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监督举报热线公示
林芝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监督举报热线公示
根据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藏商发〔2024〕359号)要求,为 (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全 (略)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监督举报范围及监督举报热线公布如下,请广大居民积极监督并提供线索。
一、监督举报范围
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非法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和“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有力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重点受理举报以下问题:
1.未取得资质认定,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2.非法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 (略) 点。
3.资质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
4.资质企业不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质;
②拆解经营场地符 (略) 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③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④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⑤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5.违法批量运输已对车辆部分拆解(拆卸轮毂、三元催化器、电瓶等部件)的报废车。
6.非法跨省运输报废机动车。
7.资质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辆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辆。
8.资质企业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
9.其他涉及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单位: (略) 商务局
举报电话:0894-*
网络举报:*@*q.com
根据西藏自治区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联合印发《西藏自治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藏商发〔2024〕359号)要求,为 (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全 (略)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 (略)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监督举报范围及监督举报热线公布如下,请广大居民积极监督并提供线索。
一、监督举报范围
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非法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和“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有力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重点受理举报以下问题:
1.未取得资质认定,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2.非法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 (略) 点。
3.资质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买卖或者伪造、变造《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
4.资质企业不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质;
②拆解经营场地符 (略) 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③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④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⑤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5.违法批量运输已对车辆部分拆解(拆卸轮毂、三元催化器、电瓶等部件)的报废车。
6.非法跨省运输报废机动车。
7.资质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辆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辆。
8.资质企业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或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
9.其他涉及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单位: (略) 商务局
举报电话:0894-*
网络举报:*@*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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