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长丰县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长丰县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运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 (略) 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7〕170号)、《 (略) 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合交客管〔2024〕9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单位联合相关部门草拟了《长丰县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 (略) 管理局反映,反映方式以来电或署名来信。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0月6日止;
征求意见联系单位: (略) 管理局;
征集范围:面向社会;
联系电话:0551-*
联系人:任有东
邮政地址: (略) 长丰县双凤经开区金源大 (略) 交口梅冲湖社区委7楼
附件:1.长丰县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2.长丰县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略) 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长丰县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共享单车企业运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略) 管理条例》《 (略)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略)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共享单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是 (略) 技术为依托,由企业投放并运营,符合相关标准,通过分时租赁方式向用户提供出行服务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二条 共享单车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投放规模。为进一步强化停车秩序,严格控制总量, (略) 场需要分配额度(首次投入必须为新车);投放车辆经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牌照,不得擅自增加车辆投放数量。
第四条 投放原则。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设置 (略) 发展规划, (略) 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设置重点在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商圈、医院以及其他符合 (略) 上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 (略) 民群众出行和换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略) 道路、人行道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的,不得占用无障碍通行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出行,不得妨碍机动车通行,合理设置停放点。
第五条 投放区域为长丰县境内。
第六条 我县共享单车管理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略) 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成立长丰县共享单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长丰县交通运输局),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共享单车投放运营的行政许可或运营备案。应当建立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 (略) ,实施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督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管理,查处未经登记的电动自 (略) 行驶和驾驶人和搭载人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3.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应当制定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设置技术要求,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停放秩序监督管理,发现未在停放点停放的,应当通知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及时清理。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共享单车运营仓库和充电场站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确保相关工程符合国家消防规范标准要求。
5.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做好共享单车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主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6.属地人民政府: (略) 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现有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督促运营企业提升服务能力,合理设置共享单车停放区(点位),负责共享单车停放 (略) 容市貌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共享单车停放点设置。停放点的位置、数量、样式由企业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 (略) 管理局、县公安局、属地政府共同对停放点的位置进行踏勘核实,并明确意见。每个点位按照技术要求设置电子围栏或安装卡槽,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放车辆。不得擅自增设车辆停车区域。
第八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我县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根据共享单车投放量按照200:1的比例配备秩序维护人员,负责做好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和秩序维护。
第九条 运营企业必须在车辆投放区域设置电子围栏或安装卡槽等科技手段,采用精准停放技术,引导用户把单车停放在指定的区域,从而确保定点、入框、同向、限量精准停放。
第十条 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运营企业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运维管理,确保车辆分布合理、方便使用,防止车辆聚集拥塞,维护 (略) 容环境。
运营企业运用语音模式提醒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通过技术管理手段,精准停放点。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遇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 (略) 环境和交通秩序。
运营企业加强信息报备和工作衔接,定期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属地人民政府等监管部门更新车辆分布、运维人员、车辆停放等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运营企业加强车容车貌的管理,不得在车身发布、张贴、悬挂商业广告,定期清洁,确保车辆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安全运营保障,运营企业通过有效手段保障安全运营。
车辆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规范上牌并配备安全头盔。
保证投放使用的车辆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美观整洁,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要有精准智能通信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投放使用的共享单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检修,及时回收损坏和破损严重的车辆,排除车辆安全隐患。
加强维保场地的配套设施。制定维修场所日检查表,每日检查并留档。消防、电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达到相关标准,安全物资配置要齐全。
第十二条 考核运行机制。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
