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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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公众对《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询公众对《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征集期限:2024-09-04 00:00 2024-10-04 00:00 征集状态:进行中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4日至10月3日止。提出意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 (略) 蜀 (略) 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或者电邮:*@*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4日


附件1

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发展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三条【保护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保护和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措施,并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责任】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

第七条【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租认养、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略) 校、职业学校、 (略) 所等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开设古建筑维护、修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宣传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宣传工作,普及传统村落保护知识, (略) 场主体举办传统村落文化交流、国际合作等活动,提高传统村落文化影响力。

第十条【表彰奖励】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名录管理】 本省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及其退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源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潜在传统村落的资源调查和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

(二)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能够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

(三)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

(四)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认定程序】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其列入濒危名单,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因整改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编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传统村落 (略) 、县,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 (略) (县)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之日起二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送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提出保护利用的空间管控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传统村落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挂牌保护】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九条【保护内容】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

第三十二条【产业发展】 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行、创新创意等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资源利用】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总书记多次视察传统村落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出台《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传承的指导意见》,实施“千村万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推动传统村落保护立法。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文化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现实要求。我省传统村落资源丰富,国家级传统村落总数位居全国第7位。近年来,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传统村落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不明确,传统村落中建筑物、构筑物等遭受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保护资金、人才资源有限,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确立传统村落的保护原则。为了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第三条)。

(二)规范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安徽省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立传统村落退出机制(第十五条)。

(三)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厘清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工作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审批程序、保护内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保障原住村民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利用为名强制原住村民迁出(第十九条)。

(四)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规范建设活动,提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要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传统村落的文化传承、人才培育、防灾减灾、数字化保护等措施(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建立多方参与保护发展机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第三十四条)。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发展产业,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鼓励村民参与传统村落运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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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4日至10月3日止。提出意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 (略) 蜀 (略) 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或者电邮:*@*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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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4日


附件1

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发展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三条【保护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保护和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措施,并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责任】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

第七条【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租认养、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略) 校、职业学校、 (略) 所等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开设古建筑维护、修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宣传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宣传工作,普及传统村落保护知识, (略) 场主体举办传统村落文化交流、国际合作等活动,提高传统村落文化影响力。

第十条【表彰奖励】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名录管理】 本省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及其退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源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潜在传统村落的资源调查和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

(二)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能够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

(三)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

(四)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认定程序】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其列入濒危名单,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因整改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编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传统村落 (略) 、县,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 (略) (县)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之日起二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送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提出保护利用的空间管控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传统村落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挂牌保护】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九条【保护内容】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

第三十二条【产业发展】 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行、创新创意等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资源利用】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总书记多次视察传统村落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出台《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传承的指导意见》,实施“千村万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推动传统村落保护立法。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文化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现实要求。我省传统村落资源丰富,国家级传统村落总数位居全国第7位。近年来,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传统村落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不明确,传统村落中建筑物、构筑物等遭受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保护资金、人才资源有限,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确立传统村落的保护原则。为了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第三条)。

(二)规范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安徽省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立传统村落退出机制(第十五条)。

(三)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厘清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工作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审批程序、保护内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保障原住村民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利用为名强制原住村民迁出(第十九条)。

(四)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规范建设活动,提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要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传统村落的文化传承、人才培育、防灾减灾、数字化保护等措施(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建立多方参与保护发展机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第三十四条)。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发展产业,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鼓励村民参与传统村落运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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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4日至10月3日止。提出意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 (略) 蜀 (略) 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或者电邮:*@*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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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4日


附件1

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发展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三条【保护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保护和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措施,并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责任】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

第七条【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租认养、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略) 校、职业学校、 (略) 所等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开设古建筑维护、修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宣传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宣传工作,普及传统村落保护知识, (略) 场主体举办传统村落文化交流、国际合作等活动,提高传统村落文化影响力。

第十条【表彰奖励】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名录管理】 本省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及其退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源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潜在传统村落的资源调查和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

(二)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能够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

(三)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

(四)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认定程序】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其列入濒危名单,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因整改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编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传统村落 (略) 、县,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 (略) (县)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之日起二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送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提出保护利用的空间管控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传统村落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挂牌保护】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九条【保护内容】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

第三十二条【产业发展】 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行、创新创意等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资源利用】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总书记多次视察传统村落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出台《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传承的指导意见》,实施“千村万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推动传统村落保护立法。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文化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现实要求。我省传统村落资源丰富,国家级传统村落总数位居全国第7位。近年来,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传统村落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不明确,传统村落中建筑物、构筑物等遭受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保护资金、人才资源有限,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确立传统村落的保护原则。为了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第三条)。

(二)规范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安徽省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立传统村落退出机制(第十五条)。

