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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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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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布《 (略) 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略) 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对规划条件给予明确初始容积率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综合(混合)用地原用途比例不明确等问题,推进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略) 实际,制定《 (略) 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略) 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对规划条件给予明确初始容积率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综合(混合)用地原用途比例不明确等问题,推进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略) 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关于初始容积率的确定,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初始容积率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以下原则,确定地块的初 (略) 政府审定:
(一)地块所在区域有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的初始容积率(以最初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间确定同期规划)。
2009年《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前依法取得的土地,没有确定初始容积率的,以2 (略) 执行的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的初始容积率。
(二)地块所在区域无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 (略)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明确了容积率(含职能部门出具最新规划设计条件或经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实际的容积率)的,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明确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法人\其他组织名下的地块所在区域既无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略)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明确容积率的,按1.2确定其初始容积率。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是不动产登记证登记为个人名下的,通过交易转入其他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名下的(通过法定继承除外),按1.2确定其初始容积率。
(五)自然人名下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不含2000平方米)均按1.2确定其初始容积率。
(六)自然人名下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均按现行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其初始容积率;如使用权发生转移,则参照上述第(四)款执行。(注: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可参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规〔2024〕1号确定的建筑层数和建筑密度进行建设)
第三条 关于综合(混合)用地原用途比例的确定,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注明的土地用途为综合(混合)用地的,其原用途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已依法报建并已开发建设、或者取得不动产权权属证明的综合(混合)用地,根据依法报建材料或者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核定土地原用途比例。
(二)对未开发建设或低效利用的综合(混合)用地,经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后,给予限期开发或用途改变后限期开发的,按以下方式确定土地的原用途比例:
1.有合法报建材料的,按合法报建材料核定土地原用途比例;
2.无合法报建材料,但原土地审批材料中有规划设计图或平面布置图的,按规划设计图或平面布置图核定土地用途比例。
3.无合法报建材料,原土地审批材料中也无规划设计图或平面布置图的,按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所包含的土地用途平均确定原用途比例,即:两种用途的,各占50%;三种用途的,各占33.3%;四种用途的,各占25%。(土地用途一级分类以此类推;二级分类在一级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平均确定。)
4.原批准或登记的土地用途为综合(混合)用地(未明确具体用途的),以及以项目或大厦名称标注土地用途的,已开发建设的,按实际建设功能确定土地用途,未开发建设的按该片区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无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最早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
5.以上情形之外的综合(混合)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 (略) 政府批准后确定原土地用途比例。
第四条 本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2018年10月26日印发的《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确定初始容积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8﹞73号文)同时废止。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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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东方市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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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布《 (略) 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略) 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对规划条件给予明确初始容积率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综合(混合)用地原用途比例不明确等问题,推进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略) 实际,制定《 (略) 确定初始容积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略) 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没有对规划条件给予明确初始容积率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综合(混合)用地原用途比例不明确等问题,推进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略) 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关于初始容积率的确定,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明确初始容积率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以下原则,确定地块的初 (略) 政府审定:
(一)地块所在区域有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的初始容积率(以最初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间确定同期规划)。
2009年《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颁布实施前依法取得的土地,没有确定初始容积率的,以2 (略) 执行的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的初始容积率。
(二)地块所在区域无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 (略)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明确了容积率(含职能部门出具最新规划设计条件或经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实际的容积率)的,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明确的容积率为初始容积率。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法人\其他组织名下的地块所在区域既无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略)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明确容积率的,按1.2确定其初始容积率。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是不动产登记证登记为个人名下的,通过交易转入其他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名下的(通过法定继承除外),按1.2确定其初始容积率。
(五)自然人名下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不含2000平方米)均按1.2确定其初始容积率。
(六)自然人名下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均按现行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其初始容积率;如使用权发生转移,则参照上述第(四)款执行。(注: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可参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规〔2024〕1号确定的建筑层数和建筑密度进行建设)
第三条 关于综合(混合)用地原用途比例的确定,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注明的土地用途为综合(混合)用地的,其原用途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对已依法报建并已开发建设、或者取得不动产权权属证明的综合(混合)用地,根据依法报建材料或者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核定土地原用途比例。
(二)对未开发建设或低效利用的综合(混合)用地,经存量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后,给予限期开发或用途改变后限期开发的,按以下方式确定土地的原用途比例:
1.有合法报建材料的,按合法报建材料核定土地原用途比例;
2.无合法报建材料,但原土地审批材料中有规划设计图或平面布置图的,按规划设计图或平面布置图核定土地用途比例。
3.无合法报建材料,原土地审批材料中也无规划设计图或平面布置图的,按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所包含的土地用途平均确定原用途比例,即:两种用途的,各占50%;三种用途的,各占33.3%;四种用途的,各占25%。(土地用途一级分类以此类推;二级分类在一级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平均确定。)
4.原批准或登记的土地用途为综合(混合)用地(未明确具体用途的),以及以项目或大厦名称标注土地用途的,已开发建设的,按实际建设功能确定土地用途,未开发建设的按该片区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无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最早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
5.以上情形之外的综合(混合)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 (略) 政府批准后确定原土地用途比例。
第四条 本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2018年10月26日印发的《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确定初始容积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18﹞73号文)同时废止。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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