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经营者:符青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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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经营者:符青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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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00128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05日 09:36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经营者:符青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经营者:符青月)经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7日,我局 (略) 八所 (略) 场72号摊位的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菜豆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检验机构:谱尼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5月17日,我局收到谱尼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菜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1E*C1F60I2542)显示, (略) 八所 (略) 场72号摊位的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于2024年5月17日购进的菜豆,经抽样检验,样品菜豆中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菜豆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菜豆。

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6月20日我局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当事人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根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应参照《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不合格菜豆的进货单据、交易记录、记录台账等相关进货凭证。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豆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该店属于初次违法,经营规模较小,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在知道自己经营的菜豆不合格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和问题排查,提供召回公告和排查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 (略)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 (略) 市 (略) 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文件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豆的行为,依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佰元整(¥8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拟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点击查看>>元*角*分整(¥66.34)。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佰点击查看>>元*角*分整(¥866.34)。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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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00128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05日 09:36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经营者:符青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经营者:符青月)经营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7日,我局 (略) 八所 (略) 场72号摊位的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菜豆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检验机构:谱尼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5月17日,我局收到谱尼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菜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1E*C1F60I2542)显示, (略) 八所 (略) 场72号摊位的东方八所青月蔬菜摊于2024年5月17日购进的菜豆,经抽样检验,样品菜豆中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菜豆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菜豆。

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6月20日我局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当事人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根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小餐饮店、小食品店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应参照《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不合格菜豆的进货单据、交易记录、记录台账等相关进货凭证。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豆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

该店属于初次违法,经营规模较小,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在知道自己经营的菜豆不合格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和问题排查,提供召回公告和排查报告,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和《 (略)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 (略) 市 (略) 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文件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菜豆的行为,依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佰元整(¥8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拟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点击查看>>元*角*分整(¥66.34)。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佰点击查看>>元*角*分整(¥866.34)。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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