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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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水源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略)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略)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 (略)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等政策文件开展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全市149宗水库(未含深蓄电站上水库,详见附件1)、46宗引调水干、支线工程(详见附件2)。

  二、划定原则

  (一)管理范围划定原则

  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水闸: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灌区:大型工程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二)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三、管理要求

  (一)根据《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二)根据《 (略)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兴建可能影响水库工程安全、正常运行、日常管理、抢险抢修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堆放或者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三)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水库名录

  2. (略) 引调水工程一览表

  3. (略)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面积统计表

  4. (略) 引调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面积统计表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9月7日


  为进一步做好水源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略)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略)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 (略)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等政策文件开展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划定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全市149宗水库(未含深蓄电站上水库,详见附件1)、46宗引调水干、支线工程(详见附件2)。

  二、划定原则

  (一)管理范围划定原则

  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水闸: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灌区:大型工程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二)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三、管理要求

  (一)根据《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限制使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

  (二)根据《 (略)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兴建可能影响水库工程安全、正常运行、日常管理、抢险抢修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堆放或者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三)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水库名录

  2. (略) 引调水工程一览表

  3. (略)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面积统计表

  4. (略) 引调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面积统计表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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