,格尔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省老年大学资产配置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4-118号〕包1的中标结果不满,向被 (略) 老年大学(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7月24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上海 (略) (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在此次评审中不客观、不公正、不审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审慎的独立评审,不审慎对待投诉人的澄清内容,置若罔闻,主观的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无效,评审的错误行为直接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认为其资格性审查已通过,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不存在无效投标情形。

投诉事项2:针对该项目第23项“不锈钢高压锅”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承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3:针对该项目第23项“电灶、冰柜、消毒柜”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的3C认证证明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采购文件要求放置3C认证证明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针对该项目第20项“窗帘”、第22项“防盗门(单扇)”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经营范围未体现相关制造事项,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针对投标产品提供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证书涉嫌虚假。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包1采购文件要求“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要求“2、所有物品均含安装费,运费,搬运费等一切费用,中标后无论任何原因不得另行追加费用,投标时提供承诺函”。投诉人认为其已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报价一览表”中作出响应,承诺“2.投标总报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且其投标函中也承诺“已详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投诉人认为其投标文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诉人上述内容为“报价一览表”和“投标函”要求的响应内容,其“售后服务承诺函”是对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的承诺,但未就“中标后无论任何原因不得另行追加费用”作出承诺。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针对该项目第23项“烹饪专业设备”中“高压锅”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旺泉”,生产厂家为“ (略) 博 (略) (以下简称旺泉厨业)”。投诉人认为不锈钢高压锅属于实施生产许可的产品范围,旺泉厨业未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资格,相关供应商涉嫌虚假承诺。经查,相关供应商所投“高压锅”品牌为“旺泉”,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等资料,但其所附产品彩页无法证明与“旺泉”品牌存在关联,所附高压锅检验报告中产品制造商非旺泉厨业,存在投标产品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得情形。未发现相关供应商“投标人承诺函”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针对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得情形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3:针对该项目第23项“烹饪专业设备”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旺泉厨业3C认证证书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略) (略) ”(以下简称中山邦祥)不具备3C认证证书。投诉人对评审过程及采购文件存疑,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烹饪专业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电灶”“冰柜”“消毒柜”提供3C认证证明,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其未提供“消毒柜”3C认证证书,提供的“电灶”的3C认证证书产品名称为“电磁灶”,与采购需求不一致。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要求,电灶、冰柜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而消毒柜并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且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发现存在“消毒柜”产品3C认证信息。故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消毒柜”3C认证证书缺乏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针对该项目第20项“窗帘”、第22项“防盗门(单扇)”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欧慎”,生产厂家为相关供应商,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及检验报告。

针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经营范围未体现相关制造事项,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得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投诉事项: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 (略) 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和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三)经营范围”的规定,当前,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非行政许可事项,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略) 场主体经营能力的限制。政府采购也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故供应商经营范围与供应商履约能力没有直接联系。

针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窗帘”、“防盗门(单扇)”检测报告及相关证书涉嫌造假的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窗帘”、“防盗门(单扇)”的检验报告。经调查核实,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出具机构已在202 (略) 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当前该检测机构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 (略) 质监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窗帘”、“防盗门(单扇)”检验报告出具机构检验领域不包括防盗门及窗帘,检验报告存在不实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4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审查,该项目相关供应商所投“高压锅”存在投标产品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得情形。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消毒柜”3C认证证书缺乏依据。同时,经核实,相关供应商所附“窗帘”“防盗门(单扇)”检验报告存在不实情形,导致投诉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采购文件中需求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责令采购人科学合理设置采购需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日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格尔 (略)

地址: (略) (略) 八一中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戚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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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 (略) 老年大学

地址: (略) 五四西路69号13楼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上海 (略)

地址: (略) 奉贤区奉柘公路2851号

联系人:韩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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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格尔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对“省老年大学资产配置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4-118号〕包1的中标结果不满,向被 (略) 老年大学(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7月24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上海 (略) (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在此次评审中不客观、不公正、不审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审慎的独立评审,不审慎对待投诉人的澄清内容,置若罔闻,主观的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无效,评审的错误行为直接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认为其资格性审查已通过,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不存在无效投标情形。

投诉事项2:针对该项目第23项“不锈钢高压锅”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存在虚假承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3:针对该项目第23项“电灶、冰柜、消毒柜”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的3C认证证明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采购文件要求放置3C认证证明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4:针对该项目第20项“窗帘”、第22项“防盗门(单扇)”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经营范围未体现相关制造事项,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针对投标产品提供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证书涉嫌虚假。

二、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包1采购文件要求“采购一览表及技术参数”要求“2、所有物品均含安装费,运费,搬运费等一切费用,中标后无论任何原因不得另行追加费用,投标时提供承诺函”。投诉人认为其已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报价一览表”中作出响应,承诺“2.投标总报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且其投标函中也承诺“已详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投诉人认为其投标文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诉人上述内容为“报价一览表”和“投标函”要求的响应内容,其“售后服务承诺函”是对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的承诺,但未就“中标后无论任何原因不得另行追加费用”作出承诺。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针对该项目第23项“烹饪专业设备”中“高压锅”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旺泉”,生产厂家为“ (略) 博 (略) (以下简称旺泉厨业)”。投诉人认为不锈钢高压锅属于实施生产许可的产品范围,旺泉厨业未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资格,相关供应商涉嫌虚假承诺。经查,相关供应商所投“高压锅”品牌为“旺泉”,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等资料,但其所附产品彩页无法证明与“旺泉”品牌存在关联,所附高压锅检验报告中产品制造商非旺泉厨业,存在投标产品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得情形。未发现相关供应商“投标人承诺函”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针对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得情形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3:针对该项目第23项“烹饪专业设备”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旺泉厨业3C认证证书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略) (略) ”(以下简称中山邦祥)不具备3C认证证书。投诉人对评审过程及采购文件存疑,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烹饪专业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电灶”“冰柜”“消毒柜”提供3C认证证明,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其未提供“消毒柜”3C认证证书,提供的“电灶”的3C认证证书产品名称为“电磁灶”,与采购需求不一致。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要求,电灶、冰柜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而消毒柜并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且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发现存在“消毒柜”产品3C认证信息。故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消毒柜”3C认证证书缺乏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针对该项目第20项“窗帘”、第22项“防盗门(单扇)”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为“欧慎”,生产厂家为相关供应商,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产品彩页及检验报告。

针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经营范围未体现相关制造事项,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得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投诉事项: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 (略) 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和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三)经营范围”的规定,当前,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非行政许可事项,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略) 场主体经营能力的限制。政府采购也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故供应商经营范围与供应商履约能力没有直接联系。

针对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窗帘”、“防盗门(单扇)”检测报告及相关证书涉嫌造假的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窗帘”、“防盗门(单扇)”的检验报告。经调查核实,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出具机构已在202 (略) 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当前该检测机构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 (略) 质监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窗帘”、“防盗门(单扇)”检验报告出具机构检验领域不包括防盗门及窗帘,检验报告存在不实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4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审查,该项目相关供应商所投“高压锅”存在投标产品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得情形。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消毒柜”3C认证证书缺乏依据。同时,经核实,相关供应商所附“窗帘”“防盗门(单扇)”检验报告存在不实情形,导致投诉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采购文件中需求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责令采购人科学合理设置采购需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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