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越秀区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告知书
关于2024年越秀区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告知书
根据《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 民政局关于推进“银龄安康行动”全覆盖的通知》(穗卫规字〔2020〕8号)要求,由越秀区人民政府统一出资,越秀区老龄办统筹为全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不包括“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每人每年购买20元意外伤害保险。为让全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充分知晓保障权益,现将“2024年越秀区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项目”相关保障内容告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越秀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不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等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
二、保障期间
保障期间为12个月,自2024年6月29日0:00至2025年6月28日24:00止。
三、保障责任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6000元 |
(略) 津贴 | 60元/天 ( (略) 限90天,全年限180天) |
注:
1.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包括被动物咬伤(非传染病和皮肤过敏反应)以及摔倒导致外伤或骨折、交通事故、空中坠物、雷击、火灾等意外中遭遇的伤害。
2.以上保障内容仅为简介,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中国人寿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中国人寿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中国人寿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中国人寿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中国人寿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中国人寿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表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6级 | 7级 | 8级 | 9级 | 10级 |
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伤残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二) (略)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略) 津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 (略) 治疗,中国人寿按本附加合 (略) 日定额给付金额 (略) 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 (略) 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 (略) 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 (略) 治 (略) 原因相同, (略) (略) 间隔不超过三十日, (略) (略) 视 (略) 。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略) 的,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猝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 (略)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略) 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2.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2.2上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注:以上保障内容仅为简介,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四、理赔流程
(一)理赔申请渠道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出险人可通过线下或线上两种途径申请理赔:
(1)线下理赔:前往中国人 (略) 点办理申请手续;联系各村居“银龄安康”驻点服务专员,提交申请资料;
(2)线上理赔:通过登录“中国人寿寿险”APP,线上提交资料进行理赔申请。
(二)理赔及追溯时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 (略) 。对于可能涉及身故、残疾的意外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即时通知中国人寿。
申请人向中国人寿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理赔资料
理赔项目 | 身故 | 伤残 | (略) 津贴 |
理赔申请书 | √ | √ | √ |
身份证明(出险人) | √ | √ | |
身份和关系证明(指定受益人 法定继承人) | √ | ||
银行账户复印件 | √ | √ | V |
身故鉴定证明 | √ | ||
伤残鉴定证明 | √ | ||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费用清单 (如有社保等其他第三方机构 报销,可仅提供分割单原件和 发票复印件) | √ | ||
诊断证明(有医疗机构盖章)、 出院小结、住院病历首页, 三有一即可 | √ | √ | √ |
意外事故出险证明 | 如有第三方事故证明时提供 | ||
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如有需要时提供 |
(四)咨询方式
1.理赔咨询电话:致电各街道“银龄安康行动”服务负责人,或拨打中国人寿服务专线*。
街道 | 街道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街道 | 街道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白云街 | 陈旭青 | * | 黄花岗街 | 凌华冠 | * |
北京街 | 刘贤超 | * | 建设街 | 陈伟权 | * |
大东街 | 陈莉娜 | * | 矿泉街 | 叶冠文 | * |
大塘街 | 刘贤超 | * | 流花街 | 李坤杰 | * |
登峰街 | 司徒伟聪 | * | 六榕街 | 刘明 | * |
东山街 | 王丽媛 | * | 梅花村街 | 王丽媛 | * |
光塔街 | 朱灯涛 | * | 农林街 | 李坤杰 | * |
洪桥街 | 陈欣宏 | * | 人民街 | 兰艳磊 | * |
华乐街 | 林丽梅 | * | 珠光街 | 肖贤城 | * |
2. (略) 点信息:
序号 | (略) 点 | 服务时间 |
1 | 各居委会“银龄安康行动”驻点服务站 | 每周半天现场驻点服务(服务时间详询所在居委) |
2 | (略) 越秀区 (略) 40号中国人寿客户服务中心 | 工作日 9:00-12:00 14:30-17:30 |
