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格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示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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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指标流转指导价格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示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略) 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预留指标在优先保障项目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及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基础上,确有剩余的,在不突破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基础上,允许在县域范围内跨乡镇、跨村组流转使用,但不得调剂用于城镇建设。

第二条预留指标流转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使用前,乡(镇)人民政府按项目拆旧区面积比例,将预留指标核定到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备案。流出预留指标必须经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中拟在乡镇内跨村组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确定流转方案;拟在县域内跨乡镇流转使用的,由预留指标流入、流出乡镇政府自主协商,签订流转协议。流转方案或协议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预留指标的真实性、对应复垦地块纳入变更调查情况及拟落地地块规划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预留指标流转应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群众意见。要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防止出现少数人说了算、多数人被代表的问题。流转(方案)协议报审时,必须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公示材料。流转(方案)协议要长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流转收益应在指标使用前按要求支付到位,并按规定分配使用。

第四条预留指标流转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指导价格及收益分配

第五条预留指标交易实行指导价格制度,指导价格为*元/亩。其中拟在乡镇内跨村组使用的,无需支付费用;拟在县域内跨乡镇流转使用的,按照指导价格支付到出让方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六条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优先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支出,也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分配。

预留指标流转收益的使用或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建立健全预留指标流转监管机制,加强对流转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各项目的预留指标实行台账管理,使用预留指标开展建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明确预留指标使用情况、建新区具体规模和准确范围等内容,作为用地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按程序报批。审批用地时应严格核查建新区规划符合性,确保符合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村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涉及占用耕地的,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其中,申请用地类型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参照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要求,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类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 (略) 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批准后应在 30 日内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其中涉及跨乡镇流转使用预留指标的,应同步提供对应的指标流转协议。

第八条乡镇在使用预留指标时需确保已复垦地块全部纳入变更调查,对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已复垦地块问题整改率低于50%的乡镇暂停使用预留指标,待整改完成后恢复使用。

第九条流出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拆旧区已复垦地块管护工作,确保复垦地块保持耕种,对违规占用复垦地块,将责令限期整改到位,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将移交纪委监委处置。

第十条预留指标流转收益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如侵占、截留、挪用预留指标流转收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与上级自然资源等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符,从其规定。

附件:1.中江县XX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方案

2.中江县XX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协议书

为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略) 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预留指标在优先保障项目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及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基础上,确有剩余的,在不突破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乡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基础上,允许在县域范围内跨乡镇、跨村组流转使用,但不得调剂用于城镇建设。

第二条预留指标流转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使用前,乡(镇)人民政府按项目拆旧区面积比例,将预留指标核定到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备案。流出预留指标必须经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中拟在乡镇内跨村组使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确定流转方案;拟在县域内跨乡镇流转使用的,由预留指标流入、流出乡镇政府自主协商,签订流转协议。流转方案或协议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预留指标的真实性、对应复垦地块纳入变更调查情况及拟落地地块规划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预留指标流转应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群众意见。要用好村民议事决策机制,防止出现少数人说了算、多数人被代表的问题。流转(方案)协议报审时,必须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公示材料。流转(方案)协议要长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流转收益应在指标使用前按要求支付到位,并按规定分配使用。

第四条预留指标流转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指导价格及收益分配

第五条预留指标交易实行指导价格制度,指导价格为*元/亩。其中拟在乡镇内跨村组使用的,无需支付费用;拟在县域内跨乡镇流转使用的,按照指导价格支付到出让方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六条预留指标流转收益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优先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支出,也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分配。

预留指标流转收益的使用或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建立健全预留指标流转监管机制,加强对流转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各项目的预留指标实行台账管理,使用预留指标开展建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明确预留指标使用情况、建新区具体规模和准确范围等内容,作为用地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按程序报批。审批用地时应严格核查建新区规划符合性,确保符合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村规划(或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涉及占用耕地的,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其中,申请用地类型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参照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要求,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类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 (略) 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批准后应在 30 日内报自然资源厅备案,其中涉及跨乡镇流转使用预留指标的,应同步提供对应的指标流转协议。

第八条乡镇在使用预留指标时需确保已复垦地块全部纳入变更调查,对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已复垦地块问题整改率低于50%的乡镇暂停使用预留指标,待整改完成后恢复使用。

第九条流出乡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拆旧区已复垦地块管护工作,确保复垦地块保持耕种,对违规占用复垦地块,将责令限期整改到位,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将移交纪委监委处置。

第十条预留指标流转收益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如侵占、截留、挪用预留指标流转收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与上级自然资源等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符,从其规定。

附件:1.中江县XX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方案

2.中江县XX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预留指标流转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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