(三)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厘清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工作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审批程序、保护内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保障原住村民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利用为名强制原住村民迁出(第十九条)。

(四)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规范建设活动,提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要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传统村落的文化传承、人才培育、防灾减灾、数字化保护等措施(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建立多方参与保护发展机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第三十四条)。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发展产业,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鼓励村民参与传统村落运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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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4日至10月3日止。提出意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 (略) 蜀 (略) 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或者电邮:*@*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4日


附件1

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发展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三条【保护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保护和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措施,并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责任】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

第七条【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租认养、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略) 校、职业学校、 (略) 所等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开设古建筑维护、修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宣传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宣传工作,普及传统村落保护知识, (略) 场主体举办传统村落文化交流、国际合作等活动,提高传统村落文化影响力。

第十条【表彰奖励】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名录管理】 本省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及其退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源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潜在传统村落的资源调查和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

(二)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能够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

(三)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

(四)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认定程序】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其列入濒危名单,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因整改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编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传统村落 (略) 、县,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 (略) (县)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之日起二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送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提出保护利用的空间管控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传统村落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挂牌保护】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九条【保护内容】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

第三十二条【产业发展】 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行、创新创意等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资源利用】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总书记多次视察传统村落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出台《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传承的指导意见》,实施“千村万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推动传统村落保护立法。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文化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现实要求。我省传统村落资源丰富,国家级传统村落总数位居全国第7位。近年来,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传统村落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不明确,传统村落中建筑物、构筑物等遭受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保护资金、人才资源有限,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确立传统村落的保护原则。为了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第三条)。

(二)规范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安徽省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立传统村落退出机制(第十五条)。

(三)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厘清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工作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审批程序、保护内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保障原住村民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利用为名强制原住村民迁出(第十九条)。

(四)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规范建设活动,提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要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传统村落的文化传承、人才培育、防灾减灾、数字化保护等措施(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建立多方参与保护发展机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第三十四条)。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发展产业,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鼓励村民参与传统村落运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信息来源:http://**
关于征询公众对《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征集期限:2024-09-04 00:00 2024-10-04 00:00 征集状态:进行中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4日至10月3日止。提出意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 (略) 蜀 (略) 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或者电邮:*@*63.com。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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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4日


附件1

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发展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三条【保护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保护和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措施,并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责任】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

第七条【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租认养、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略) 校、职业学校、 (略) 所等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开设古建筑维护、修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宣传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宣传工作,普及传统村落保护知识, (略) 场主体举办传统村落文化交流、国际合作等活动,提高传统村落文化影响力。

第十条【表彰奖励】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名录管理】 本省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及其退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源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潜在传统村落的资源调查和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

(二)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能够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

(三)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

(四)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认定程序】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其列入濒危名单,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因整改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编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传统村落 (略) 、县,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 (略) (县)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之日起二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送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提出保护利用的空间管控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传统村落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挂牌保护】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九条【保护内容】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

第三十二条【产业发展】 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行、创新创意等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资源利用】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总书记多次视察传统村落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出台《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传承的指导意见》,实施“千村万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推动传统村落保护立法。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文化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现实要求。我省传统村落资源丰富,国家级传统村落总数位居全国第7位。近年来,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传统村落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不明确,传统村落中建筑物、构筑物等遭受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保护资金、人才资源有限,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确立传统村落的保护原则。为了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第三条)。

(二)规范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安徽省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立传统村落退出机制(第十五条)。

(三)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厘清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工作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审批程序、保护内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保障原住村民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利用为名强制原住村民迁出(第十九条)。

(四)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规范建设活动,提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要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传统村落的文化传承、人才培育、防灾减灾、数字化保护等措施(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建立多方参与保护发展机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第三十四条)。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发展产业,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鼓励村民参与传统村落运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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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询公众对《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省司法厅  征集期限:2024-09-04 00:00 2024-10-04 00:00 征集状态:进行中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4日至10月3日止。提出意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 (略) 蜀 (略) 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或者电邮:*@*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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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4日


附件1

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发展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三条【保护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保护和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措施,并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责任】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

第七条【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租认养、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略) 校、职业学校、 (略) 所等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开设古建筑维护、修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宣传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宣传工作,普及传统村落保护知识, (略) 场主体举办传统村落文化交流、国际合作等活动,提高传统村落文化影响力。

第十条【表彰奖励】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名录管理】 本省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及其退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源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潜在传统村落的资源调查和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

(二)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能够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

(三)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

(四)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认定程序】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其列入濒危名单,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因整改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编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传统村落 (略) 、县,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 (略) (县)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之日起二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送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提出保护利用的空间管控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传统村落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挂牌保护】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九条【保护内容】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