3 | (略) 天河 (略) 191号中石化大厦B塔1015室 |
根据《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 民政局关于推进“银龄安康行动”全覆盖的通知》(穗卫规字〔2020〕8号)要求,由越秀区人民政府统一出资,越秀区老龄办统筹为全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不包括“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每人每年购买20元意外伤害保险。为让全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充分知晓保障权益,现将“2024年越秀区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项目”相关保障内容告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越秀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不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等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
二、保障期间
保障期间为12个月,自2024年6月29日0:00至2025年6月28日24:00止。
三、保障责任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 6000元 |
(略) 津贴 | 60元/天 ( (略) 限90天,全年限180天) |
注:
1.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包括被动物咬伤(非传染病和皮肤过敏反应)以及摔倒导致外伤或骨折、交通事故、空中坠物、雷击、火灾等意外中遭遇的伤害。
2.以上保障内容仅为简介,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中国人寿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中国人寿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中国人寿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中国人寿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中国人寿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中国人寿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表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6级 | 7级 | 8级 | 9级 | 10级 |
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伤残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二) (略)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略) 津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 (略) 治疗,中国人寿按本附加合 (略) 日定额给付金额 (略) 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 (略) 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 (略) 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 (略) 治 (略) 原因相同, (略) (略) 间隔不超过三十日, (略) (略) 视 (略) 。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略) 的,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猝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 (略)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略) 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2.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2.2上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注:以上保障内容仅为简介,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四、理赔流程
(一)理赔申请渠道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出险人可通过线下或线上两种途径申请理赔:
(1)线下理赔:前往中国人 (略) 点办理申请手续;联系各村居“银龄安康”驻点服务专员,提交申请资料;
(2)线上理赔:通过登录“中国人寿寿险”APP,线上提交资料进行理赔申请。
(二)理赔及追溯时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 (略) 。对于可能涉及身故、残疾的意外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即时通知中国人寿。
申请人向中国人寿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理赔资料
理赔项目 | 身故 | 伤残 | (略) 津贴 |
理赔申请书 | √ | √ | √ |
身份证明(出险人) | √ | √ | |
身份和关系证明(指定受益人 法定继承人) | √ | ||
银行账户复印件 | √ | √ | V |
身故鉴定证明 | √ | ||
伤残鉴定证明 | √ | ||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费用清单 (如有社保等其他第三方机构 报销,可仅提供分割单原件和 发票复印件) | √ | ||
诊断证明(有医疗机构盖章)、 出院小结、住院病历首页, 三有一即可 | √ | √ | √ |
意外事故出险证明 | 如有第三方事故证明时提供 | ||
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如有需要时提供 |
(四)咨询方式
1.理赔咨询电话:致电各街道“银龄安康行动”服务负责人,或拨打中国人寿服务专线*。
街道 | 街道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街道 | 街道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白云街 | 陈旭青 | * | 黄花岗街 | 凌华冠 | * |
北京街 | 刘贤超 | * | 建设街 | 陈伟权 | * |
大东街 | 陈莉娜 | * | 矿泉街 | 叶冠文 | * |
大塘街 | 刘贤超 | * | 流花街 | 李坤杰 | * |
登峰街 | 司徒伟聪 | * | 六榕街 | 刘明 | * |
东山街 | 王丽媛 | * | 梅花村街 | 王丽媛 | * |
光塔街 | 朱灯涛 | * | 农林街 | 李坤杰 | * |
洪桥街 | 陈欣宏 | * | 人民街 | 兰艳磊 | * |
华乐街 | 林丽梅 | * | 珠光街 | 肖贤城 | * |
2. (略) 点信息:
序号 | (略) 点 | 服务时间 |
1 | 各居委会“银龄安康行动”驻点服务站 | 每周半天现场驻点服务(服务时间详询所在居委) |
2 | (略) 越秀区 (略) 40号中国人寿客户服务中心 | 工作日 9:00-12:00 14:30-17:30 |
3 | (略) 天河 (略) 191号中石化大厦B塔101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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