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共同做好共享单车服务质量的考核工作,具体对运营报备、服务管理、运维管理、点位规划、车容车貌、现场秩序、数字城管应用等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细则见附件)。考核方式采取月度考核、年度汇总的形式,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结果取月考核得分平均值。月度考核低于60分的企业,每低1分,扣减20辆现有投放额度。年度考核平均分低于60分的企业,责令停运整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启动责令退出我县共 (略) 场。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运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 (略) 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秘〔2017〕170号)、《 (略) 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合交客管〔2024〕9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单位联合相关部门草拟了《长丰县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 (略) 管理局反映,反映方式以来电或署名来信。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10月6日止;
征求意见联系单位: (略) 管理局;
征集范围:面向社会;
联系电话:0551-*
联系人:任有东
邮政地址: (略) 长丰县双凤经开区金源大 (略) 交口梅冲湖社区委7楼
附件:1.长丰县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2.长丰县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略) 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长丰县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共享单车企业运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略) 管理条例》《 (略)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略) 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共享单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是 (略) 技术为依托,由企业投放并运营,符合相关标准,通过分时租赁方式向用户提供出行服务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二条 共享单车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投放规模。为进一步强化停车秩序,严格控制总量, (略) 场需要分配额度(首次投入必须为新车);投放车辆经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牌照,不得擅自增加车辆投放数量。
第四条 投放原则。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设置 (略) 发展规划, (略) 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共享单车停放点的设置重点在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商圈、医院以及其他符合 (略) 上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 (略) 民群众出行和换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略) 道路、人行道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的,不得占用无障碍通行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出行,不得妨碍机动车通行,合理设置停放点。
第五条 投放区域为长丰县境内。
第六条 我县共享单车管理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略) 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成立长丰县共享单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长丰县交通运输局),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共享单车投放运营的行政许可或运营备案。应当建立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 (略) ,实施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督促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非机动车 (略) 交通安全管理,查处未经登记的电动自 (略) 行驶和驾驶人和搭载人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3.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应当制定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设置技术要求,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停放秩序监督管理,发现未在停放点停放的,应当通知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及时清理。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共享单车运营仓库和充电场站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工作,确保相关工程符合国家消防规范标准要求。
5.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做好共享单车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主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6.属地人民政府: (略) 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现有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督促运营企业提升服务能力,合理设置共享单车停放区(点位),负责共享单车停放 (略) 容市貌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共享单车停放点设置。停放点的位置、数量、样式由企业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 (略) 管理局、县公安局、属地政府共同对停放点的位置进行踏勘核实,并明确意见。每个点位按照技术要求设置电子围栏或安装卡槽,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放车辆。不得擅自增设车辆停车区域。
第八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我县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根据共享单车投放量按照200:1的比例配备秩序维护人员,负责做好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和秩序维护。
第九条 运营企业必须在车辆投放区域设置电子围栏或安装卡槽等科技手段,采用精准停放技术,引导用户把单车停放在指定的区域,从而确保定点、入框、同向、限量精准停放。
第十条 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运营企业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运维管理,确保车辆分布合理、方便使用,防止车辆聚集拥塞,维护 (略) 容环境。
运营企业运用语音模式提醒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通过技术管理手段,精准停放点。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遇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 (略) 环境和交通秩序。
运营企业加强信息报备和工作衔接,定期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交警、属地人民政府等监管部门更新车辆分布、运维人员、车辆停放等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运营企业加强车容车貌的管理,不得在车身发布、张贴、悬挂商业广告,定期清洁,确保车辆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安全运营保障,运营企业通过有效手段保障安全运营。
车辆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规范上牌并配备安全头盔。
保证投放使用的车辆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美观整洁,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要有精准智能通信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投放使用的共享单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检修,及时回收损坏和破损严重的车辆,排除车辆安全隐患。
加强维保场地的配套设施。制定维修场所日检查表,每日检查并留档。消防、电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达到相关标准,安全物资配置要齐全。
第十二条 考核运行机制。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
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共同做好共享单车服务质量的考核工作,具体对运营报备、服务管理、运维管理、点位规划、车容车貌、现场秩序、数字城管应用等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细则见附件)。考核方式采取月度考核、年度汇总的形式,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结果取月考核得分平均值。月度考核低于60分的企业,每低1分,扣减20辆现有投放额度。年度考核平均分低于60分的企业,责令停运整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由县交通运输局启动责令退出我县共 (略) 场。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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