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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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河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达迈竞磋(货物)2024-061号

二、项目名称:14所幼儿园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梦星凡 (略)

地址: (略) 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29号

邮编:*

联系人:周伟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优干宁镇东大街96号

邮编:*

联系人:尕藏老师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青海达迈 (略)

地址: (略) 青海生物科技产业 (略) 62号三江国际大厦19层

邮编:*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971-*

2024年 7月 30日,江苏梦星凡 (略) 对 “河南县教育局14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青海达迈竞磋(货物)2024-061号的中标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达迈 (略) 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8月1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8月15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我局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我局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青海达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及河南县教育局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实施进度方案评审因素不合理:不应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审标准。

投诉事项2:质量保证措施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

投诉事项3:青海达迈 (略) 在质疑答复中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 项目从开始实施到售后服务结束的整个过程中,包含了三个环节:1、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培训等具体实施环节;2、项目的验收环节;3、项目验收合格后进入售后服务环节。验收环节同时需要供货方查验提供货物是否合格。所以,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方案都可以作为评分标准,这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其中包括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主要环节之一。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措施共三项评审因素,包含:①采购②运输③安装各阶质量保障措施,以上内容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9分,满分9分;有缺陷时每项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或者其他情况不得分。而招标文件中“以上内容每实性响应一项得9分”属于笔误,但在青海省 (略) 开评标系统设置中此项平分因素设置正确,未出现上述笔误,完全不影响实际评分;另外,在招标文件中已对该项内容的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包括对存在“缺陷”的情形也做了详细的说明。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中已载明供应商质疑投诉权利的相关信息,故青海 (略) 未在质疑回复函中载明。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县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河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达迈竞磋(货物)2024-061号

二、项目名称:14所幼儿园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梦星凡 (略)

地址: (略) 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29号

邮编:*

联系人:周伟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河南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优干宁镇东大街96号

邮编:*

联系人:尕藏老师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青海达迈 (略)

地址: (略) 青海生物科技产业 (略) 62号三江国际大厦19层

邮编:*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971-*

2024年 7月 30日,江苏梦星凡 (略) 对 “河南县教育局14所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青海达迈竞磋(货物)2024-061号的中标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达迈 (略) 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8月1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8月15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我局邮寄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我局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青海达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及河南县教育局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实施进度方案评审因素不合理:不应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审标准。

投诉事项2:质量保证措施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

投诉事项3:青海达迈 (略) 在质疑答复中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 项目从开始实施到售后服务结束的整个过程中,包含了三个环节:1、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培训等具体实施环节;2、项目的验收环节;3、项目验收合格后进入售后服务环节。验收环节同时需要供货方查验提供货物是否合格。所以,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方案都可以作为评分标准,这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其中包括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主要环节之一。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质量保证措施共三项评审因素,包含:①采购②运输③安装各阶质量保障措施,以上内容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9分,满分9分;有缺陷时每项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或者其他情况不得分。而招标文件中“以上内容每实性响应一项得9分”属于笔误,但在青海省 (略) 开评标系统设置中此项平分因素设置正确,未出现上述笔误,完全不影响实际评分;另外,在招标文件中已对该项内容的评审因素进行了细化和量化,包括对存在“缺陷”的情形也做了详细的说明。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中已载明供应商质疑投诉权利的相关信息,故青海 (略) 未在质疑回复函中载明。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县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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