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遴选2024年度中、省农业专项资金家庭农场培育发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千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遴选2024年度中、省农业专项资金家庭农场培育发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农计财发〔2024〕30号)下达我县家庭农场培育发展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元,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第二批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农计财发〔2024〕15号) 下达我县家庭农场培育发展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元。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 (略) 家庭农场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公开遴选2024年度家庭农场培育发展项目实施主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实施主体数量及补助标准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本次公开遴选项目实施家庭农场13个,每个家庭农场按*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比例不高于60%。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对象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适度规模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家庭农场,省级家庭农场支持总数不少于任务数量的30%。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助残作用显著、最新一批次评定的各级家庭农场,在同等情况下对农机、粮油类或由退役军人、残疾人、农二代(返乡大学生)领办的家庭农场按照相关政策优先扶持。同一主体申请补助资金不与其他中省同类或设施装备提升等支持内容高度相关的资金叠加享受,2022、2023两个项目年度内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家庭农村补助资金支持的不予支持,项目结束后需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记录奖补信息。项目验收仍达不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三、项目资金支持环节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开展农业生产、加工、运输设施设备建设(不包括办公室、围墙、路面等非必要、与生产不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品牌创建、电子商务等环节以及必要的规范化建设、业务范围拓展与整合、家庭农场组建合作社、合作社模式化发展与能力提升等领域。不得用于购买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饲料、农膜、果袋等一次性农资。
四、遴选程序
1、主体自行申报
符合条件并有实施项目意愿的家庭农场,可在9月11日-14日的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到各镇人民政府申报。
家庭农场项目提交申报资料2份,A4纸打印。内容包括:家庭农场简介,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上年度“随手记”记账软件使用情况复印件,项目摘要、计划建设内容,家庭农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农场主户籍、身份证、农业培训和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农业荣誉和奖励证书复印件。
项目拟建设内容为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征用或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必须先行取得土地征用批复或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
规模养殖类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申报项目的,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提交项目建设验收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书面承诺书。
2.镇级审核上报。各镇组织专人对经营主体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各镇9月18日前将推荐名单和拟推荐经营主体的申报资料1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3.初步确定主体。县农业农村局会议集体研究,初步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4.实施主体公示。对初步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 (略) 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项目实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重新按照程序确定实施主体。
千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0日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农计财发〔2024〕30号)下达我县家庭农场培育发展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元, (略) 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第二批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农计财发〔2024〕15号) 下达我县家庭农场培育发展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元。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 (略) 家庭农场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公开遴选2024年度家庭农场培育发展项目实施主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实施主体数量及补助标准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本次公开遴选项目实施家庭农场13个,每个家庭农场按*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比例不高于60%。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申报对象为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适度规模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家庭农场,省级家庭农场支持总数不少于任务数量的30%。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助残作用显著、最新一批次评定的各级家庭农场,在同等情况下对农机、粮油类或由退役军人、残疾人、农二代(返乡大学生)领办的家庭农场按照相关政策优先扶持。同一主体申请补助资金不与其他中省同类或设施装备提升等支持内容高度相关的资金叠加享受,2022、2023两个项目年度内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家庭农村补助资金支持的不予支持,项目结束后需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记录奖补信息。项目验收仍达不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三、项目资金支持环节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开展农业生产、加工、运输设施设备建设(不包括办公室、围墙、路面等非必要、与生产不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品牌创建、电子商务等环节以及必要的规范化建设、业务范围拓展与整合、家庭农场组建合作社、合作社模式化发展与能力提升等领域。不得用于购买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饲料、农膜、果袋等一次性农资。
四、遴选程序
1、主体自行申报
符合条件并有实施项目意愿的家庭农场,可在9月11日-14日的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到各镇人民政府申报。
家庭农场项目提交申报资料2份,A4纸打印。内容包括:家庭农场简介,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上年度“随手记”记账软件使用情况复印件,项目摘要、计划建设内容,家庭农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农场主户籍、身份证、农业培训和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农业荣誉和奖励证书复印件。
项目拟建设内容为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需要进行土地征用或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必须先行取得土地征用批复或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
规模养殖类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申报项目的,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提交项目建设验收前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书面承诺书。
2.镇级审核上报。各镇组织专人对经营主体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各镇9月18日前将推荐名单和拟推荐经营主体的申报资料1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3.初步确定主体。县农业农村局会议集体研究,初步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4.实施主体公示。对初步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 (略) 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项目实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开展项目建设;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重新按照程序确定实施主体。
千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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