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新街王初连蔬菜摊王初连经营不合格白萝卜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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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新街王初连蔬菜摊王初连经营不合格白萝卜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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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00138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16:38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新街王初连蔬菜摊(王初连)经营不合格白萝卜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新街王初连蔬菜摊(王初连)经营不合格

白萝卜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我局 (略) 三家 (略) 场的东方新街王初连蔬菜摊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白萝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东方新街王初连蔬菜摊,检验机构:谱尼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12日,我局收到谱尼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白萝卜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1E*C1F60I2472)显示, (略) 三家 (略) 场的东方新街王初连蔬菜摊于2024年5月16日购进的白萝卜,经抽样检验,样品白萝卜中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白萝卜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白萝卜。

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6月20日我局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当事人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根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参照《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不合格白萝卜的进货单据、交易记录、记录台账等相关进货凭证。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除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其对应为一般阶次。”及《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63,裁量阶次:一般违法情形”的规定,并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综上,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根据《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 (略) 市 (略) 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文件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2.经营不合格白萝卜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仟*佰*十元整(1250元)的罚款。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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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00138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09日 16:38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新街王初连蔬菜摊(王初连)经营不合格白萝卜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略) 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新街王初连蔬菜摊(王初连)经营不合格

白萝卜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6日,我局 (略) 三家 (略) 场的东方新街王初连蔬菜摊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白萝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东方新街王初连蔬菜摊,检验机构:谱尼 (略) 。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12日,我局收到谱尼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白萝卜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1E*C1F60I2472)显示, (略) 三家 (略) 场的东方新街王初连蔬菜摊于2024年5月16日购进的白萝卜,经抽样检验,样品白萝卜中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白萝卜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白萝卜。

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6月20日我局将案件线索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当事人有固定店铺但经营规模较小,达不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根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参照《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不合格白萝卜的进货单据、交易记录、记录台账等相关进货凭证。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 (略) 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除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其对应为一般阶次。”及《 (略) 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63,裁量阶次:一般违法情形”的规定,并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综上,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根据《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 (略) 市 (略) 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文件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2.经营不合格白萝卜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仟*佰*十元整(1250元)的罚款。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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