第三十二条【产业发展】 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行、创新创意等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资源利用】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总书记多次视察传统村落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出台《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传承的指导意见》,实施“千村万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推动传统村落保护立法。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文化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现实要求。我省传统村落资源丰富,国家级传统村落总数位居全国第7位。近年来,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传统村落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不明确,传统村落中建筑物、构筑物等遭受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保护资金、人才资源有限,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确立传统村落的保护原则。为了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第三条)。

(二)规范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安徽省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立传统村落退出机制(第十五条)。

(三)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厘清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工作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审批程序、保护内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保障原住村民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利用为名强制原住村民迁出(第十九条)。

(四)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规范建设活动,提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要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传统村落的文化传承、人才培育、防灾减灾、数字化保护等措施(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建立多方参与保护发展机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第三十四条)。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发展产业,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鼓励村民参与传统村落运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网友意见

发表意见

  • *您的姓名:

    提交

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4日至10月3日止。提出意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 (略) 蜀 (略) 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或者电邮:*@*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4日


附件1

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发展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三条【保护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保护和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措施,并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责任】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

第七条【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租认养、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略) 校、职业学校、 (略) 所等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开设古建筑维护、修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宣传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宣传工作,普及传统村落保护知识, (略) 场主体举办传统村落文化交流、国际合作等活动,提高传统村落文化影响力。

第十条【表彰奖励】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名录管理】 本省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及其退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源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潜在传统村落的资源调查和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

(二)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能够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

(三)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

(四)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认定程序】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其列入濒危名单,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因整改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编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传统村落 (略) 、县,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 (略) (县)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之日起二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送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提出保护利用的空间管控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传统村落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挂牌保护】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九条【保护内容】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

第三十二条【产业发展】 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行、创新创意等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资源利用】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总书记多次视察传统村落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出台《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传承的指导意见》,实施“千村万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推动传统村落保护立法。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文化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现实要求。我省传统村落资源丰富,国家级传统村落总数位居全国第7位。近年来,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传统村落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不明确,传统村落中建筑物、构筑物等遭受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保护资金、人才资源有限,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确立传统村落的保护原则。为了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第三条)。

(二)规范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安徽省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立传统村落退出机制(第十五条)。

(三)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厘清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工作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审批程序、保护内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保障原住村民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利用为名强制原住村民迁出(第十九条)。

(四)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规范建设活动,提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要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传统村落的文化传承、人才培育、防灾减灾、数字化保护等措施(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建立多方参与保护发展机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第三十四条)。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发展产业,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鼓励村民参与传统村落运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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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4日至10月3日止。提出意 (略) 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 (略) 蜀 (略) 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或者电邮:*@*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9月4日


附件1

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发展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三条【保护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加强保护和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措施,并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责任】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体作用,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

第七条【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租认养、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合理开发利用。

第八条【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略) 校、职业学校、 (略) 所等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开设古建筑维护、修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宣传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宣传工作,普及传统村落保护知识, (略) 场主体举办传统村落文化交流、国际合作等活动,提高传统村落文化影响力。

第十条【表彰奖励】 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名录管理】 本省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及其退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源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潜在传统村落的资源调查和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

(二)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能够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

(三)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农业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

(四)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认定程序】 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 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其列入濒危名单,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因整改不力或者意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等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编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传统村落 (略) 、县,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 (略) (县)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之日起二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送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提出保护利用的空间管控措施等内容。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是保护和管理传统村落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十八条【挂牌保护】 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十九条【保护内容】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对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

第三十二条【产业发展】 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资源,适度有序发展特色农业、田园乡居、休闲度假、生态康养、研学旅行、创新创意等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资源利用】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总书记多次视察传统村落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出台《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传承的指导意见》,实施“千村万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推动传统村落保护立法。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文化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现实要求。我省传统村落资源丰富,国家级传统村落总数位居全国第7位。近年来,我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传统村落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不明确,传统村落中建筑物、构筑物等遭受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保护资金、人才资源有限,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为我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确立传统村落的保护原则。为了赓续中华农耕文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具有徽风皖韵、宜居宜业的和美乡村,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留住乡亲、引来乡贤、护住乡土、记住乡愁。(第三条)。

(二)规范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安徽省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立传统村落退出机制(第十五条)。

(三)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厘清政府、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工作职责(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审批程序、保护内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保障原住村民合法权益,不得以保护利用为名强制原住村民迁出(第十九条)。

(四)细化传统村落保护措施。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规范建设活动,提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要求(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传统村落的文化传承、人才培育、防灾减灾、数字化保护等措施(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建立多方参与保护发展机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保障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居)民生活质量(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第三十四条)。鼓励传统村落合理发展产业,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鼓励村民参与传统村落运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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